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公司披露的季报,截至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的规模达到5413亿元,而与各类互联网“宝”类产品对接基金的总规模,达到1.02万亿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互联网公司基于互联网思维,借助其庞大的用户资源,成功实现了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创新,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剧烈冲击。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孕育了一个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① 随着“互联网+”概念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被正式提出,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互联网+”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优化配置资源的优势,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中,提升实体经济的生产力和创新力的经济发展形态。互联网金融属于典型的“互联网+”实践,这种从融合中诞生的新行业中,多个主体(例如互联网金融中包括了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构成了一个崭新的组织场域。新制度主义学派用组织场域(Organizational Field)来描述那些由组织构建的、在总体上获得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这些组织包括关键的供应者、资源和产品消费者、监管者以及提供类似服务或产品的其他组织。[1]研究发现,一个新的组织场域(行业)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制度的形成,因为这种制度化过程有利于推广其组织或者组织场域。[2-4]由于新兴经济体中的法律制度、职业和商业规范刚刚形成,组织场域的制度化现象在新兴经济体中尤为突出。 从理论上看,组织场域是中心组织(既得利益者)与寻求改变规则的边缘组织(挑战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场合,各组织希望通过推动新的组织场域的制度化来保证自身的利益。现有研究强调制度创业者在制度化过程中英雄般的作用,并认为制度创业者的角色常常由边缘组织扮演。[5]事实上,中心组织也会调整并积极参与到制度化过程中,即成为制度创业者,因此有学者指出,组织场域中各行为者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对最终制度形成的影响才应该是关注的重点,[6]然而这种互动如何影响制度化过程尚未明确。[7] 企业协同演化视角(Corporate Co-evolution)为明确这一过程做出了尝试。该理论指出,场域中各行为者可以通过“知识扩散”[8]机制和“权力影响”[9]机制影响制度化过程。然而,“互联网+”实践的最大特点是“融合”,现有理论对于这种新的组织场域制度化过程并不能提供很好的解释。一方面,“互联网+”的融合过程存在多主体间的多边互动,但是现有理论仅关注双边互动(如企业与政策制定者[9]或企业与消费者[10,11]),缺乏对多主体间多边互动的关注;另一方面,互联网思维中蕴含的知识特性,使得多主体间的互动不仅是竞争和冲突,[6]还有合作和共享,因此单一机制(或“知识扩散”或“权力影响”)分析无法给出完整的解释。此外,在“互联网+”的情境中,组织场域中的行为者表现出新的特征(例如,作为挑战者的互联网公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认为的缺乏资源的边缘组织,而是拥有一定资源的强势边缘组织),这种新特征可能使制度化过程与以往有所不同。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以下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在“互联网+”的情境下,新组织场域中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如何影响制度化过程?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较早也是较为成功的“互联网+”实践,其制度化过程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过程动态化等特征,恰好为回答以上问题提供现实基础。因此,选择互联网金融为案例,基于企业协同演化视角,尝试归纳“互联网+”情境下组织场域制度化的动态过程模型,以进一步打开组织场域制度化的“黑箱”。本研究将具体讨论如下问题:互联网金融场域中各主体如何选择互动策略?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如何影响新组织场域的制度化过程?互联网金融场域制度化的过程模型是怎样的?回答这些问题不仅能够发展现有理论,还对解释“互联网+”情境下新行业制度化过程中多个主体间的互动,以及相关行业政策的制定具有启示意义。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1.制度理论 根据Nelson等的定义,制度是关于人类互动过程中劳动分工和协调一系列社会技术(Social Technology)的总称。[12]在组织场域中,学者们倾向于用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s)概念来概括与某一场域相关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它被定义为一种社会构建的、历史性的实践、假定、价值、信念或规则,通过它们人们能够生产和再生产物质、组织时间和空间以及为社会现实赋予意义。[13]制度逻辑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既是物质的也是象征性的,为行为者的行动、互动提供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导、限制着行为者实现组织任务和获得社会地位、信用、奖惩的过程。 早期的新制度主义学者们强调,制度环境制约组织结构及其活动的各种方式。[14,15]近年来的研究出现一个转向——从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转向行动者对制度的影响。换言之,学者们开始关注制度变迁问题。例如,Fligstein指出,无论是在稳定的还是不稳定的制度背景下,行动者并非简单地受到其组织场域中制度逻辑的控制;相反,他们通过运用社会技术来重塑制度。[16]在对跨国企业的研究中,Morgan等指出,跨国企业作为能动者对制度变迁的影响。[17]Child等研究深圳盐田港的案例发现,外资企业能够通过权力影响机制与制度环境进行协同演化,推动制度变迁。[9] 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概念正是为了强调行动者能够影响制度环境而提出的。[18]制度创业者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由组织构成的群体,他们提出新的社会技术,动员资源促使这些新的社会技术制度化,形成新的符合其利益诉求的制度。[19]在组织场域研究中,学者们用中心—边缘结构来描述场域中的等级关系,也就是说,组织场域中存在中心组织和边缘组织。然而,Greenwood等指出,制度创业者产生于中心组织还是边缘组织仍是一个谜。[20]中心组织虽然拥有资源推动变革,但由于有既得利益而缺乏变革动机;反过来,边缘组织拥有变革动机,但却缺乏推动变革所需要的资源。有学者指出,边缘组织更加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因为它们受到压迫,更可能通过集体行动发动“革命”,[21]但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为制度创业者蒙上一层英雄主义色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