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几个问题

——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娅君,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100086)

原文出处: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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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的一年里,《企业管理研究》继续秉承着“尊崇学术,传承文明”的办刊宗旨;以学术性、理论性、实践性、系统性为办刊特色,并力图从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集中展示着该领域的理论探索轨迹以及实践经验。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以专题的形式呈现给读者,以期引起读者的更多关注。

      通过对今年文献的分析,我们发现企业管理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予了较多的关注,由于篇幅所限,被全文转载的文章不多,为了比较全面的展示这一内容,作者将大量的文献作为补充资料,以求在系统地疏理过程中,将这一内容的研究成果从多角度呈现出来,以飨读者。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提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日益受到各界的重视,学术界、企业界通过对概念的衍生和主题的拓展继续丰富着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一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与评价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其延伸

      自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之日起,对其内涵的讨论,至今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

      1.两个重要的研究流派:一个流派从社会的视角,定义什麽是企业的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是企业对经济、技术和法律要求的问题的考虑与反应,法律要求终结的地方就是社会责任开始的地方;另一个流派从企业运作的视角讨论企业应该对谁负责,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承担除经济、法律之外的社会责任。这两个流派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讨论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和内在的一致性。还有研究者把上述两大流派的两种视角作为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两个维度加以整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矩阵。该矩阵从对所有者、消费者、员工、社区、竞争者、供应商、社会压力群体等各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怎样的具体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为人们理解和讨论提供了一个可用的概念性框架.(余逊达等:公众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2.三类定义说:一是广义定义,即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传统的经济责任,也包括新兴的社会责任。广义的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二是狭义定义,指新兴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狭义的是指非传统责任,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从外部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三是传统定义,指道义责任,作者刘诚认为,关于此概念,既存在无限扩大倾向,也存在简单理解和片面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分为广义、中义、狭义和外延。广义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企业基于自身形象考虑而对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中义是指,除了广义定义内容外,还包括社会责任认证标准所规定的企业义务。狭义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保证供应商遵守劳动法与环境法的义务。外延是指,既包括自身义务又包括对供应商的连带义务;既包括善待劳工义务又包括环境友好义务;既包括积极责任又包括消极责任。(刘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3.三个同心责任圈:一是最里圈,包括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产品、就业、 经济增长等),二是中间圈,包括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要求要采取一个积极态度的责任(环境保护、雇佣以及雇员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希望得到的信誉、公平对待、避免受到伤害等),三是最外圈,包括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责任,也就是企业必须保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中来。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仅仅集中在第一圈,新观点已经超出了这一点,履行社会责任关系不意味着利润的减少,相反是在企业的自我利益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作者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提出看法,认为:企业必须以投资者为核心,充分考虑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政府的利益,满足相关利益团体的要求。即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一流的服务,热心社区建设,服从国家利益。(慧宁,霍丽: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4.研究者李立清将形式逻辑中的“种属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成反比关系”的定律,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在种属概念中有一个著名的公式:属概念=种概念+属差。作者认为“企业责任”是一个范畴,即是一个最高的“种概念”,联系到具体的内涵就会存在一定的“属差”,进而产生不同的“属概念”.西方政治学、社会学从来都是将社会结构在“三维空间”中,按“三分法”来建构的。根据“三分法”构建理论,“企业责任”实际上反映出企业以三种不同主体形式出现,所必须承担的企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在这里企业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主体出现的。企业作为一个“行为主体”,不管它的行为结果是否产生“外部性”效果,但行为本身是“内生”的,换言之,企业主体必须为其行为后果负责任。企业这一主体分别在经济、法律、和社会三个领域的出现,就是“属差”,联系三种具体的属差就形成企业社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这三个“属概念”。因此,从最简单的意义上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它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其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内生性”,由这一本质特征派生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若干特点显示,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且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变迁具有“流动性”,它是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权力”与“义务”关系的交换结果。(李立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湖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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