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与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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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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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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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吗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国有企业明亏、暗亏和盈利的各占1/3,1995年下半年以来,明亏和暗亏的国有企业比重大约为80%,亏损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5%,实现利润下降了70.3%。面对国有企业如此严重的亏损情况,一些人据此否认我国多年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否认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兼容性。持这种观点者其实默认了“利润是评价国有企业的普遍标准”的命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状况如何,不能以利润作为衡量的普遍标准,不能据利润一项指标评价所有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些国有企业由于自身功能决定其并非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唯一目标或主要目标。

      当今世界,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保留和发展了国有企业,其目的是:(1)就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而言,一方面是在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具有外部性的部门和行业保留和发展国有企业,以弥补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为实现整个国家的一定社会经济目标服务。(2)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一方面是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消灭剥削;另一方面是克服或缓解私有制基础上市场经济运行的无政府状态,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

      国有企业何以具有如此功能和作用?根源归结为一点,即能够产生超利润目标的行为。市场所以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或行业“失灵”,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运行所以必然产生无政府状态,原因在于作为市场经济微观行为主体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具体到企业而言,就是追逐自身利润最大化。因此,要弥补市场“失灵”,克服或缓解经济运行的无政府状态,除政府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该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塑造一个超自身利润目标的行为主体。这个行为主体只能是国有企业。因为,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它首先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即在优先考虑和完成社会总目标的前提下,然后才会考虑国有企业的资产增值问题。因此,政府能够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把一定的社会目标强加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因弥补市场“失灵”而建立或承担政策义务,必然会以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代价,影响企业利润的实现。对于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具有外部性的部门和行业的国有企业,其产品不能实现市场评价或完全市场评价,显然,这部分国有企业的利润不能反映或不能准确反映其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大小,不能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益、经营现状等。承担政策义务的国有企业也同样如此。例如,失业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800万富余人员,农村有近1.7亿剩余劳动力。在巨大的失业压力下,政府必然会把增加就业人数的政策义务强加于一些国有企业。劳动边际生产率具有递减规律,一个企业劳动人数相对过多,必然会降低劳动生产率,降低企业的效益,减少企业的利润实现。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自益性与公益性关系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问题

      1.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自益性与公益性的关系。说有些国有企业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但这决不是说这部分国有企业不需要提高效率,不要增加盈利。提高效率永远是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国有企业也不例外。问题是,有些国有企业承担了特殊的政策义务,对国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的贡献,其运行方式也应有一些特殊的机理。但是,由于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除了允许对少数小型国有企业可以特殊对待外,基本上是把几十万个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当作同等地位和作用的国有企业一般对待,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是《公司法》,其基本思路都是使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化”。市场经济应有公平竞争的条件,但这不等于没有一定的区别性政策。国家应该对这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特殊政策。

      对国有企业实现特殊政策的核心是:承认这部分国有企业的自益性,并实现公益性的补偿原则。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的自益性是客观事实,即国有企业具有自身的利益。由于这部分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其自身利益必然会受到某些特殊的影响,如果无视这些影响,就会使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产生严重的不兼容性。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国有企业处于特殊有利的经营条件下,例如居于自然性或制度性垄断地位,或者在政府支持下(拥有大量的国家投资)取得了一般企业无法获得的市场竞争,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运作;第二种情况是,当国有企业负有特殊的政策义务,因而市场竞争力受到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政策补偿,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经营状态,以致其经营活动陷于困境而难以为继。对于前一种情况,政府必须实现较严格的管制政策,来规范和限制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将其纳入与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相兼容的范围之内。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政府应该对国有企业为实现公益性而付出的代价进行相应的补偿,以保证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与其他大致相当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与市场经济环境相兼容。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国家在这两种情况下所实行的都是特殊政策,或叫特殊制度。

      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严格划分清楚政策性利润损失和经营性利润损失,因而这样做容易使有些企业借政策性利润损失而掩盖其经营不善。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而企业领导人却心安理得无动于衷。所以,在实行公益性的补偿原则的同时,必须合理配置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重新确立各类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2.合理配置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前面分析了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实现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目标,使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这告诉我们一个基本原理:只有在某些领域或行业才适合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它不应成为包罗一切的经济形式,这就要求必须正确配置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按理论分析,只有弥补市场“失灵”和承担政策义务的国有企业,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余的都应退出国有企业领域,实行非国有化,这样才便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才能够真正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率。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国有企业的历史形成原因和现状,不可能把许多国有企业一下子改变身份,退出国有企业领域。在当前,一方面正确缩小国有企业的范围,另一方面重新确立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采取区别的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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