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

作 者:
常凯 

作者简介: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在20世纪80年代重提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其法律背景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生存权在全球化过程中的深刻冲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及其具体形式的“企业生产守则运动”,正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为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工的生存权而形成的一种社会行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责任范围而言,则主要是指对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这一运动并非只是改善劳动者的“利益”,而是要实现劳动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因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中,要防止雇主企图通过“企业生产守则”来实现对于工人的控制和对于传统劳工运动的替代或排斥的倾向。为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康发展,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劳动法制轨道。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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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企业生产守则”为主要形式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从20世纪80年代发起,目前这一社会运动已经推进到全球范围。① 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话题的重新提起,是与全球化世界性的劳资冲突加剧直接相关的。由于这一运动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所以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也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和基础而言,主要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责任范围而言,在企业外部主要是指企业对于环境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企业内部则主要是指对于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企业生产守则运动”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构成,所以,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与劳动法直接相关的范畴。

      本文拟从这一认识出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规则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②,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因此,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基本操作形式是所谓“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

      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20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

      有的学者认为,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的歇尔顿(Oliver Sheldon),1924年他提出公司的经营,应该与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社区的利益应该高于公司的盈利。这种思想,冲击了“公司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这种传统的社会观念。[1] (P2~4)应该说,歇尔顿的这一思想在公司理论中很有影响。但在劳动法学界,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在20世纪初基本已经形成一种共识,并且这种共识已经具体化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就业规则。如在日本劳动法学界,1923年所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即为“就业规则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法律效力的问题”[2]。

      企业的社会责任涉及公司内外各种人类的需要,但最直接最现实的是企业内部的劳工利益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便是如何确定和把握企业内部的“企业规则”。所谓“企业规则”,又称“就业规则”、“工作规则”、工厂规则”、“服务规则”等。企业规则是供企业之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人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人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这种规则,一般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属合同而存在。[3] (P122)这种由雇主制定的规则中,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往往非常低劣,而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则又十分苛刻,而劳动者一方又不得违反和变更。这种状况,又加剧了企业的劳资冲突。

      为此,如何将就业规则作为社会规范,便成为了劳动法律中的一个基本命题。这一命题的基本含义是:就业规则作为雇主基于其管理的权力所制定的规则,不能与社会规范完全区别开来。从劳动保护法的角度来看,以实现劳资自治为目标,以承认团结权为基础而确定最低劳动基准,企业规则具有雇主自己限制自己权利的意义。[4] (P245~246)

      企业的“社会规范”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更具有法律操作的意义。公司的“社会规范”或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都是通过“工厂守则”,或所谓“企业规则”、“就业规则”来实现的。而这些问题历来就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发展和劳资关系处理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之一。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在20世纪80年代重提并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其法律背景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生存权在全球化过程中的深刻冲突。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所造成的以劳工问题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经济问题而形成的。在经济全球化,即资本全球化浪潮中,跨国公司作为最主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已经发展为控制和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这种资本的扩张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于劳动的压制和剥夺。劳资关系力量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获取了惊人的超额利润,而世界各国工人在“工资和劳动条件向下竞争”的驱使下,就业日益困难,生活越来越贫困。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又伴随着贫穷全球化。劳工权益保障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等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只顾赚钱”行为直接有关。

      在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推动下,以“保护工人权利”和“反对不公平竞争”为号召,伴随着反全球化的公众抗议[5],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重又在各国被提起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则是全球化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最主要的一种操作形式。“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该运动要求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等企业,必须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来制定和实施工资、劳动时间、安全卫生等劳工标准。[6]

      经济全球化将资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统治地位推广到全球范围,与此同时,劳工地位日益下降。从理论上讲,“资本的所有权,事实上是对于劳动者的自由权利的剥夺。而资本的权利滥用,便生出了资本的弊害,这一弊害当然同劳动者的权利感情相冲突。”[7] (P43)劳动者的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生存权。这一“随着生命而来的生存权,作为全体人民的权利,比起财产权而言,当然是生存权优位,实现生存权,应该以共同实现公共福利的法律观为前提。”[8] (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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