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文森 中国沿海开放地区研究会副会长、 教授

原文出处:
特区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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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战,其成败足以左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其意义足以影响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究竟如何突破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旧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近几年来,经济理论界和特区企业体制改革试点一直在探索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自80年代起,为了打破“大锅饭”旧体制,提出“放权让利”,实行以经济责任承包制为特点的改革;但是,承包者的短期行为,成了企业体制改革一个重要障碍,这是第一阶段。80年代中后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了克服企业承包者的短期行为,以及为了开辟集资新渠道,遂有以企业股份制为特点的改革;但是,股份制的施行仍未完全摆脱传统国有企业的垄断和束缚,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并未真正转变,这是第二阶段。90年代初,为了转变机制,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体制改革重点,开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特点的改革,这是第三个阶段,也是一个关键时期。

      目前,国企改革不只极具必要性而且极具紧迫性。君不见,近两三年国企的亏损面越来越宽,亏损金额越来越大,经济效益下降,在这样不宽松的经济大环境下,国企改革刻不容缓,但又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深圳作为全国改革试点的试验场,具有超前性和示范性,更迫使我们要努力探求,希望能闯出一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路子。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必须对国有企业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包括“三改一加强”即“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所谓改革,是指改革产权制度,转变内部机制,转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谓改组,是指反映产权明晰的企业组织结构,如一般企业改为股份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谓一加强,是指加强企业管理,明确改革同时不放松管理,实际上管理本身也需要改革。无疑,所有这些,都是“改”字当头,内容不一,但彼此是相辅相成的。

      这就要求在深化国企改革中,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抓大放小”的方针。具体来讲,应抓好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的资产似乎产权明晰,但实际上厂长无权无责,一切听命主管机关的指挥,盈亏不负责任,因而产生许多弊端。但是,市场经济下竞争激烈,企业不可能长此下去。如果国有企业资产实行托管制,可能是个较好的解决办法。但要托管,就会产生:①委托谁来管;②谁来委托;③要评估资产。为此深圳建立了“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经济)企业。

      设想将一些国有集团公司改制为多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就是转变为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以母子公司的名义同下属企业发生产权关系,并以国有资产出资者的名义对下属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利,主要从事产权经营运作;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向国有资产委员会负责,一方面按国有股权应得的收益直接向下属企业收取,另一方面将一定收益投资于发展下属企业。这就是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主要地通过更新和技术改造,首先应当保证下属企业原有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亏蚀和流失;在此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主要实现企业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增值),使国有企业内涵扩大生产与外延扩大生产结合起来,在市场导向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目标。

      改制后的最大差别:①依法派出产权代表去管理企业或参予企业重大决策;②按国有股(产权)取得应有的收益;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职能是主要经营资产,下属企业则进行生产经营。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可以采取控股或参股办法,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法人关系,明确所负的有限责任,既改变了过去的无限责任制,也改变了下属企业无偿占有总部资产的现象。这体现了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不直接经营,而托管让经营公司去直接经营,政府直接关心的是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按产权份额取得收益便足矣。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发生变化,也达到了政企分开。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深圳目前已有36家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其中大集团公司已改建为3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改制后由于转变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如 1994年建设集团改为资产经营公司后,净资产19.8亿元,比上年增长了54.8%(其中国有净资产13.6亿元,比上年增长46.2%),实现利润6.6亿元,增长21.8%,在不少国企亏损严重的情况下,越显出改革的巨大威力。

      某些特殊产品或享有特殊政策待遇的企业如免税品供应公司、公共汽车公司、石油液化气公司,因其具有垄断性和垄断利润,或特殊的社会公共利益事业,目前将其改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适宜的。

      国有企业改制,允许资产流动,但国有资产主要较集中于国家竞争性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和国家垄断性行业。对小型国有企业,可主要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有偿转让形式、把取得的国有资产价值转而投入有市场有效益的公司,从总体上和长远来说国有资产将不是减值而是增值的,从而有助于壮大而不是削弱公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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