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几个重要理论问题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东京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学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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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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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人们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着我们改革的深入进行。为此,本文将就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国有企业改革寻求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不是私有化

      国有企业改革从总体原则上讲,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反对私有化。那么究竟什么是公有制?或者说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根本区别究竟在哪里?只有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才能真正坚持我们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真正坚持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过去我们通常认为,只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是公有制,而除此以外的其它形式都是私有制。现在看来,这个认识并不完全科学,也未必符合实际。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重新研究这一问题。否则,我们当前实施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都将受到人们现有认识的局限而使之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判断一个企业或某个经济单位是不是“公有制”性质,我认为必须遵循这样三个标准:1、出资者本身是否是劳动者;2、劳动方式是否以联合劳动为基础;3、 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是否实现了资金(或资本)的联合。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就应该是公有制。否则,就是私有制。我们之所以这样来界定公有制,其理由是:第一,如果出资者不是劳动者,而是剥削者,那么,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无疑是剥削者或剥削者阶级私有制,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是这种所有制的典型形式。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仍然可以是联合劳动,资本也可以实现社会联合,但是尽管如此,生产资料(资本)却只是为社会上一少部分人(即资本家)所占有,广大劳动者阶级并没有生产资料,正是由于这种资本与劳动的分离,才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第二,如果出资者本身是劳动者,但是不存在联合劳动和在联合劳动基础上的资金(资本)联合,那么,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以劳动者家庭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有一定数量的存在,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经济也基本属于这种性质。第三,如果出资者本身是劳动者,而且企业内部也采取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但是并没有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行资金(资本)联合,那么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业主式”的私有制。资本主义初期的私有制就曾主要采取这种形式。由此可见,以上我们界定的公有制的三条标准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我们要从整体上给公有制下一个定义,那么公有制就是“以劳动者作为出资者,并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资本)联合的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根据我们以上对公有制的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毫无疑问地是公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并且我们同时还认为,近年来我国改革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把部分国有中小企业改造成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当前我们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的一种有益探索,这种变化只是公有制内部实现形式的变化,决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不能把它等同于私有化。因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与“私有制”都存在根本区别:第一,劳动者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全体劳动者作为出资者,人人占有生产资料,而私有制的基本特征只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第二,由于劳动者股份合作制是出资者联合劳动基础上实现的股份联合,其发生机制是劳动创造所有权,因而这一机制本身就是保持社会生产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相对平均分布、实现共同富裕的趋势。而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其所有制的发生机制决定了少数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总是趋向于用占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因而必然产生社会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两极分化。第三,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由剥削者阶级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占有。而按照劳动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社会所作的各项扣除(如通过税收归政府)外,其余在企业内部沉淀的资产,则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所持有的股份全部为劳动者个人所占有。

      二、国有企业对内部持股职工实行按资分配不是剥削

      国有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改造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让每一个职工真实地拥有一定份额的资产,以强化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可是,劳动者同时作为企业资产的股东,其权益最终必须体现在按资分配上。那么,这里的按资分配是否也属于剥削行为呢?

      长期以来,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按资分配就是剥削。我认为,把按资分配完全等同于剥削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固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资分配是剥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按资分配都是剥削。为了说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讨论一下究竟什么是剥削。

      关于剥削,人们通常的解释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这一定义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文献中特别流行,可是这并没有完全表达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全部内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也曾讲过剥削是少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观点,但通观这部著作,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论述有三个基本点:1、剥削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 即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少数人占有资本或生产资料,大多数人是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者;2、少数人所占有的资本或生产资料是通过血腥和肮脏的掠夺得来 的,即如马克思所说:“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论》第829页);3、占有资本或生产资料的少数人不仅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而且还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这一点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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