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编码:10.3969/j.issn.1672-884x.2015.11.020 制度理论是解释组织现象的主导性理论视角,突出制度环境对组织或个人等行为者的约束及其作用机制[1]。然而,随着该理论的发展,学界逐渐意识到早期制度分析忽略了行为者的利益和主观能动性对制度的反向作用,进而建议和号召考察在制度约束下的行为者如何建立或改变制度环境的研究,制度创业的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应运而生。制度创业指在制度框架下的行为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调动资源改变已有制度或是创造新制度的行为过程[2,3]。自DIMAGGIO[2]提出此概念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制度创业的研究中[4,5],制度创业一词也成为了制度变革的代名词[1]。 要了解国外的制度创业研究前沿及其发展轨迹,理论界迫切需要对制度创业这一抽象概念内涵的澄清和思辨,以及基于发表文献的客观数据的定量化文献分析和评述:①从本源上看,制度创业概念隶属于组织理论研究范畴,分别在个体(如MUTCH[6])、组织(如SUDDABY等[7])、组织场域或社会(如HAVEMAN等[8])不同层面上进行了研究。然而,因为不同学者在其特定研究情境中对制度创业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导致不同研究对话的障碍和已有结论的相互矛盾。②现有制度创业研究的评述采用归纳式的文献分析[9],并没有提供一个基于客观数据的证据和全景式描述,进而不能帮助国内学者系统把握制度创业研究领域的发展轨迹、研究内容焦点分布及其内在联系。 1 制度创业概念内涵及其特征 1.1 制度创业概念内涵 制度和制度创业是分别研究制度稳定与变革这枚“硬币”的两面。探究制度创业的概念内涵,不能回避对制度这一抽象概念的解释。组织和管理研究中“制度”一词是基于强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的规则或类规则等约束框架的总称[1],制度制约了行为者(人或组织)并由行为者所建构。制度规定并预测了特定行为者所面临的基本问题、逻辑和共识,是赋予行为者合法性并约束其行为的框架。行为者遵循其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逻辑行事,导致组织场域的制度趋同现象。这一点,是制度理论解释现代组织非理性行为的依据,也是早期制度理论的核心命题。 然而,片面强调制度对行为者的约束显然低估了行为者的主观能动性。现实中,制度既稳定也会发生变革。这就意味着,在制度约束下的行为者,至少是某些行为者,并没有按照其制度逻辑所主张的那样行事,而是采取了与其相反或不同的方式行事。这些行为者被称为觉醒者[9],是首先打破制度体系的“另类”。他们尝试调动一切资源推广新的行事方式和主张,并从中获取利益,最终完成制度变革。这些在制度框架内部发起并推动制度变革的行为者的行为过程,被界定为制度创业,因为制度一词本身并没有具体指明或针对组织在哪一方面的行为,所以制度创业也通常泛指那些尝试打破常规、破旧立新的人或组织的行动过程。 1.2 制度创业概念特征 从研究现状上看,已有文献突出了制度创业概念的相对性、动态性和复杂性3个特征。 (1)相对性。在组织与管理研究中,制度创业表现为组织以既有制度框架为参照点,发起并推广与之相悖的行为或主张的趋异性变革,因此具有相对性。如前所述,制度理论的初衷是解释组织的行为及组织模式变革,但并非所有的组织行为或组织模式变革均是制度创业行为:只有那些打破已有制度框架约束的趋异性变革才隶属于制度创业的概念范畴,而早期制度理论所强调的趋同性变革并不属于制度创业行为。例如,PALMER等[10]认为,为了获得制度合法性,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产业组织逐步并最终均采取了多部门制的组织设计。显然,这类行为采用多部门制是组织在结构设计上的变革,但其与组织环境中制度约束的主张是一致的,其结果是加强了当时的制度框架并形成组织模式同构化现象。由此,以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为参照点,这类与制度框架主张同向的组织变革不是制度创业。相反,SHERER等[11]对美国律师事务所行业的研究发现,其制度环境长期所主张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克拉瓦斯模式,在发展中引发了一部分组织的不满,进而打破这种模式的束缚转而采用合伙制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显然,这种组织行为与当时既有的制度框架相悖,其结果最终导致了整个律师事务所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变革,因此这类趋异性变革是制度创业行为。类似地,在KRAATZ等[12]对美国私营文科学院的经典研究中发现,开设市场导向的专业教育类课程与传统文科学院所强调的纯粹文艺创作的制度逻辑相悖,因此是当时美国社会中文科学院这个组织场域中的制度创业现象。 可见,制度创业概念初衷是从制度框架内部解释制度的变革,而非稳定。组织行为或组织模式变革是否能够被称为制度创业,应该是相对其制度框架而言的:只有那些打破既有制度框架并在一定时期内引起争议的行为才符合制度创业的概念内涵[3]。 (2)动态性。上述提及的组织处于争议状态下的制度性创新行为是否永久存在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随着制度创业者的推广,新制度会在长期获得越来越高的合法性,直至代替旧制度成为组织场域中的主导逻辑,产生制度同构现象。制度同构化过程与制度创业就像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由动荡的制度创业过程走向稳定的制度同构,必然会因为新制度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一时点引起组织场域中大部分行为者的认同,这些行为者为了获取合法性而迎合了早期不被认同的制度,表现为制度同构现象。例如,在MAGUIRE等[13]对加拿大艾滋病医疗咨询行业的研究中发现,虽然早期对于建立专门的艾滋病医疗咨询机构存在争议,但随着制度创业者积极的推广活动,越来越多的专业性医疗机构、非盈利组织、药厂等组织加入到新制度建设中,并且形成了具有强约束力的同构化组织模式的新兴组织场域。类似地,GREENWOOD等[3]发现,在加拿大和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曾经一度引起行业内部争议的多部门实践,经过领头企业的推广后,带动了其他组织的模仿和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成为该行业内组织获取合法性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