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但是,怎么改?改什么?不少人觉得方向已经明确,关键在于措施的落实。然而在笔者看来,迄今为止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依然在相当程度上只是表现为一种意识的急剧增长,一种由危机四伏的前途所引起的焦虑和对未来所寄于的良好指望。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虽然不能说是茫然一片,但在某些重要问题上不很清楚或由于种种原因而含糊其辞,不愿意承认和看到问题的实质却是事实。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有清晰的思路,必须敢于正视问题的各个方面,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实事求是,消除顾虑,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务求实效。 一、关键问题是对国有企业应该有一个正确的估计 国有企业、国有制经济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决非是某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特有现象或范畴。历史地看,在我国,早在西汉年间即已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国有制经济及“国有企业”,西汉封建王朝的盐、铁“国营”和稍后出现的酒类国家“专营”或“专卖”就一直为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所沿袭。现实地看,当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的或是发展中的国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或是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均存在国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国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之所以必要,并不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上的需要,而是为了用它来做一些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经济所不愿意做和做不了的事情,它最为主要的功能及其作用就是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与发展提供外部环境,并对市场经济规律起反方向的调节作用,从而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可以依赖的重要手段。 因此,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或社会来说,国有企业、国有制经济是不可残缺的,但也并不是越多越好,更不能所有的企业或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成为国有。另外,国有企业、国有制经济的组织形态、经营方式等也不能只有一个模式,统统都是如此这般或那般,而是应该多种模式或形式并存。在一国或地区经济中,国有企业、国有制经济的比重究竟以多大为宜,应该主要分布在哪些行业部门和领域,其微观形态采取怎样的组织模式等等,则取决于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国有企业、国有制经济同整个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相容或不相容的动态性质。 如果承认上述理论分析的正确性,那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国有经济的战线太长,国有企业摊子铺得过大,其所分布的部门和领域过于宽泛。需要指出的是,直观地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调整,我国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所占比重并不是很高,1995年,全国国有工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及从业人员在全国工业中的所占比重已分别降至34.%、33.8%和31.6%,宏观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似已解决或基本不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第一,从资产结构上看,1995年,全国国有工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在全国工业总资产中的所占比重仍为53.7%,如果加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相对控股)的资产则达64.3%。国有工业产值及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较低,是因为国有工业企业效率不高所致。 第二,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所占比重虽已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国有企业仍然广泛地分布于国民经济中的各个行业部门和领域。结果国有资本应该加强进入的那些部门和领域便因为国有资本不足而“力不从心”无法达到满意的程度,从而使国有企业难以发挥其为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与运行提供良好环境条件的应有作用,国有企业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失去意义。其次,国有资本的分散使用,还是导致企业投资普遍不足、资金匮乏、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 我国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当前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是其微观形态上的单一性。一是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独资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也是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工厂换成国有独资公司。全国百家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单位改成国有独资公司的即高达81家,根本没有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未形成新的机制。各省市进行的2000多个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情况也基本相同。即或有少数改制成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的比重也往往过高过大,极不规范。二是经营方式和对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单一。国有企业改革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平衡与发展”的一般盈利性企业,以盈利为其目标投资。单一化的企业模式形态,既有悖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能分工规律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企业低效经营的重要根源,也很不现实。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都统统成为盈利性单位,这不仅为我国的实践所证实,也为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的经验所证实。 二、非国有化:国企改革和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 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上的上述问题,即意味着对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改革不仅要求在宏观上而且在微观上也必须有助于实现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的同时并存与发展。混合经济应该成为我国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种基本目标取向。改革后的经济与企业不仅应该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两大基本类型,而且在“国有”和“非国有”两大类型经济或企业内部也应该同时存在多样化的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既有由不同投资主体单独投资所形成的独资企业,而更大量的则应该是由众多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所形成的合资性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