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运用会计方法或者安排真实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报告盈余为基础的合约(Healy and Wahlen,1999)。它在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欺诈行为(Brown,1999)或不道德行为(Goel and Thakor,2003),严重地威胁着财务报告质量和投资者保护。正因如此,盈余管理成为会计学乃至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影响盈余管理的因素有很多,但从制度层面看主要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各种代理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称,包括法律制度、产品与要素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以及董事会、高管薪酬、股权结构、债务融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国外学者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影响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有许多(郑石桥,2006),但结论不一致,而且也缺乏系统性,大都是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某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实证研究都不是以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里,即使是作为企业榜样的上市公司也频繁出现财务报告造假、包装上市后业绩迅速下滑、调整净资产收益率以获得配股资格等盈余管理现象。因此,在我国寻找这一问题的影响因素和解决办法便显得更为迫切。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有许多,但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影响盈余管理的系统性实证研究却不多见。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目的在于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高盈余质量提供经验证据和政策建议。全文余下的部分是:第二部分是在吸收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环境和文化背景,从理论上分析各主要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提出来相应的理论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包括变量解释、模型建立、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等内容;第四部分是实证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对实证结果进行解释和稳健性分析;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及其政策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的观点,企业本质上是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员工、客户、供应商和政府等)缔结的一组契约(Jensen and Meckling,1976;Freeman and Evan,1990)。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靠这组契约来维系,要依赖于各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而会计作为通用的“商业语言”在这组契约的签订和实施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各利益相关者进行是否签订契约、是否继续执行契约、是否重新谈判修订契约等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Watts and Zimmerman,1986;Schipper,1989)。在现实中,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明白,其利益要依赖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控股股东和管理者作为企业内部的控制人就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契约摩擦”,以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为代价来增加其私人收益。于是,他们考虑到其私有收益一旦被发现要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抵制,甚至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如声誉损失、再融资丧失和法律风险等,就会通过盈余管理行为来制造“沟通阻滞”(不向其他利益相关者传递私人信息,或向其他利益相关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以掩盖其攫取私有收益的动机和行为(Leuz et al,2003)。可见,在现实中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控股股东和管理者作为企业内部的控制人对盈余管理有很强的动机和能力。 从制度层面上看,影响和制约控股股东和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的制度性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二是公司治理机制。会计准则给企业一定的会计选择权,目的在于使企业能够更加真实、恰当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前提是要有一套完善的企业治理机制(Jaggi,1975;Saudagaran and Dign,1997)。如果缺乏这个前提条件,控股股东和管理者就会利用自己在会计信息产生和报告过程中所处的优势地位,滥用会计选择权,进行盈余管理,粉饰会计信息,以达到攫取私有收益的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要大于会计准则,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提供者的利益预期(刘峰等,2004)。 公司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又要受到其组成部分的制约。如前所说,公司治理机制包括法律制度、产品与要素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以及董事会、管理者报酬、股权结构、债务融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这些不同的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影响的方向及程度也不尽相同。本文将着重分析如下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 (1)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对盈余管理的影响。LaPorta et al(1998)、Nenova(2003)、Dyck and Zingales(2003)等大量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和司法)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内部人(控股股东和管理者)侵占的一个颇为有效的治理机制,法律保护越强,公司治理水平就越高,内部人私有收益也就越低。盈余管理作为内部人隐瞒其私有收益的行为,就必然要受到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影响和制约。Leuz et al(2003)等实证研究表明,盈余管理程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强的国家,盈余管理程度较低,而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国家,盈余管理程度较高。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虽然还缺乏一套有效的法律制度,但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以及各监管部门出台的系列法规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 (2)公司控制权市场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公司控制权市场是指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市场,一般包括公司内部代理权争夺市场和外部接管市场。它在约束公司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Hart,1995;Shleifer and Vishny,1997;Kenis,2000等)。这主要是因为各外部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除了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外,还会联合起来,通过聚集投票权、支持接管者等手段来抑制内部人的道德风险(Volpin,2002;Bennedsen et al,2003等)。而盈余管理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在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公司内部人的一种道德风险,所以它必将受到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制约。Collins和Deangelo(1990)的实证研究表明,当出现代理权争夺时,盈余报告比平时更具有信息含量。Paek和Cho(2006)的实证研究发现,其他大股东的制衡作用越大,第一大股东实施盈余管理的投机行为就越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虽然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但随着法人股上市流通、公司并购行为日趋活跃和股东大会投票制度不断改善,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治理作用或外部大股东的制衡作用也在逐步加强(陈晓和江东,2000;李志文和宋衍蘅,2003等)。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