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现代企业制度:质疑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炳炎,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江苏 南京 210004 牛政科,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04

原文出处: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以社会实践为准绳,重新审视了我国正在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设计或制度安排及其20多年来实践的效果,发现了其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性及其实践施行的效果不良性。在就该项制度的缺陷的揭示和反思基础上,提出必须以马克思经济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吸收“鞍钢宪法”精华,重新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并尽快替换原来设计的被实践证明为“水土不服”的舶来现代企业制度,用以及时指导下一步国企改革。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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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新评价我国目前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的简单回顾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制企业已经发展到了很大的规模,但很不规范。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把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1993年12月,国务院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等14个部委、局参加,并由有关部委起草试点方案。到1994年11月初,形成了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公司法》为依据的、并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草案)》。该方案就试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规定。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7年以来,党和政府在推进政企分开,实现“三改一加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禁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又进一步加快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3年改制任务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建成。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对传统的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革,并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明晰的产权制度则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建立的必要前提。在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但是,20多年来国企改革的实践作出了这样的回答:国企改革没有取得理想的成效。究其原因,一是合理性成问题,二是有效性也成问题。也就是说,当初设计的国企改革方案本身存在不合理性;20多年漫长的改革实践证明了它的效果差。

      (二)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不适合我国的企业

      1.在建立过程中以西方现代企业制度为指导和参照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吴敬琏、厉以宁、张维迎等人一直主张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他们的理论观点直接影响到了整个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然而经过深入研究,吴敬琏等人的观点是照抄照搬了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这种没有经过中国化的理论显然会带有片面性。

      吴敬琏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可以用两个要点来概括:第一,它是一个法人组织。第二,它由一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经营管理。这个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三个部分组成。股东大会将公司财产托付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通过执行人员(即高层经理人员)去经营。在随后谈到中国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他提出的思路就是比照西方现代企业制度来设计的。厉以宁向来主张用股份制改造中国经济,包括用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所有权不明晰的企业。近年来,他更是提出了“新公有制”的概念,其实质就是把公有制与股份制等同了起来。张维迎曾说:“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为了论证他的理论,他提出了一个荒谬逻辑:越是富有的人越没有积极性谎报自己的能力,而越是贫穷的人越有积极性谎报自己的能力。于是乎,只有让资本所有者拥有当企业家的优先权,才能保证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占据企业家岗位。他还鼓吹,“让经营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有利于提高经营者本人及企业成员的‘综合积极性’”,认为只有激励经营者才能提高企业的绩效。这已经成为他们主张向企业经理人赠送企业股票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他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让企业工人普遍地成为股东是危险的。因为,这既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也难以使工人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

      然而,即使我们抛开具体的社会制度,暂不考虑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差别,作为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西方现代企业制度,也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缺陷。清华大学的侯若石教授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局限性之一,就是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所引起的股东对经营者难以有效约束的情况。现代企业制度往往导致下列问题:一是垂直一体化生产带来的等级制管理,它的弊病在于经营者以权威和指令代替市场完成资源的配置,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方式是专制性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实行的是集权制度,企业往往只能搞独裁。第二,拥有专制权的经营者们利用获得激励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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