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试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燕喜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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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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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构想,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理想改制模式,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在国务院确定的百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中,将国有独资公司确定为企业改制目标的,却占了大多数。尽管国有独资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但因它投资主体单一,毕竟有不尽人意之处。改制中出现的这种状况,构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之一,值得我们认真分析、思考。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般规定及产生原因

      1、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内涵、组建及分类

      依照我国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只有一个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主体为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要依法组建,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第六十四条)。

      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究竟该如何分类,尚无定型的意见,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及各地试点情况,它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它们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类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组织形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提法是: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另一类则是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它应包括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还应包括由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成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产生原因

      首先,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尖端产业、特殊产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难以一下子改变,有些也不应该改变国家独资经营的状况。这种状况不仅在我国,世界各国都有一些特殊的产品生产部门和特定的行业,其保密性较强或很强,因而一般不允许外人参与,需要独资经营,甚至垄断经营。

      其次,大量的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短时间内改造成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不具备条件。应该看到,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在已有的老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而不是组建新的企业。对老企业来说,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建立,要素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等尚未成熟,股份制企业所要求的严格的、系统的、规范的法律法规环境也不具备,这就使国有企业跨入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缺乏外部条件;另一方面,不少国有企业自身包袱沉重,资金利润率过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难以在公司制改组中一步到位。即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形成多元产权结构上也有难度。据有材料显示,上海现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达600多亿元,若按30%资产值转让出去, 就是200多亿元,如此大的数额由谁来受让? 通过外资或职工持股的办法增加新的投资主体,操作上也有不少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及面临的外部环境,使改制难以一步到位,在此状况下选择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有其必然性了。

      再次,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现阶段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转机条例》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变简单地放权让利、政策性调整的旧思路,借鉴公司制度探索国有资产新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新的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现阶段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是实现制度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便即形式。而且,国有独资公司解决了在既不改变企业资产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又使企业拥有可以自主支配的独立法人财产的问题,是对《转机条例》的遵循、发展与创新。也正是组建国有独资公司的实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奠定了微观基础。这也是现阶段国有独资公司得以产生、得到认可和支持的原因之一。

      最后,改组国有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较之组建多元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操作上要容易些,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们现有管理能力和水平,使改组工作多了一些可操作性。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及发展前景分析

      随着国务院确定的百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已经通过省级论证的几家国有独资公司已经正式运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排头兵”,它们的试点成败关系极大,因而,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预测一下它们的发展前景。

      1、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部股权都由国家掌握,这是不是国有企业的“翻牌”,是新瓶里装旧酒?这涉及到对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的界定。

      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与现行的国有企业是有着重大区别的。概括地说,现行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一种所有者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所有者直接经营企业财产的“自然人”企业;而国有独资公司却是将所有者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相分离,所有者委托专门人才经营企业财产的“法人”企业。具体说来,国有独资公司与现行国有企业相比较,具有下列重大区别。

      (1)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责任落实。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下, 只有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统一对企业行使所有权职能,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责任落实。而现行国有企业制度下,不同政府部门都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分别从企业外部对企业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国有资产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现象。

      (2)国有独资公司依法拥有独立于国家财产的法人财产, 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真正的法人实体。而现行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国家授与其经营的财产只有经营权,无权独立地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名义上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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