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问题研究综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启发,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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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产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人们对产权问题历来就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存在着完全相反的产权观,使产权问题成为理论界的焦点问题,现将理论界近年来对产权问题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是谁最早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

      早期的许多经济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都涉及过产权问题,但是谁最早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罗纳德·哈里·科斯最早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他于1937年写成《企业的性质》一文,1960年发表《社会成本问题》。科斯在这两篇文章中论述了产权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他的追随者根据他的论述,归纳出后来广为流传的科斯定理,并逐渐形成了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科斯因此而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另一种观点认为,卡尔·马克思才是第一位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比科斯早整整100年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 马克思研究产权有两个有利条件,首先他是学法律的,使他可以从法学的角度认识产权;其次他是政治经济学家,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产权。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产权,但在他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在耗费了他毕生精力的《资本论》中,阐述了他的产权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内容:(1)关于产权本质的理论;(2)关于产权的历史形式的理论;(3)关于产权权利的统一和分离的理论。

      二、关于产权的概念

      研究产权问题首先必须对产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产权的英文为Properity rights , 也有人译为“财产权”, 以区别于所有权(ownership)。很多学者都提出过产权的概念, 较为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马克思:产权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法律体现,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科斯: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只要交易费用为正,产权在人们之间的分割、分配都会影响资源配置和有效利用。

      贝尔:在法律上,产权的实质就是不同所有者不让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占有、使用、控制某物的能力,是意志的专有领域,是使用或滥用的权利。

      尼科尔森:产权是所有者和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

      艾尔奇安:产权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德姆赛茨:所谓产权,意指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工具,产权所有者拥有他人允许他以特定方式生活的承诺。

      富鲁布顿:产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一些被人认可的行为关系。社会上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种经济关系。

      以上几种定义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产权进行了阐述。要点大致可以归纳为:(1)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2)产权是一种法律规范; (3)产权是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体现。只有马克思把产权上升为生产关系的法律体现。

      三、关于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研究产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有权。理论界对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看法不尽一致。归纳直来有如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认为产权的全部问题就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即所有权问题。根据财产主体的不同,可把产权划分为终极产权(或称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或称法人所有权)。有的学者把终极产权称为名义产权,它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控制财产,只能获得资本利息和风险报酬;把法人产权称为实际产权,它能实际占有、使用、控制财产,还能获得生产经营带来的超额利润。

      另一种观点把产权划分为狭义产权和广义产权两类。认为狭产义产权就是指所有权,指财产归谁所有:广义产权则包括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带来的经营权、占有权、外置权、收益权等,是一个权力束。

      第三种观点认为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性质和层次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所有权是指人与自然的财产关系,或者说是财产权利的自然形态;产权关系则体现人与人的财产权利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社会形态。有的学者提出,所有权的目的在于为生产关系定性,产权的目的在于界定权利边界。产权比所有权有更为广泛的内涵,它不仅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还包含法权、管理权、毁坏权。有的学者指出,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与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相伴随;产权则是财产权利的特殊形式,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

      四、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否明晰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否明晰?其答案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途径。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已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职能,所以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十分明晰的。相反,股份制企业由于股份的社会化和分散化,股权与企业的控制权相分离,使得企业的产权关系十分模糊。有人甚致不同意“产权明晰”的提法,认为只有私有化才能使产权最明晰,产权明晰化会导致私有化。当前国有企业效益不高,外境困难的原因不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而在于国有企业内部的责、权、利不明确、企业负担重,缺乏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因此,搞活国有企业首先要理顺企业内部责、权、利的关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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