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伦理研究领域,伴随着不同的研究重点出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伦理道德的专业术语:三重底线、企业良知、企业社会责任、公共责任、企业社会性责任、企业社会反应、企业社会绩效、企业公民、利益相关者、企业伦理、持续型公司等。不过有的学者①以企业的逐利本质决定了它天生是非伦理的为依据,认为企业伦理本身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尽管实用理论学者们极力反驳,强调伦理在组织中作用甚微是由企业伦理领域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的缺口造成的,但这种还击在未找到更好的“折中理论”解释之前显得软弱无力。 企业伦理研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批评家认为对于构成企业现实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力量来说,伦理学家们的发言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企业实践者认为企业伦理领域的杂志和教科书的见解都太抽象或者过于天真。在企业背景下,伦理问题如何解决,以及什么人具有做出这类决定的必备技能,企业伦理见解是源于理论模式、抑或道德论述受实践驱动,成为伦理研究视角选择的关键。目前“综合型风险管理”逐渐取代“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伦理极为重要的关注点。本文就这一企业伦理研究的新视角——企业道德风险研究相关的企业道德的论争、企业道德风险的提出、企业道德风险源、企业道德风险管理等文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分析和评述。 一、企业道德的论争 关于“企业道德”这个概念是否合理存在长期的分歧,这个问题构成企业道德风险研究的前提基础。学术界争论不休的主题集中在:(1)企业是否能成为承担道德责任、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2)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道德能否成为企业的内在追求。 (一)第一层面的论争:能否把道德引入企业组织层面 早在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判决中就提出企业是“法人”、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赋予了企业“人格”特征。后来的公司人格化理论是研究者希望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公司的现实行为上来,形成公司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弗罗因德则进一步指出公司是由权利主体——个体自然人所组成,所以它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主张权利,随着股东不断远离公司的运营,公司和股东都不能成为对方的代理人;一方的行为也不可能使对方陷入法律不利之中。公司的行为不得不被认为是一种自主的行为,是公司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的产物。 French(1982)也认为公司是能够进行道德褒贬的适宜对象。他提出:(1)成为有意识的行动者是进入道德领域的必要条件,由于企业行为特征与自然人有意识的行动类似,因此企业是有意识的主体;(2)丧失清白是衡量责任主体能否成为道德褒贬适宜目标的基准。French的上述观点遭到了Haney(2004)的强烈抨击,后者指出道德领域可以划分成有责任者和负责任者,②他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只有成熟的行动者才是道德领域的成员,由于在丧失道德清白能力上的区别,公司不能成为成熟的行动者,由此企业不是道德领域的成员。 Haney的观点与支持企业只承担法律规定责任的自由主义倡导者和经济保守主义者的观点相似,认定除了承担守约、缴税外,社会不应让企业承担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不存在道德主张。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方案,在同一时期公众首次开始关注道德滑坡问题,③但当时企业很难接受把“企业公民和法律责任”概念应用到董事会,“企业社会责任”这样的伦理概念更是如此。他们认为企业不存在能被判罚的实体或者受到控制的思想。由此直到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The Federal Corporate Sentencing Guidelines(FCSG)”,企业道德才受到社会行动者的高度重视,FCSG准则实质上对企业道德与企业中的员工道德进行了明确区分,而目前“企业公民”的备受推崇和广泛研究也支持了“道德能够引入企业组织层面”的命题。Card(2005)明确指出,个体行动者和企业都承担着组织框架内的道德责任。他提出要有效区分组织中个人的道德责任与组织本身的伦理责任,其责任大小程度的确定依据具体的案例不同而有区别。 (二)第二层面的论争:道德能否成为企业的内在追求 早在《资本主义精神与新教徒伦理》中马克斯·韦伯就追溯了企业的道德传统以及这些传统的消亡,得出道德意义在某一时期被赋予了企业活动,这里韦伯一定程度上赞同道德能够成为企业的内在追求的观点。弗里德曼和哈耶克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即在不违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其资源,并致力于设计完备的、能够增加公司利润的活动。他还指出,组织资源用于“社会利益”是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这些成本要么转嫁给消费者,要么会传递给股东。 许多学者对弗里德曼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们大多以“从长期来看,企业的伦理行为会从顾客中获取大量的利益,从而取得高绩效”的立论来说服企业远离不伦理行为。这些论证本身存在许多问题:(1)企业之所以不伦理地行动,是因为这是提高绩效的一种方式。如果社会伦理准则与企业利益并不存在冲突,那么就没有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Gallagher(2005)也提出如果企业伦理的行动能立刻获得经济回报,很显然不存在企业伦理问题。(2)对“谁了解伦理型公司”、“谁购买这些公司的产品只是因为他们伦理地行动”的简单调查就能很快揭示出大多数人并不知晓伦理型企业,也很少因为他们是伦理的就给予支持。经理们做出决策时,并不会考虑伦理与否,而是根据成功与否,企业伦理决策是否清晰或者明显,本身就是一个谜。④然而从常理推断,企业公民并非价值自由的描述,没有企业愿意获得“坏公民”的名声,一些学者更是在企业如何成为好公民方面进行了研究,Carroll(1997,1998)指出好企业公民体现于四个方面:创造好绩效、遵守法律、从事道德行为、借助慈善活动回馈社会。Swandon和Niehoff(2001)等则推导出企业公民也是一个社会角色,具有道德特征,认为道德能成为企业内在追求的企业社会责任学说提出,企业理应承担与单个自然人同样的社会和伦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