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实质性促进措施,确保立法有可操作性

——《促进法》核心是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宪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原文出处:
经济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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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技术创新、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管理体制不顺、享受政策不公平、融资困难、资产负债率高、技术落后、信息和人才缺乏等。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国外看,许多国家都很重视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法,以维护中小企业权益,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总结我国企业改革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要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根据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于1999年4 月成立了由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起草组,此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今年6月, 国家经贸委(包括政策法规司和中小企业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出《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并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核心是通过立法确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规范中小企业的促进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虽有大企业不具备的经营灵活等优势,也有很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常处于竞争劣势地位,迫切需要国家和社会为它们的发展提供帮助,协助它们解决各种困难。通过两年多的研究探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形成了一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这些做法有些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有些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在我们进行立法,要对各省市、部门已经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加以认真总结和研究,确定哪些需要在立法中规范,哪些作为政策措施,哪些还需要进一步协调,进一步求得共识。

      从国外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来看,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小企业方面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促进体系。从管理机构看,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设有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专门政府管理机构。如美国政府设有联邦小企业局;韩国曾在产业资源部下设中小企业机构,亚洲金融危机后,将此机构升格为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在通产省内设有专门机构中小企业厅。这些机构统一负责中小企业事务,制定协调相关政策,有力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从服务体系看,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都设有隶属于国家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的服务机构,如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等。这些机构从性质上讲,属于非盈利的社团法人,他们负责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承担政府交办的事务,并对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发挥引导作用。从财税政策看,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从金融扶持看,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办法是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如日本设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韩国设有中小企业银行,加拿大的发展银行以及德国复兴银行和平衡银行也承担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与之相应的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的矛盾。上述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为我国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一定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总目标出发,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使我国大中企业与中小企业同步协调发展,因此在立法条款中必须要有实质性的促进措施,使立法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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