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低廉的劳动力,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众多外商到中国投资。近几年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稳步增长,1993 年达到258亿美元,1994年达到337亿美元〔1〕。截止到1995年6月, 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3.7万个〔2〕。 目前, 我国利用外资项目平均协议金额已由八十年代初的不足100万美元,上升到190万美元〔3〕。利用外资的范围也已从第一、第二产业扩展到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成功率有了很大提高,涉外税收不断增加,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到1994年底,2/3 以上的外资企业盈利,其中大型项目盈利率达80%以上〔4〕,涉外税收达297亿元人民币。为了规范外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我国政府分别于1979年、1986年和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外国资本大量收购我国大中型企业的问题,1994年出台了《对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规定》。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变化,并为复关做准备,1995年6 月国家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而形成了成熟的外资政策纲要。以上各方面情况表明我国已进入了利用外资的成熟期。 然而,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不容我们对外资形式盲目乐观。1994年以来,世界上吸引外资的热点地区明显增多,不论是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南亚、独联体,还是东欧、中南美国家,都放宽了外资进入的行业限制。全球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普遍复苏。这将造成国际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使我国引进外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十六年来,通过合资经营,我国企业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学习了严格的企业管理与质量控制思想,为我国市场经济注入了巨大活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合资企业具有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档次较低,质量和效益不很理想。在利用外资的成熟期,除了引进外资初期所出现的虚假投资,资金不到位,“两头在外”高进低出,违反我国劳动法规等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外,合资企业又暴露出一些新的深层次问题。在充分肯定合资企业的巨大作用的同时,把注意力集中于研究解决合资企业出现的新问题上,有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规范合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合资企业健康发展。 首先,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预期存在较大偏差。外商来华投资的主要动机是指向我国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和巨大的潜在市场。从全国情况来看,目前外商投资主要集中于纺织、轻工、食品、医药、贸易、房地产、金融、餐饮及宾馆等行业,其中规模小、技术档次低、劳动密集型的占有相当比例,造成某些工业过度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导致这些行业国际竞争能力不足而国内竞争过度。而投向能源、交通、机械、原材料、水利等基础行业的外资仍然占较小比例,与我国利用外资调整工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预期有较大偏差。影响外资投向的因素,从外方角度来看,一是一些外商对在我国长期投资所需的政治经济稳定性存有疑虑;二是小型加工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风险又小,对外商具有较大吸引力;三是外商为保持竞争优势,有意控制技术转让水平。从我国企业角度来看,一是一些地区某些决策者重数量,轻质量,以兴办了多少合资企业为政绩;二是我国引导外资投向的产业政策的优惠幅度不足以抵消短线投资利益的诱惑。 其次,外商以技术控制合资企业,我国企业国际分工地位堪忧。在技术转让方面,很多外商技术转让要价很高,但其技术水平并不很先进,往往是我国开发到什么程度,外商就转让到什么程度,并且是分步骤,有条件地转让。造成我国某些领域给外商让出了大片市场,却并没以此换来真正的先进技术。此外,我国不少企业重引进,轻消化,对依靠自身技术力量进行技术创新信心不足,从而导至“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在技术上总是跟着发达国家后面走,使企业过分依赖国外技术,造成我国工业目前的国际分工地位。结果是肥了外商,苦了企业,亏了国家,使“以技术换市场”的战略难以实现。 第三,合资企业外部效果不容乐观。人们一般较多地注意合资企业的内部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合资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外部效果。外部效果包括外部效益与外部费用。例如,一个技术先进的项目的建设,由于技术人员的流动使技术随之扩散和推广,或项目带动上游企业或推动下游企业的发展,便是项目的外部效益。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及生态的破坏便是外部费用。纵观我国的合资企业,就目前而言,外商投资在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没有取得明显的外部效益。而另一方面,有些外商是把在其它地方不能搞或环境保护成本很高的污染项目转移到中国来,引进这些项目,国内企业和地方可以取得短期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将来治理的成本将是十分惊人的,项目的外部费用很高。此外,国家的税收减免,也减少了合资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根据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税收规定,生产性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有从获利年度头两年免交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我国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来鼓励扶持合资企业的发展。然而,不少合资企业并不满足既得的优惠利益,竟以虚亏实盈的手段,把利润隐匿在费用之中,有意使帐面亏损。有的合资企业甚至在实现盈利的第6年, 即应全额上缴所得税当年,便以种种借口终止合同,在更大程度上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使国民经济其它部门为合资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四,外国品牌取代国产名牌现象严重。国外公司在与中国名牌企业合资时,往往把合资企业打外方品牌作为合资条件,而把原先在国内市场已畅销多年的中国品牌打入冷宫。而不少中方企业或为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或为谋求短期的经济利益,或为取个“洋”名提高身价,竟轻易放弃了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转而使用外国商标。例如,1991年最后一台“上海”牌轿车走下了生产线,取而代之的是德国大众的“桑塔纳”,从此,在代表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轿车行业,再没有一辆中国的名牌轿车走向市场。环顾电视、冰箱、洗衣机、照相机、钟表、化妆品、洗涤用品等行业,国产品牌早已难觅踪影,满眼尽收外国名牌。面对此景,我们能有多少民族自豪感可言?外国品牌取代国产名牌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其一,外商通过商标入股轻易取得了较多股份,使利益处流;其二,使中方企业为之奋斗多年的品牌前功尽弃,成为外国名牌的加工厂;其三,中方出让的不仅是目前市场,还包括未来市场;其四,使企业和国家在世界上的形象蒙受损失;其五,不利于加强国人的民族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