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36(2019)08-0129-16 DOI:10.13502/j.cnki.issn1000-7636.2019.08.010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评审意见。 一、问题提出 长期以来,由于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尤其是一把手往往权力过大且集中,为实施权力寻租侵占国有企业利益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滋生出大量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石油、铁路、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成为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重灾区”,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数据,仅2018年,国有企业关键岗位上的30余名省管干部、2名中管干部被查。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现象受到了学术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对于国有企业高管腐败,以往的治理思路是采取各种行政干预手段来强化对企业高管权力运行的监督与约束,但效果却差强人意。例如,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一直积极推进以引入外部董事为主要内容的规范董事会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管理层监督、重大战略决策、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作用,避免中央企业“一言堂”的问题。目前97家中央企业中,已有83家外部董事占多数,部分企业甚至实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与此同时,地方国有企业也积极效仿,截至2017年6月,各省(区、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一级企业中外部董事占多数的企业占比达到13.1%①。2017年4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而从实践来看,外部董事制度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很少有中央企业高管腐败的案件是由外部董事参与监督而发现的。在监督层面,国有企业除了内设监事会以外,1998年本来作为过渡措施而实行的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制度,长期以来已经演变为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制度,即外派监事会,2018年3月前有16位副部长级的监事会主席,内设29个正局级办事处。由于监督效果有限,在2018年3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整体并入了国家审计署。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引入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治理,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人的监督与制衡,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质量,从根源上降低国有企业高管腐败事件的发生。然而,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抑制国有企业高管腐败只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缺乏相应的实证检验,并且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济效果的文献更多是从企业股权结构视角展开研究。刘小玄(2004)研究发现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对于产业效率有着不同的影响作用,非国有股权比例的增加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1]。郝阳和龚六堂(2017)的研究发现民营参股比例与国有企业管理层薪酬业绩敏感性呈现正相关关系,对企业绩效具有正面影响,而且国有资本之间的股权多元化不利于企业绩效的提升[2]。事实上,混合所有制改革仅考虑简单的股权融合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切实保障非国有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特别是非国有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3]。只有非国有股东在企业经营治理过程中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和更充分的信息,才能更好地发挥非国有股东的监督和治理效应。 鉴于此,本文将以2008-2017年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手工搜集整理前十大股东性质、股东委派董事以及高管腐败的数据,从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两个维度来考察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治理能否抑制国有企业高管腐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国有企业的行政层级和行业竞争程度是否会对上述效果产生调节作用,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更好地推进新时代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根据透明国际(transparent international)的定义,企业高管腐败是指高层管理者为谋求私利而实施违反法律或监管法规的行为,如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关联交易等。由于国有企业先天具有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缺陷,使得国有企业高管(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可能凌驾于公司治理机制之上,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4]。获得权力的企业高管可能利用其控制权地位去谋求私利,侵占国有企业利益,诱发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如在职消费、超额薪酬、构建商业帝国等隐性腐败,甚至是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显性腐败[5]。虽然目前对于企业高管腐败的内涵界定并非完全一致,但普遍认为,管理层攫取控制权私利是关键驱动因素,其后果导致企业价值和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许多学者围绕如何治理企业高管腐败,从不同视角展开了大量研究。徐细雄和刘星(2013)研究发现,企业CEO的权力强度越大,越有可能发生高管腐败,因此优化企业内部权力配置,形成合理的企业高管责、权、利均衡是防范企业高管腐败的重要微观基础[6]。杨德明和赵璨(2014)认为抑制国有企业高管隐性腐败的关键是完善监督机制,包括强化国有企业高管个人的信息披露、提升国有企业经营运行的信息透明度、加强与完善媒体监督等,实现高管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7]。卢馨等(2015)则从外部治理约束的角度,探讨了外部治理要素对高管腐败的影响,结果发现,债务约束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够对高管腐败行为产生显著制约作用,法律环境并没有显现出预期的治理效果,而经理人市场竞争仅对非国有企业表现出良好的治理作用[8]。此外,还有研究发现政府的薪酬管制也是引发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9]。长期以来,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性负担使得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由利润最大化转变为目标多元化。为了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作为成本费用的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引起企业经营者的努力水平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变得模糊,导致中国薪酬市场呈现割裂的二元特征。在这一政策背景下,薪酬管制削弱了国有企业高管的市场化薪酬激励,迫使其转而寻求替代性激励机制,包括在职消费、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因此,陈信元等(2009)认为除了注重微观治理机制外,也要关注宏观制度因素对国有企业高管腐败行为产生的重要影响,通过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特别是薪酬管制),建立基于业绩导向的市场化薪酬制度,将有助于抑制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动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