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以往的几次改革基本上走的是以利益激励为主而不是机制转换为主的路子。即企业利益的取得不是完全依靠自己的经营努力,而是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同政府“讨价还价”的谈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改革必须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企业制度的创新,即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重塑国有企业制度,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本文从芬兰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出发,谈谈它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借鉴意义。 一、芬兰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其成功经验 芬兰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成功的。从经营方面讲,国有企业在向国家缴纳税金、雇员的招聘和工资制度方面与其他私人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尤其强调企业应平等竞争。从管理机构而言,国有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构。监督理事会代表国家行使大股东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予以监督,对重大决策予以认可或否决,企业的经营全权由总经理(兼董事长)和他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是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就是企业的总经理。从企业的股份构成来看,其中既有社会保险机构的股份,也有私人企业和个人的股份。国有企业不但要同私人企业一样向国家上交所得税,而且还要上交国家股息,股息的多少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而定。归纳起来,芬兰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成功经验有以下几方面: 1.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关键。芬兰政府从70年代初便退出对国有企业经营的参与,实行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实行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真正分离。 2.面向市场、自主经营是根本。芬兰国有企业在经营上与私人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国家对它们没有指令性的计划,企业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企业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经营和决策,开展市场竞争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求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3.国家控股、私人参股是其重要内涵。芬兰国有企业的国家资本股份并不一定是100%,私人或私人企业可以参股。由于经营管理比较合理,对于那些私人资本股超过50%的企业,国家表决股仍大于50%,所以还是国家控制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由于私人参股以后,企业仍是国家控股企业,这就使得私人资金纳入国家控制和管理之下,弥补了国家资金的不足。同时,由于增加了私人股本,使股东对企业的监督加强,从而使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强化,给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4.任人唯贤、能人治厂是前提。芬兰国有企业把是否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视为企业能否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在芬兰国有企业中,总经理或者总裁能独立行使经营权,同时还兼任董事长,领导董事会,是企业中最关键的人物。他们一般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具有丰富扎实的实际工作能力,是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政府在任命这些企业领导人的时候,主要是依据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5.监督审计是保证。芬兰国有企业赋予总经理和他领导下的董事会经营管理权,政府不得参与,但这并不等于这些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约束。相反,他们要时刻接受监督和审计。行使监督和审计权的是监督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它们作为企业归国家所有的象征。监督理事会代表国家行使大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还包括对企业重大决策予以认可和否决,以及推举、提议和罢免企业的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等。 二、芬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具体借鉴 以上面的介绍和分析可知,芬兰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确实为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基于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 1.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在企业的改革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企业转机改制一直受到政企难以真正分开、所有权管理制度难以合理、债务负担加重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故而,必然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以搞活国有企业。具体而言,一是以资产委托的方式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把适宜于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委托给地方管理,则可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地方的积极性;建议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由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多数企业,即非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仍由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二是运用“三个分开”的办法,解决好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通过分开政府的行政职能和所有权职能,解决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几十条腿插足国有企业的问题,在行政职能上采取间接的宏观调控,在所有权职能上由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管理;通过分开所有权职能中的资产管理职能和资产运营职能,着力采取经济的办法管好经营的资产,前者交由政府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采取综合手段管理所有国有资产,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后者交由国有资产运营经济组织行使;通过分开运营资产中的资本金经营和财产经营职能,既促进资产的有效流动和产业结构的优化配置,又解决企业产权主体的虚置问题。三是严格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使国家对企业的财产有终极所有权(价值形态的法律所有权),企业有法人所有权(实物形态的经济所有权)。这样,再造企业经营机制的基本点就更为突出和完善,政企职责不分的脐带才有可能割断,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有利于资产存量的结构调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