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是以货币为中介的。在现实中,货币的中介作用可以表现为即时交换和分时交换两种情况。前者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者则是“先付款后交货”或者“先交货后付款”,由此而形成各种信用关系和信用货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关系越来越复杂,使得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货币的形态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从M0到M1、M2……,直至没有正式信用工具的延期支付(例如“打白条”),甚至卖方(债权人)被迫接受的“支付拖欠”,客观上也实现了分时的交换过程,但依赖的则是“强制性信用”中介,这种强制性信用也可以被视为“强制性信用货币”,其最普遍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企业的支付拖欠行为。当这种现象在企业之间蔓延,就成为通常所说的“三角债”。本文主要讨论以支付拖欠为主要表现的强制性信用可能产生的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为宏观经济分析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理论解释。 一、拖欠现象和“信用”的异化 市场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经济,货币是交换的媒介,所以,通常可以假定经济活动总量(在统计上以总流量指标来表现,例如总收入、GDP、GNP等)同货币所表现的中介总量等值,可以简单表达为: 经济活动(总产值或总收入)=货币媒介总量表现=流通中的货币量·货币流通次数,即: P·Q=M·V(1) 式中,P为平均价格;Q为总产量;M为流通中的货币量或货币供应量;V为一定时期内(一年内)货币的流通次数。 由于在企业生产活动中,货币资本通常是总流通过程的起点,即发挥着“第一推动力”的作用。所以,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就可以影响生产活动的总量(包括生产总量和价格水平)。简而言之,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逻辑可以表达为: M=P·Q/V(2) 其含义是,货币当局可以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来实现对生产总量(通常是其增长率)和价格总水平(价格指数)的调控。 在这种最简单的货币数量论的逻辑框架下,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在现实经济中,究竟什么是“货币”?或者,有哪些东西在充当货币媒介,实现或者推动着商品的即时交换和分时交换过程。 最原始的正式货币是贵金属。从贵金属货币发展出以政府信用和政府强制为基础的纸币。具有稳固的经济基础和国家信用基础的法定货币被称为硬通货,即现金;然后产生了各种信用货币、商业票据等。当银行成为重要的信用活动中介时,银行通过发放贷款以及吸收存款和再发放贷款的活动,不断创造出可以发挥交换媒介作用的货币。于是,在货币统计上就有了M0、M1、M2……。以上所有的货币形态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正式货币”,正式货币中包括了相当数量的“准货币”,即能够发挥货币功能的交换媒介物。正式货币的基本特点是:有正式的媒介物或者媒介协议,货币支付行为有成文的正式规则。 正式货币是从贵金属货币和纸币逐渐蜕变形成的支付媒介系统,从最“硬”的媒介工具一直到比较“软”的媒介工具,构成了经济活动的正式货币媒介环境。在进行经济分析时,通常假定一切交易活动都是以正式货币为媒介的,所以,不以正式货币所媒介(即与货币支付没有对应关系)的经济活动就被排除于视野之外。如果不以货币为媒介的经济活动,例如家务劳动、家庭自制自用的产品等,完全不进入市场,对社会经济特别是宏观经济没有什么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与货币支付没有对应关系的经济活动(产品和服务)大规模地进入了市场,表现为经济主体(供应方)向市场提供了产品但没有获得相应的货币收入。提到这样的活动,人们自然会想到免费的志愿活动。志愿活动合法地形成了不以货币为媒介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积极的,可以弥补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供应缺陷。那么,除了志愿活动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对社会经济以至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脱离货币媒介的经济行为吗? 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支付拖欠,一方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另一方未按正式规定的规则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币。支付拖欠与志愿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双方自愿的;而前者则是一方强行另一方被迫的。支付拖欠可以定义为:超过正式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限,债务人未履行支付承诺,但(在通常情况下)也未完全拒绝未来支付。从经济性质上说,支付拖欠就是债权人(被强制)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经济主体(债务人)如果能够持续地实施这种强制性信用,就相当于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强制性信用货币”。 如果从货币供应的角度看,从硬通货到较软的准货币,到商业票据,再到不能正常兑付的“白条”,直到没有媒介凭据和媒介协议的支付拖欠行为,“货币”逐渐蜕变异化。当支付拖欠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对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时,实际上就成为一种“隐性货币”或强制性信用“货币”。由于支付拖欠是不合法的,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伪货币”或者“伪信用”。如果考虑到以支付拖欠的强制性信用为特征的“伪货币”的存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货币数量公式就蜕变为: 经济活动(总产值或总收入)=货币媒介表现总量+伪信用表现量 =货币·货币流通次数+支付拖欠总额 正式货币的支付具有传递性,即甲向乙支付货币,乙可以用所获得的货币向丙支付,丙再支付给丁……。“伪货币”也具有传递性,即甲拖欠乙的款,乙拖欠丙的款,丙拖欠丁的款……。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会发生规律性的支付拖欠行为呢?换句话说,什么是支付拖欠行为的一般关系基础呢?如果我们不考虑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并以交易双方的理性假定为前提,那么,产生规律性支付拖欠行为的一般基础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