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博弈理论在经济学领域中的广泛应用,经济学在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中一个令人关注的结果就是,Kreps和Wilson(1982),Milgrom和Roberts(1982 )等人关于声誉对个体行为者的激励效应分析,一般被称为声誉理论。Kreps等人都采用了严格的博弈模型对相应的结论给出了证明。从某种程度上说,Kreps等人关于声誉对行为主体的激励效应理论是一般意义的。Kreps(1990)后来在讨论企业问题时也用到了声誉的概念,并指出了企业的权威特征的含义,他认为,企业是“一个声誉的载体”,权威源于声誉,因而,可以用声誉概念来确定的内生权威(Kreps,1990,P.100)。但他只解释了企业的声誉与企业内部权威确定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企业的经营者也有建立和维护良好声誉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在一个企业的内部,声誉机制是个双边问题,企业经营者也有自己的声誉机制。就笔者所及,较早地把声誉与企业经营者激励联系起来,并建立完整数学模型进行研究的, 当属于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基于法玛(Fama,1980)的思想,霍姆斯特姆建立了代理人—声誉模型,直接证明了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从而为声誉对企业经营者激励效应问题的研究开了先河。 本文将要讨论的是声誉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的激励效应。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取得了明显的改善,企业的控制权和一些剩余索取权开始转移到经营者的手中,带来了治理结构效率的较大改进。但出现的另外一些问题就是,企业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企业价值最大化,如经营者过度的在职消费(on the consumption),恶意经营以及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等。经济学对此通常的观点是:由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由内部经营者控制,使得企业的外部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从而导致企业效率的降低(青木昌彦,钱颖一,1996)。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与其说给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对问题表面现象的一种描述。尽管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经营者有机会、也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只能获得短期利益,而且还会落下一个不好的声誉,使自己的人力资本贬值,不可能获得长期利益。这就使经营者面临着一个长期与短期收益的权衡。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者而言,他不能不顾及自己的长远利益,即他必须考虑为自己建立一种良好的声誉,原因在于,即使是天生不守法的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长期收益,也会变得规矩守信,力图建立一种诚实守信的声誉。 笔者认为,在国企中,声誉的激励效应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在寻找或等待更大的机会,一次性地把建立积累起的好声誉用尽,从而实现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最大化;二是经营者出于获取更大控制权的考虑,如职务的升迁等,也会使其建立一种良好的声誉。这两方面的原因,都可以为经营者努力经营、提高企业效率产生很大的激励。从动态上来看,在一定时期内,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营绩效。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由所谓内部人控制的企业,它们的经营绩效并不低。 本文提出的一个假说是:声誉效应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激励机制。在声誉效应的激励机制下,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尤其是杰出的经营者)手中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企业的运作是有效率的(注:周其仁在1997年曾提出一个推断:“控制权回报”机制在一代杰出企业家手中是能够有效率的,在某种意义上,本文的假说可以说是对同一问题的另一种表述,笔者将对这一假说给出一个严格的数学证明。)。一种可观察的现象就是,每一个经营绩效突出的企业总与一个杰出的经营者是分不开的。这种声誉的激励效应显然与国有企业特殊的性质有关。在政企不分的“公有制经济”体系内,由于企业的控制权直接就是行政权力或者由行政命令分配任命经理,那么,声誉效应就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经营者出于获取或等待更大控制权的考虑,如职务的升迁(主要指行政上),他无疑会建立一种好声誉给企业的所有者或上级领导看;二是企业经营者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就会寻找或等待更大的机会,一次性地把建立积累起的好声誉用尽,从而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收益最大化。这些无疑会为经营者努力经营、提高企业效率产生很大的激励。当然,对于上述两方面的效应,声誉机制的实施是有条件的。事实上,现有的文献已经证明(注:见刘勺佳、李骥(1998)。),一个充分的竞争环境是激励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声誉机制也不例外。不失一般性,在本文中,我们假设企业经营者总面临一个较为充分的竞争环境。 二、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企业经营者获取企业控制权的一个前提就是要在企业所有者那里建立一个好声誉。同样,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当把自己的企业委托给经营者经营管理时,必然会要求经营者具有良好的声誉,而不是那些有过“劣迹”经营史的经营者。我们首先对企业控制权作一个简短说明。 1.企业的控制权。O.哈特等人近期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企业所有权是可以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的。而剩余控制权是指“决定资产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Grossman和Hart,1986; Hart和Moore,1990),简称企业的控制权。由于国有企业形成的特殊性,想清晰地界定其剩余控制权比较困难。但任何国有企业都不能消除关于如何使用企业各种资源的决策过程和决策权(周其仁,1997),本文把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理解为广泛意义上的控制权,它不仅包括企业的经营权,也包括授予经理人员特定控制权以外的契约控制权(近似于法玛与詹森的“决策控制权”,即剩余控制权)。因而,在本文中,我们把企业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经营者排他性地使用各种企业资源的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