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也称之为“合格认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991年的定义是:“由第三方确认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特定要求并给予书面保证的程序”。当产品、过程或服务按规定程序被确认符合特定要求时,认证机构须发认证证书,生产企业则可在其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表明该产品已获得了某认证机构的某项合格评定。在商品上使用认证标志,一方面是便于消费者放心购买已获得认证、质量信得过的商品;另一方面是有利于销售方、用户等各方对已获得认证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质量认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万商云集,强手如林,欲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以质取胜”。为提高产品信誉,减少重复检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维护贸易各方权益,“第三方认证”这种现代化的质量认证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197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成立了“认证委员会”(CERTICO),1985年, 易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其任务是研究国际可行的认证制度, 制定颁发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促进各国质量认证制度日趋统一,迄今为止,参加ISO的90 多个成员国中已有70 多个国家建立了本国的质量认证制度。 等同采用了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另外, 还有一些国家正在进行这种等同采用的工作。最近一位瑞士作者在他的论文“QualitySystem Certification-The Key to the European Market?”中写道, 据不完全统计, 截止1995 年2 月世界上共有76247 家企业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中国大陆500家。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质量认证制度也正在迅速起步,自1978年我国开始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体系已经逐步建立起来,管理质量认证工作的组织机构也日臻完善和健全。其中,在产品质量认证方面,已先后成立了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水泥产品、消防产品、汽车产品等10个认证委员会。在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方面,国家技术监督局已认可了6 个独立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它们是: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广东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以及长城质量保证中心。在认证检验实验室方面,国家技术监督局已认可了18个实验室为我国认证检验实验室。另外,于1991年5月7日李鹏总理签署的第83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2年度发布施行的有关《条例》的一系列实施办法等六项法令,为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国大部分认证机构现已得到国际性的认可,具有国际权威性认证的资格。如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等等。 ——在我国丞待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以上各项举措都充分显示出我国政府及有关技术部门对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重视,也显示了狠抓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决心。 但与我国政府的这些积极做法不相应的是我国的企业界在对待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上,除了极少数发达地区较为关心和重视之外,大部分地区,大部分行业都没有表示出相应的热情来,如到1993年底,在由11家部委联合发文强制实施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的情况下,只有4000多家企业从我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取得表示合格的“长城”标志,其余自愿进行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工作十分不顺利,我国唯一的综合性认证委员会方园认证委员会,到1993年底只受理了200 多家企业的产品质量认证。这对于中华大地目前拥有的法人企业756万家(其中近700万家是国有和各种类型的集体企业)的工业企业总数来说是沦海一粟的千分之零点五左右,这个比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我国企业为什么对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如此的漠不关心?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企业对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的缘故。 目前,对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点错误的认识: 1.因产品曾被评为国优、部优,不需要再搞什么产品质量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不认证国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多大的反应,花钱认证不如花钱去做广告。 3.产品只要质量好,不论在国内,还是到国外,都不怕没人要,何必找麻烦去搞认证呢? 4.产品只要不销国外,认证不认证没有多大区别。等等…… 我们应迅速改变和纠正这些不正确的认识,要深刻理解和熟知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现实意义和给企业带来的深远影响。可以说,我国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的必要性是多方面的。 (一)产品质量认证是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客观外部评定。 对企业自身质量管理工作来讲,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所起的有利作用,就非同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质量部门进行的评优、评奖活动,过去的评优、评奖活动可以说有一定的形式性和偶然性,一经评定,自认为产品可终身享受一荣誉,这不但不能促使企业对产品质量常抓不懈,反而会使企业躺在功劳薄上,放松质量管理工作,使产品质量下滑,破坏了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了企业利润。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进行后,效果显然不同,一是认证工作的机构虽有不同,可检验方式检验标准是国际统一的,产品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专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测试后,只要通过认证,企业就必须常年处于认证机构的监督之下,平均每年检查2~4次,三年或五年重新进行认证,如不合格,就立即取消合格证书,因而促使企业必须连续不断地生产合格产品。二是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体系,保证企业产品质量能够持续稳定地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进行生产。在这种外力的鞭策下,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能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外,在质量认证批准合格之前,要由认证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定。实质上是由质量专家对该企业质量体系的一次有效性会诊,即使是提出问题较多,而未能一次性通过,对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工作也是有极大帮助的。这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是十分难得的机会,可见,对产品曾被评为国优、部优的企业来说,不但不应有质量认证无用的想法,而应较其它企业更为积极地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从而使自己的产品始终成为真正的名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