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德、波国企改造的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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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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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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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科研所和本报共同组成的联合考察团,于1996年10月16日至31日对德国、波兰国有企业改造情况进行了考察。其间,重点对德国联邦“国营财产委托代管局”(文中简称“托管局”)进行了了解,同时走访了两国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中国驻波兰使馆商务处。现将此次考察报告刊出,以飨读者。

      政府统一组织,专职机构负责——德国联邦政府对原国有企业的改造主要是通过托管局这一有专门职责与目标的专职机构完成

      托管局是原民主德国经济改革的产物,也是负责两德合并后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的专职机构,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职责。1990年3月1日原民主德国人民议会决定成立托管局,其职责是受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并负责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等项工作。目的是促使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企业转向股份制,并在国有企业转向股份制的过程中,由托管局持有并管理国有股份。1990年7月,德国统一后,原民主德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联邦德国的市场经济轨道上,为此,德国政府制定了对原民主德国国有企业“尽快私有化”的总体战略,从而使托管局演变为受德国政府委托,负责原民德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中介机构。到1994年底,1.4万户原民德国有企业的改造基本完成。从1995年起,托管局的主要职责不再是把剩余的企业进一步私有化,而是重点检查、落实出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托管局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对原民德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私营机构;保证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顺利进行;为体制转换提供财政资金;建立一个协调市场与政府行为的公共关系部门;保障民主化的进程;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托管局的社会目标是在对国有企业尽快实施私有化政策的前提下,保证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

      两德统一后,托管局成为联邦政府机构,下设在联邦财政部,代表联邦政府持有和行使国家股股权。托管局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管理委员会,下设执委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执委会的工作,有权任免托管局局长和执委会成员。执委会由局长和8名委员组成,这8名委员分别是下设8大部门的负责人。这8个部门有3个分别负责财经、人事和托管分局的管理,其他是按行业划分的。

      为使托管局成为高效的组织机构,保证国有企业改造工作顺利完成,德国政府对托管局实施专家治理的方针。1990年7月,科尔总理任命在企业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德国大型钢铁公司赫施公司理事会主席罗韦德尔为托管局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时还请德国联邦铁路局局长哥尔克出任托管局局长。随后,又任命曾任联邦德国萨克森州政府经济部长、财政部长的比·布罗伊尔担任托管局局长。在托管局内的各个部门中,也集中了一大批企业管理的专家,专门从事对各行业国有企业的重组、整顿等工作。

      从1995年起,由于托管局的目标已基本实现,联邦政府对托管局的内设机构进行了精简,由原8个机构精简为5个,重点是监督、检查出售合同执行情况和失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同时还设置了房地产的专职管理部门和计算中心,负责民用住宅的出售和统计工作。

      托管局对国有企业依法分类实施各项改造措施,重点保证就业国企改造的法律、政策框架

      两德合并后,德国政府颁布了《托管法》,《托管法》为托管局规定的中心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对原民德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股份化,尽快压缩社会经济中的国有经济成分;

      2、促进和指导民德国有企业的改造,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股份化改造,使之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过渡。

      3、在完成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进程中,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具备市场竞争能力。

      4、通过重组,组建更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

      波兰议会也于1990年7月颁布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在东欧国家中率先完成了私有化的立法程序。在《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中,明确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含义,同时规定,将国营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后,允许将国有股份或股票向第三者出售。

      国企股份化(出售)的基本原则

      1、保障就业。就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企业顺利转制的基本条件。因此,国有企业股份化后,企业新的所有者不能裁减员工。凡是能最大限度减少失业或能够提供较多的工作岗位的方案将优先考虑。

      2、确保购买者对企业的预期投资。原民德企业处于一种难以为继的状态,如设备老化,产品陈旧,技术落后等,如果企业出售后不能保证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有效投资,企业仍将难以维持,职工就业就没有保证。因此,保证对企业预期投资是购买者应首先承诺和做到的。

      3、有较好预期销售前景。购买者要对未来企业产品的销售前景作出科学预测。

      4、出售企业不是追求价格最大化。托管局不一定把企业卖给出钱最多的购买者。与企业购买者协商价格时,把是否可以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和承担企业出售后预期亏损作为定价的重要因素。

      对国企改造的实施

      托管局在对国有企业改造的实施过程中,坚持出售与治理并举的方针。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造的顺利进行,联邦预算拨出376亿马克专项用于对国有企业改造和就业安置,不足部分从出售企业的收入中解决,但在执行中,由于国有企业出售困难等原因,这项收入并未落实,以致于出现520亿马克的亏空,由托管局承担。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对原国有企业进行评价,选择企业改造方式。托管局根据企业的规模、产品、生产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股份化改造的企业。首先,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的改造方案,然后由托管局聘请的有关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改造方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审核改造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托管局组织的有关专家主要从企业的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充分的发展前景和安排就业等方面进行论证,要对企业的产品在技术水平、科技含量能否满足市场的需要,投入产出比较分析,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产品的发展前景,企业进行改造需要投入资金数量及企业的经营计划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分析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对于大型企业下属单位的改造,通过企业职工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留在股份制改造后的母企业中,也可以独立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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