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白金荣,北京市体改委副主任

原文出处:
宣传手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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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些企业改制选择了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制度形式,但对如何把握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特点及它的适用性,如何处理好改制中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管理体制等问题,心中底数不大,把握不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清楚。

      一、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特点及它的适用性问题

      1994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14 号令颁发的《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明确:“股份合作制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群众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从这一定义出发,要把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特点和适用性,我觉得有三点必须注意:第一,股份制的企业制度形式强调的是资本合作,合作制的企业制度形式强调是劳动合作,而股份合作制则强调的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融合,这是把握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特点及适用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那么,选择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形式,必须是那些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特点比较突出的企业,只有资本合作可选择股份制的形式,只有劳动合作可选择合作制的形式,只有两种合作必须融合在一起的这种生产力特点的企业,才适合于选择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制度形式。第二,从资本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这一特点分析,如果资金需求特别多,劳动群众的筹资能力是有限的,而如果是众多的劳动者都要求参加资本合作,也有一定困难,从这也可以推断出,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是劳动群众不是很多,资本规模也不是十分庞大的中小型企业,大企业不适用于股份合作制这种组织制度形式。第三,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企业制度形式,不是社区、街道政权的组织形式,不能要求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制度形式,能全部解决社区、街道、乡镇等的财产划分、管理等超乎企业制度形式以外的各种问题,这也是严格把握股份合作制适用范围的重要一点。

      二、关于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界定和量化问题

      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界定和量化问题。实事求是地说,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资产界定越清楚,劳动者积极性就越明显,促进作用就越大。但是,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形成是一个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复杂问题,简单量化到个人,不仅不会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而且还会挫伤劳动者积极性,因此,简单量化到个人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北京市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在产权界定中关于量化到个人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职工个人投资及其历年积累形式的资产,能明确其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其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关于小型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绝对不能量化到个人,至于企业改制前职工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节余,由于是已经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可以量化一部分到职工个人,也可以结转到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用于职工工资和奖励。产权界定,特别是量化不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问题,是一个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十分敏感的问题,处理一定要十分慎重,不要因此而引起波动,影响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法人股为优先股的问题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中规定了一条,“法人有股一般为优先股”。所谓优先股,就是只参与分红,不参加企业的管理,保证一定的分红比例。把法人股规定为优先股,是基于两点考虑的:其一,股份合作制是“劳动群众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相结合”为特点的企业制度形式,严格说是不应吸收法人股的,但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单纯靠劳动群众入股出资,根本不能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要,为此,开辟了吸收法人股这样一条募集资金的渠道。其二,又要吸收法人股,又要保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使它有别于其它企业制度形式,所以规定法人股一般为优先股。

      四、关于企业外个人入股的问题

      应当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个人是不应当以个人名义入股的,这明显违背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特点,而且,个人股流失到企业以外随意“炒买炒卖”,还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至于本企业内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入股可以考虑,但必须将职工个人的资金集中起来,或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入股,或者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到股份合作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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