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各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纷纷制订了对技术入股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不少地方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策,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其二,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因此,讨论技术股的细分,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也必须看到,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我们认为,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本文重点讨论技术股分配的思路和原则以及若干建议,而不讨论技术股股份分配的比例,这是因为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在较短的篇幅内一一罗列。 在股份制改造时,同样也涉及到股份的划分和细分问题,本文讨论的思路和原则,对股份制改造应该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技术股细分形式 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 1.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 法人股: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个人股: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这两类股份在许多文献中已有很多讨论,这里不再重复。 2.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所有权股 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可以转让、馈赠等。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 分红权股 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分红权也不可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3.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干股 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 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技术干股是直接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 分红回填股 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用红利冲抵借款,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 这种股份的拥有者个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时不出资,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或技术作价出资,借款给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入股。该股分红后,首先用全部红利回填原出资,即用红利冲抵借款,回填一部分,拥有这部分股份的所有权,未回填部分仍只有分红权,而且分红必须回填,全部回填完成,才可按股份领取红利。 分红回填股与干股的相同之处,主要是分红回填股和干股的实际拥有者都不用在企业登记注册时用现金和实物出资。 分红回填股与干股的主要区别:一是干股不用回填,而分红回填股须先用红利冲抵借款回填原出资;二是获得干股时就拥有所有权(含分红权),而分红回填股未用红利冲抵部分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三是干股一般不用现金承担风险,而分红回填股未回填部分一般虽不用现金承担风险,但已回填部分是否用现金承担风险,可用合同约定。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此时,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