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解决部分企业的暂时困难,为优化资本结构创造条件 朱镕基副总理指出:解决国有企业困难要走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的路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优胜劣汰新机制。具体可概括为:走好三条路,即规范了一条路(破产);强化了一条路(兼并的优惠政策扩大);开拓了一条路(对不具备兼并、破产条件,尚有生机的企业实行减员、增效、挂帐停息)。为了走好这三条路,朱副总理指出,把搞好国有企业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要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今年要把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整顿一遍。二是要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三是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制定优惠政策搞活企业。对破产工业,不能再搞“先破产、后兼并、整体接收”的假破产真逃债。否则企业机制得不到转换,结构得不到调整,仍然搞不活企业。破产的标准是“关门、走人”。关于企业兼并,朱副总理提出,要多兼并、少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并为企业兼并提出了十分优惠的政策。如试点城市,被兼并企业原欠利息可以免交,兼并后,两年后开始还本。5年还完,还本前和还本期间,利息全免。对既不能破产,又不能兼并的企业,朱副总理提出要给予减息和停息政策,以鼓励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提高效益。并强调指出:无论是免息还是减息、挂帐停息,都必须以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为前提。否则,不能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因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国家财政拿出300亿元,以后每年增加100亿,用于企业兼并破产的减员增效、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同时,朱副总理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必须把“再就业工程”放在重要日程上来,采取财政拿一点,企业出一点,劳动保险部门拿一点的方法,来安置下岗分流的职工,以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 在优化资本结构中,实施兼并、破产、解困的主要政策依据和标准。 1.试点的范围。只能是试点城市市区的国有企业,包括驻市中央、省属企业,不包括市管县的县属企业。 2.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为组长单位,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土地局、国家体改委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审核计划、指导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重点问题提交国务院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各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为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劳动局、土地局、国资局组成,邀请人民法院参加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 3.实行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计划和审批制。一是要上报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可以享受试点城市优惠政策,但必须与试点城市商定,纳入地方计划;二是各商业银行总行参加或授权地方分(支)行参加计划的编制和衔接;三是提出进度和时间要求,计划必须一季度上报国家经贸委;四是国家批什么?国家只控制总量,调剂余缺。国家将按城市贷款总量切块下达呆账准备金的冲销规模,各地按规模编制计划。各地编制计划,不仅仅是呆账冲销,更重要的是结构调整计划。地方协调一致的由国家直接审批后执行;协调不一致有争议的由国家最后裁定。五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必须上报。 4.关于资产评估及破产财产处置。一是资格和认定。强调必须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部门认定;二是评估者要承担经济责任,认定者要承担行政责任;三是破产财产以拍卖和招标为主进行转让,但不排除协议形式。要掌握资产既不能评估的太低,也不能太高,实事求是,有利于安置职工。 5.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一是安置渠道要采取多种形式;二是安置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仍然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三是职工安置费的标准,自谋职业的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非自谋职业的按劳动部颁发的待业规定发放;四是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未办统筹的按第二条职工安置费的来源支付。 6.简化呆帐核销手续,降低破产费用。因破产造成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按《商业银行法》在兼并破产计划内审批并核销。对破产费用的支付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法院减免诉讼费的做法,按最低费用收取,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允许发破产财。 7.严格控制有关文件的适用范围。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企业,不包括市管县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不得越权使用,否则呆帐不予冲销,损失由银行从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 8.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可按照银发(1995)130号文件精神,享受停息、分年还本优惠。既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两年内暂不还本、免收所欠贷款利息,从第3年开始偿还被兼并企业贷款本金,5年还清,在计划还本期内,免收贷款利息。利息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扩大银发(1995)130号文件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试点城市中的国有内贸、外贸、建筑、安装的国有企业和兼并或被兼并一方属于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或国务院确定的1000家大中型重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