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国有企业战略退出讨论颇多。本文对这一研究进行综述。 一、退出的含义 对于国有企业的退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退出的目的是为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1]。因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在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只是进入而不占支配地位,则国有经济对于这些行业将失去控制力,难以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只有国有经济在关系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形成控制力,才会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对非经济命脉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支撑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更好地起作用。 (二)退出的领域。对于这一问题,争论比较多。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经济应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2],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经济进入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但不是从竞争领域全部退出[3]。持全部退出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大面积覆盖于一般竞争领域,且表现不佳,因而国有经济应从竞争领域“全部退出”。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实际是放弃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不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要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就意味着搞得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也要出售给私人资本或私人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和国家经济支柱的企业都要变成私营企业,这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和国家实力的削弱。 (三)退出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从程度上可将其分为完全退出和部分退出两种形式[4]。完全退出是指国家将企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全部转让给非国有投资者或对企业进行破产和关闭;部分退出是指国家虽然仍然参与某些企业和行业,但已不再掌握控制权,控制权转由非国有投资者掌握。从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政府的意愿来划分,可分为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5]。主动退出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出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考虑,从某些产业退出而进入另一类产业的过程。被动退出指由于市场环境的改变,导致国有企业在某些产业领域无法维持下去而不得不从该产业领域退出。按经济相对量和总量的变化可分为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6]。相对退出是指企业的产品总值在某一产业领域所占份额相对下降。绝对退出是指国有企业的产品总值在某一产业领域所占份额绝对减少。 二、退出的原因 学术界对国有企业退出的原因一般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退出的必然性,即国有资本的稀缺性决定了国有资本退出的必然性[7]。经济学上的稀缺并不是指资源在绝对数量上的多寡,而是指相对于一个社会人们不断上升的需求来说,用以满足这些需求的手段(即有用资源)相对不足。而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要求人们在稀缺资源的多种用途中权衡比较,根据轻重缓急作出选择,找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配置方法。资源配置问题,对国有资本而言,其实就是“要把力气用在刀刃上”的问题。要将有限的国有资本投入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起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作用,至于那些进入壁垒小、竞争性强、国有资本难以发挥效益的一般性商品领域,国有资本应割弃。只有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配置才是有效率的配置。 第二,退出的可能性,即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有资本退出的可能性。[8]。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制控力量之一;国有企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主干力量;国有企业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设施和主要供应者;国有企业是现实条件下非国有企业不宜进入的特殊产业的替代生产者。因而,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作用是:第一,弥补市场缺陷;第二,发展战略性产业;第三,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公有制的决定性力量。既然采取国有制的形式是为了发挥国有企业的特殊优势,那么,国有企业就应最大限度地适应扬长避短的要求,使国有企业成为数不多但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独特功能、完成特殊使命的骨干企业。 第三,退出的必要性,即国有企业的经营困境决定了国有资本退出的必要性。[9]。国有企业因其重要地位及重重困境,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推行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等改革措施,但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效益低下、机制不活、冗员过多等问题。从根本原因说,国有企业的这些问题是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就是国民经济。50年代初期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几乎被改造成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国营企业不仅占据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也分布在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国营企业有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小的趋势。由于没有竞争对手,产、供、销由计划安排,国营企业缺乏竞争力、缺少危机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多种经济成分开始出现。这些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一开始就是适应市场而出现的,因而内部管理机制灵活,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强。相比之下,国营企业弊端很多,在不少领域,特别是竞争性领域,国营企业步履艰难。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是在公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情况下形成的。现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已蓬勃发展,国有企业无所不包、无所不在的局面应改变。 第四,退出的可行性,即“比重思维”观念的转变决定国有企业退出的可行性[10]。以前,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改革,疑虑最多的是随着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降低,如何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其实,既然公有化的程度并不取决于国家办有多少国有企业,政府控制多少国有资产,而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是否合理、顺利地通过税收和二次分配等方式,在生产资料所有权领域采取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措施,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处理,那么,我们就不必一定要维持“公有”而极力保持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