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美国,是批判企业单纯追逐最大利润倾向和后工业化社会思潮影响延伸的产物。如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受关注。发展至今,企业社会责任已由一种经营理念逐渐演变为企业行为,并形成了国际标准,也成了一个备受学界、政界与企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理论概念,企业社会责任蕴涵隽永,言近旨远。然而,即便其倡导者也未能就其内涵、构成等问题达成共识。[1-5]例如,单从理论发展脉络看,企业社会责任就经历了由最初秉承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消极社会责任观①发展到追求股东主权至上的间接社会责任观②,再到强调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积极社会责任观③的过程。时至今日,不同的理论学派对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和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问题仍然存有分歧。但毋庸置疑,关于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创造主体,而且也是在一定伦理规范下运营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观点已然成为共识。 然而,在利益相关者理念越来越得到承认的今天,一方面,与大部分企业“谨小慎微”地承担其社会责任的现实不同,公众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如发生自然灾害后的“逼捐”现象),致使社会责任似乎已成为企业“不堪重负”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的无良表现(如“牛奶门”、“瘦肉精”事件)或不顾自身能力过度承担社会责任的“感情用事”之举也时有发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读,不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还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正确解读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企业本质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解构,探讨其逻辑起点、概念模型及履约要义,以期为实践提供指导,并对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由交换关系衍生的企业契约性与生产性 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任何一篇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都不能回避的一个根本问题。从总体和表象看,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主张企业目标重心的部分转移,即从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单一目标转向兼顾环境、员工、消费者等共同发展的多元目标。而企业的目标取决于企业的本质,因此,问题的最终着眼点必然要落到企业本质的问题上。 (一)企业本质:融契约性与生产性于一体的契约集合 关于企业本质的理论认知存在“契约性”与“生产性”之争。基于“契约性”的企业本质观是以交易成本理论和契约理论为核心,从交易活动出发把企业理解为与市场相区别的一种契约集合,主张通过制度设计来对各种契约关系进行治理。[6-8]可以说,该观点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派企业黑箱论的长期垄断,拓展了传统经济学对企业本质的认识,对企业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贡献。然而,就其所依据的基本原理而言,基于“契约性”的企业本质观仍然把企业视为具有经济理性的均衡系统,忽视了企业形成和演变过程中的历史、制度等因素和企业自身对环境变化的能动反应,从而把注意力放在了企业的各种契约关系及其治理上,而忽略了企业的生产性。正是由于缺乏对企业生产性一面的关注,这种观点很难令人信服地解释企业内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能力的提升。 基于“生产性”的企业本质观是在企业能力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资源和知识积累是诠释企业获得超额收益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概念,其关注的焦点在于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内部要素组合的效率问题,着重从生产性去解析企业的本质。[9-12]它为更好地理解现实中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分析工具,但是,在强调能力、知识等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却忽略了企业的契约性一面,忽视了与企业缔约的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因此,基于“生产性”的企业本质观对企业本质的阐释也是不全面的。 从企业存续和成长的过程来看,企业最终为与其缔约的各利益相关者搭建了一个生产要素使用权交易、现有资源配置以及内部能力与外部环境匹配的组织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受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在合作过程中所衍生的契约活动与生产活动的相互影响,企业实际上是一个融交易功能与生产功能于一体的营利性组织,因而兼具契约性与生产性双重属性。撇开企业的生产性,当然不能正确理解企业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而抛开企业的契约性,单独谈论企业的生产性,也不能阐明企业集“两性”于一体的特征。从本质上讲,企业是融契约性与生产性于一体的契约集合。在这个契约集合中,企业作为一种法律虚拟体,是与利益相关者缔约的结果。但是,与企业缔约的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最终实现,必须要依赖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活动。 (二)作为市场与社会中间组织的企业 社会经济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是依靠企业、市场与社会各交换主体(利益相关者)为了满足自身的诉求而不断发生的交换关系来维系的。从交换主体的决策原则与交换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征来看,市场可被视为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经济诉求,与外部环境进行互动而创造的交换系统,公平竞争的理念和价格体系是市场的制度体系;社会可被视为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诉求,根据一定的社会共同性创建的各种社会群体的总和,法律、风俗习惯、道德等构成了社会的制度体系;而企业可被视为其成员为满足自身的诉求,通过缔约创造出来的具有生产性的交换系统,内部经营制度与各类法规是企业的制度体系。 假设在市场上交换主体的决策原则为
=价格,各交换主体把价格作为信息媒介,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自由进行交易;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原则为
=自由进入和退出:意味着交换主体有机会根据自己的资源、能力和偏好自由披露信息。又假设在社会内部,交换主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决策原则为
=权威,以制度与规范为基础来对交易进行调节。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原则为
=固定、长期的交换:交换主体维持固定不变的伙伴关系,交换的参与和退出原则上不能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