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资本三原则的确立 企业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也可总括为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明确规定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总额,只有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方可开业。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收足注册资本。不然,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 资本充实原则亦称资本维持原则,是指企业在存续期间必须始终维持与实收资本相当的现实财产,不得使资本受到侵蚀。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动,如果确实需要变动,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度,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经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资本三原则发端于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则是股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具备的特征。有股份制产生以前,所有者(业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这是因为经营资本与其个人财产、营业盈余都未严格分开。业主既可随时随意地追加资本,也可随时随意地抽出资本,资本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统一的,谈不上资本三原则。 初期的股份经济也多采取无限责任制,尽管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包含了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因素,但由于两级基本上是不分离的,所有者(合伙人、股东)是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也谈不上资本三原则。 当股份经济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制,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所有者(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倒闭解散时,股东最多只以自己的股金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这就有可能把剩余责任推给企业的债权人。又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了“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如果企业的经营者和控制者对股东缺乏忠诚,就会浸蚀资本,损害股东的正当权益。还由于股份经济不仅离不开发达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而且也离不开社会信用,而企业的注册资本恰恰又是这些信用的基础。如果有意或无意造成资本的不实和被侵蚀,也会导致,欺骗公众,危害社会的后果。凡此种种,都表明需要实行资本三原则。但从股份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倒是在股东、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蒙受了多次严重损失后,才认识到资本三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的。以老牌资本主义的英国为例,1836年的经济危机,导致1844年和1845年的公司法隆重出台。1847年的经济危机,带来了1855年和1856年的公司法的颁布。1857年经济危机,又迫使议会推出了1862年的公司法。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性大萧条,大大加速和完善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尤以美国在这方面的成效最为显著。现在,资本三原则所普遍包含在各国的民法、商法和公司法中,不少国家的商法和公司法里还为此规定了会计方面的条款。象日本这样的国家,还由法务省根据商法制定了《商法会计报表规则》。 资本三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①维护了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可以起到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②维持了企业经营性产权的稳定性、永久性和整体性,可排除所有者的不当干预,使企业确实成为独立法人和合格市场主体。③为划分资本收益和营业收益提供了基础,从而可以使国家、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企业,甚至一切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格局得到确立。④不仅可以防止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损害,而且也可防止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勾结来欺骗社会和公众,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二、我国法规中体现的企业资本三原则 改革开放前,我国企业资本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统一的。总体上看是“收入给国家,支出国家给”,企业是政府的附庸。结果造成国家办企业,企业办社会,政企是一家,企业既不能负盈,更不能负亏,资本损益和经营损益都由国家包下来,资本原则是淡漠的。 改革开放以后,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理论,1986年在全国推行承包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两权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甚至宣传过“一包就灵”。由于这种两权分离只是把经济上的所有权的一部分“分离”出来,社会大环境仍然是离度计划性的,加上各种疏忽和漏洞等,企业照样既不负盈也不负亏,资本侵蚀现象十分严重。广东省对百家承包经营者的离任审计结果是家家都有侵蚀资本行为。武汉一家资本总额不足800万元的机械制造企业,三年租赁了结, 厂长离任审计,查出了80余万元的隐亏。不仅这些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不能维护资本原则,其他企业也有类似问题,全国有1/3的企业明亏,还有1/3的企业潜亏,也就是说有2/3的企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侵蚀资本现象。 面对严重的侵蚀资本现象,急需完善的立法来保证。改革前,我国主要用行政手段来调整企业的财产关系和商事活动。到1986年4月, 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同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4 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颁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但能够比较充分体现资本三原则的是1992年5 月由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更重要的是1993年12月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充分体现了资本三原则,其主要内容是:①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第12条)。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3、78条)并提供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第27、28、82、84条)。③发起人必须缴足股份,一般股东也不得例外(第76、25条)。④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无特殊情况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第35、149 条)。⑤盈利不丰、业绩不佳不得增发股份(第137条)。 ⑥从严规定股票上市条件。上市后出现不符合条件情况时应当停市(第152、157条)。⑦确立公积金制度,规定各种公积金的形成、提取和使用条件(第177、 179条)。 ⑧确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并限制公司无利和亏损的股利分配(第177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