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Chandler(1962)关于美国企业成长史的开拓性研究中,现代企业的成长被刻画成一个组织结构连续变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当外生的市场和技术变化使得现有组织结构变得过时时,拥有卓越才能的企业家会适时进行组织结构创新,以缓解企业及企业家个人面临的组织约束,由此保证了企业的快速成长。在这个意义上,Chandler认为企业家制定战略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塑造了单个企业乃至整个国家产业的绩效,即企业的成长绩效是由企业家个人努力解释的。柯林斯(2001)① 等人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家观念转变及素质的提升,即Penrose(1955)所谓的捕捉机会的能力。循着这一思路,许多学者往往习惯于用“企业家能力”论来解释转型经济中的一个普遍的民营企业行为:面对机会企业家似乎宁愿忍受一定的效率损失,也不愿引进新的组织结构。② 韦伯(1996)的看法挑战了上述观点。韦伯认为,增长依赖于积累,积累依赖于企业家阶层的创新,但只有在有了一套恰当的制度后,企业家才能变得活跃起来。循着韦伯,福山(1998)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考察了社会资本③ 积累与组织结构演进之间的关系,并坚持认为信任度高的社会容易实现组织创新。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进一步深入分析社会资本积累与企业组织结构演进之间的关系,致力于发展一个企业成长的社会资本模型,以期对转型期中国民营企业成长中的组织结构演进问题给出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解释。在研究方法上,我们赞同Kreps(1990)的看法,不应以现代公司为导向来分析成长中的企业,组织结构是束缚而不是解释变量。 二、文献综述 根据Williamson(1967)的看法,是巴纳德最早认识到协调与控制对企业(组织)成长的重要意义的。Coase(1937)发现,协调能力给企业规模施加了静态的限制(Static Limitation)。进一步地,Kaldor(1934)④ 强调了组织协调在企业动态扩张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很久以来,如何实现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以创造具有动态效率的组织结构一直被视作企业成长中的核心问题。 福山(1998)认为,追求认同是一种深植人心的基本欲望,但只有社会信任度较高时,人们之间才能实现密切合作以创造出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有效经济组织。他发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出现代公司的组织形态,与美国社会较高的信任度之间存在重要的因果联系。西方企业的演变历程与华人企业的演变历程进行对比的结果显示:美国家族企在环境变化时,大部分能够顺利实现向现代公司的转型;而华人家族企业在向专业管理制度转型时则无不遇到极大的困难。由此解释了为何西方国家(美国、德国、日本)的民营企业规模普遍比华人社会民营企业规模大。因为“当外在技术与市场情势转变时,拥有丰富社会资本的国家比其他国家更懂得采纳新的组织形态”。在福山看来,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信任度水平是实现合作与组织结构创新不可或缺的外部支撑。 霍布斯(Hobbes,1996)曾经呼吁引入基于社会契约的权威(authority)来结束“一群人对一群人的战争”(" war of all against all" )的“丛林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 )。受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的影响,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认为,良好的正式制度安排应该可以保证人们之间实现有效合作。因为司法系统可以对不遵守契约的行为施加足够的威慑甚至执行惩罚。但是法律并不会自动促成人们之间的合作(福山,1998:p.78)。最近的一些研究认为,法律“疗法”(Legalistic' Remedies' )充其量对“任务特定的责任”(task-specific reliability)是有效的,而在对合作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协调”(value-congruence)上则是无能为力的(Sitkin & Roth,1993)。不仅如此,如果总是试图用法律等正式规则去替代信任,还可能导致类似“通货膨胀螺旋”(' inflationary spiral' )之类的不良后果(Fox,1974; Peachey & Lerner,1981; Shapiro,1987; 转引自Sitkin & Roth,1993)。 Williamson(1991)强调了科层在促成合作、实现企业目标方面的积极作用。他认为,比法律(古典契约规则(classical contract law))更有弹性、比市场治理能力更强的科层(Hierarchy)是一种对扰动(disturbance)具有适应性(adaptation)效率的合作机制。通过权威的指令(fiat)和内部的自制(forbearance),科层能够有效遏制理性有限(bounded rationality)的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m)。如果从“声誉机制”的角度看,企业内重复交易的预期及当事人的信息获取优势,保证了机会主义者的自我克制;即使因为当事人的有限理性而出现了欠考虑的机会主义行为,权威的存在也足以保证对其实施有效的惩罚并对受害者进行足够的补偿。因此,“科层是它自己的终极上诉法庭(hierarchy is its own court of ultimate appeal)”(Williamson,1991)。但威廉姆森在继承巴纳德权威思想的同时,却忽略了其对社会资本(非正式联系)方面的重视。⑤ 其实,不仅是威廉姆森,大部分功利主义传统(the utilitarian tradition)(包括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都假定人理性而自利的行为是极少受社会的影响的(Granovetter,1985)。在他们看来,(包括科层和法律在内的)制度都是可以通过理性设计来达到促成人们合作的目的的。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制度趋同,相同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引导出经济主体相似的行为,并最终达到相似的绩效。但转型经济中的许多实践表明:在“历史终结”(the end of history)(福山,1998)的趋势面前,趋同的正式制度安排并没有引导出与经济学家预期相一致的企业行为和绩效。在这个意义上,把经济主体从他们“植根于其中”(' embeddedness' )的社会关系中隔离出来,进行“原子化或低社会化的”(atomized,undersocialized)的纯粹经济解读无疑是误导人的(Granovetter,1985)。这样的学说充其量只有80%是正确的,而对那隐匿的20%,(新古典)经济学显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福山,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