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工资体制的简单回顾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工资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生产性企业。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而企业生产所需的人、财、物都由国家按计划分配和供应。企业生产出的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和销售,企业的收入也由国家所有。企业的经济活动只是生产过程。工人的工资由国家根据统一的标准用货币形式从财政中拨出,与企业的生产状况无关。 在计划经济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工资体制是集权型工资体制,主要有两种实行方式:等级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根本特点是:国家是工资分配的主体,直接对劳动者个人实行按劳分配,国家统一制订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晋升条件和工资形式,工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这种工资体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P=G-C-V V=SI·La SI=L[,v]·L 其中:P代表利润;G代表企业销售收入;C代表物质消耗;V代表职工工资;SI代表职工个人工资额;La代表社会劳动者人数;L[,v] 代表社会平均单位劳动量的工资量;L代表职工提供的劳动量。 公式表示:在中央集权、企业和劳动者无权的情况下,国家保障劳动者按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率获得工资,企业盈亏由国家承担。 二十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集权型工资体制主要存在两大弊端: 第一,国家直接按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劳动量进行分配,实行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职工的工资与他们所在的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直接联系,这造成了两个平均主义和两个“大锅饭”局面,即:企业与企业之间分配的平均主义,职工与职工之间分配的平均主义;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 第二,调整工资完全由国家统一部署,按照统一的时间、统一的调资比例、统一的调资幅度进行。不管企业效益的好差,和职工贡献的大小,要调大家一起调,不调大家都不调。没有建立一套良好的职工升级和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时期,职工工资仅增长四次,其中有三次仅为部分职工工资增长,而且,1978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比1957年下降13.8%。 这两大弊端的关键是分配主体问题:国家作为分配主体取代企业主体。按劳分配是一级按劳分配的模式:国家—个人。国家作为分配主体,宏观上按国民经济增长状况制定一定的工资率和工资增长额度,直接面向职工进行分配,一方面超越了我国现实的生产力状况下的整个社会生产商品性,另一方面忽视了微观上各个企业经济效益结构上的不平衡性。实行集权型工资体制,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按劳分配,但由上分析可知,这种体制不可能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2.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国有企业工资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集权型的工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83年。这一阶段的首要任务是从思想上和理论上拨乱反正,重新认识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其次是大幅度提高了职工的货币工资水平,并且恢复了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这对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段的改革还是初步的,增加工资还是采取普遍调整的办法,与职工个人的实际劳动贡献联系并不紧密。企业的奖金也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不超过企业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个别好的企业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阶段是从1983年至1985年。随着利改税的实施,企业的奖金不再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是改为由企业奖励基金开支,实质上是实行奖金随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浮动。同时取消了行政上硬性规定奖金水平的作法,改为“奖金不封顶,征收奖金税”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行“浮动工资制”。 第三阶段是1985年至1994年。这一阶段以1985年1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为标志。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工资和奖金要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1985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通知》规定:“从1985 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于是,我国出现了效益工资制,即企业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这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简化统一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扩大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等。 198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 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工资制度改革上,继续采取“工效挂钩”的办法,重点是赋予企业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权,建立企业内部分配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其主要内容是:①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③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都纳入工资总额,并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