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网络型产业是指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传输、分销和用户消费等环节具有很强垂直关系,生产厂商必须借助于传输网络才能将其产品或服务传递给用户,用户也必须借助于传输网络才能使用厂商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刘戒骄,2001)。在大多数国家,传统网络型产业都是纵向一体化的自然垄断产业,网络型产业的一些关键性基础设施都是由在位厂商所拥有,其所具有的自然垄断特性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网络型产业所具备的信息优势使政府在设计规制契约时必须面对和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发生,因此被规制企业一般要根据自身的产业特性、需求状况以及政府的监控能力等具体情况量身打造最适合的激励性规制框架。 激励性规制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企业的绩效,即在许可的规制框架内,在不影响普遍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现实经济活动中之所以要设计和采用不同强度的激励性规制方案,从不同角度进行激励规制的绩效分析,主要是由于规制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没有哪种单一规制机制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激励规制理论的发展和应用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兴趣,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激励规制的理论和实证作以分析。以下分别从激励规制理论模型的发展和不同角度的激励规制绩效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研究综述 激励性规制是指规制者对被规制者具有一定的价格决定权,而被规制者可以从成本的节约中受益。激励性规制充分利用了企业的信息优势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这样规制者减少了对被规制企业行为的控制,却增加了对最终收益的控制力度。激励性规制理论最主要的发展就是在规制问题上考虑了信息约束,也就是说,激励规制理论得益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A-J效应(Averch和Johnson,1962)的发现以及Stigler和Friedland(Stigler和Friedland,1962)认为的应该对垄断行业的放松规制进行改进,原来占据主导地位的ROR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受到了严厉的批判。对传统规制经济学的批判促使经济学家们逐步开始思考放松规制,寻求对规制的改进。激励性规制应运而生,被引入对公共事业的规制中。 劳伯和麦盖特(Loeb,M和Magat,1979)最先将规制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开展,他们设计的激励机制(即LM机制)中企业将社会各方的效用内部化,从而做出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决策。在LM机制中,企业由于信息的垄断取得了超额利润或信息租金,这从福利经济学讲是不合适的。V-F模型(Vogelsang和Finsinger,1979)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提出了规制机构的次优状态方案。该模型同样假设不存在不对称信息,但考虑了信息租放弃给企业的成本。基于早期的委托代理理论,Baron & Myerson(1982)提出了在不存在成本信息时逆向选择条件下的第一个贝叶斯激励规制计划,忽略了成本的因素,管理者只能以一种复杂方式折衷考虑价格规定问题与私有信息的显露问题。Sappington(1983)增加了成本的事后可观察性,进一步发展了激励规制理论。Laffont和Tirole(1986)首次将道德风险问题加入了激励规制模型的设计中,允许观测(可能不完备)成本,并引入了规制者与企业之间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规制者最大化自身的目标函数,从而取得最优规制。Sappington(1991)又进一步提出一个重点研究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模型,把规制者对被规制企业经营环境的概率信息引入模型之中。Laffont和Tirole(1993,1996,2000)在批判传统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创建针对自然垄断大型企业的关于激励性规制的一般框架,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成功地解决了不对称信息下的规制问题。 表1主要激励规制理论的进展和缺陷 进展缺陷 最先将规制作为一个委托代理 假设将信息租留给企业是 LM机制(Loeb,M 问题企业将社会各方的效用内 没有社会成本,企业由于 和Magat,1979) 部化,从而做出将社会福利最 信息的垄断取得了超额利 大化的决策 润或信息租金 V-F模型(Vogel- 考虑了信息租放弃给企业的成 sang和Finsinger, 本,提出了规制机构的次优状 1979) 态方案同样假设不存在不对称 忽略了成本的因素 Baron & Myerson 信息提出不存在成本信息时逆 (1982) 向选择条件下的第一个贝叶斯 激励规制计划 Sappington(1983)增加了成本的事后可观察性忽略了道德风险问题 首次将道德风险问题加入了激 励规制模型的设计,允许观测 Laffont和Tirole (可能不完备)成本,并引入了 假定技术不变,并没有考 (1986) 规制者与企业之间的双重信息 虑转移支付问题 不对称,引入了信息租的社会 成本 Sappington(1991)把规制者对被规制企业经营环 境的概率信息引入模型之中 创建针对自然垄断大型企业的 Laffont和Tirole 关于激励性规制的一般框架, (1993,1996, 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基本思想 2000) 和方法成功地解决了不对称信 息下的规制问题。 二、激励性规制绩效的国外研究现状 所谓规制效果的大小,其含义是:某一产业部门可观察的经济行为中,有多大部分是只能由管制来加以说明的(Stigler,1962)。植草益认为,如果由规制引起的成本增加小于非规制中垄断价格条件下的生产者剩余和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则规制的存在是有意义的。这种结合规制成本和规制效益来论述实施意义的理论称为“规制成本—效益分析”①。对于规制效率究竟如何评价,大多学者都认为,主要应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框架下。 对于激励机制的设计而言,一般来说,规制者在成本加成契约(利润归规制者)与剩余索取权契约(以激励为基础的契约)之间的选择上抉择困难。这是因为成本加成契约虽在配置上有效率,但却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而剩余索取权合同虽有生产效率,但却给生产者留下大量利润(引起社会福利效应低下)。因此不同网络型产业的激励规制机制是有所不同的,激励规制的效果也是各不相同的,下文从不同方面将主要学者对激励规制的绩效分析作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