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投资主体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佑才 财政部副部长兼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原文出处:
中国投资与建设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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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按 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是明年经济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首先必须解决投资主体、产权转让等问题。本刊搞发财政部副部长兼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张佑才同志在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上的发言。供大家参考。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投资主体办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合。本刊将予及时报道。

      一、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建立健全企业经营机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第十条明确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五个基本特征,其第一个特征就是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可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我国旧的企业制度存在种种弊端的基本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投资主体不明确。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否则,试点工作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确定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应当注意抓好几项工作:

      第一,严格执行拟发布的《投资主体办法》的各项要求,把试点企业确立投资主体的成果落实到法制建设上来。《投资主体办法》明确了投资主体的定义、基本性质、经营内容、主要形式、设立程序、财务及税收关系、应具备的法律文件等事项。我们认为,只要严格地按照《投资主体办法》等一系列办法去做,就能够达到理顺国家与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出资主体,找到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的有效途径。旧体制的弊端不仅是产权关系不清,而且也没有用法律形式使产权关系固定下来。这里的关键是要确立试点企业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把试点成果体现到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协议中去,避免出现试点过程中产权关系清楚了,试点过后不久产权关系又模糊了的现象。

      第二,正确处理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保障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关于政府与投资主体的关系,政府应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协议对投资主体进行监督,考核其资产保增值情况,决定对经营者的奖惩和聘雇和解聘等,而投资主体要按规定向政府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执行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等。关于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则应按照《公司法》、《企业法》等去执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既要强化国家所有权,又要保障企业经营权,投资主体不仅不能成为企业的一个新“婆婆”,而且应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隔离带”,为政企分开和搞活国有企业创造条件。

      第三,加强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明确投资主体离不开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这里的基础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如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只有这样,才能在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同时,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数量、出资者出资比例等,使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从定性到定量都得到明确。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包括组织结构调整、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等。《投资主体办法》要求试点企业在明确投资主体和核定资本金数量后,相应申请办理或变更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关系,并调整财务会计报表等,只有通过这些非常具体、扎实的基础工作,才能使明确投资主体的任务落到实处。还要强调一点,明确投资主体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帮助企业“转机”、“建制”,提高经济效益,要把这个作为衡量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成效的标准。

      二、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把企业推向市场,既包括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又包括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通过产权转让要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通过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又要避免目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关键是对产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为此,在试点中要抓住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严格把关。

      一是产权转让主体要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即前面所说的投资主体)才有资格作为产权转让主体,才有权出让国有企业的产权。试点企业本身只是经营属于所有者的产权,没有资格“自己卖自己”。为此,试点工作中首先要逐个落实产权转让主体的资格。二是要明确产权转让的审批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凡出让有中央投资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权和地方管理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都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以保证产权转让真正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要规范。产权转让要以充分的信息、合法的场所、公平的交易、公正的监督为前提。这是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目前的问题是产权交易机构多数缺乏规范,不是为产权转让双方服务,而是模仿证券交易,“炒”产权,从中牟利。为此试点工作中要制定管理办法,依法管理;要整顿产权交易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具备条件的不能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国家要选择一批条件比较好的机构,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发生的产权转让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摸索经验,总结推广。

      三是要规范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产权转让收入应按产权主体不同性质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种是“企业卖企业”,其产权转让的净收入应由母公司收取,按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处理。另一种是“政府卖企业”,其产权转让的净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尚未建起来的情况下,可先单设预算科目管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产权转让收入应当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不能用于“吃饭”。向外商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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