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的理论观点与政策措施

作 者:
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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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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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减持的背景

      建国50年来,我国政府大力发展国有经济,迄今为止,在23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共有资产13.5万亿元,占全社会总资产(不含金融资产)的53%,其中国有资产4.8万亿元。国有经济容纳了71%的就业人口,为国家提供了57%的税收。通过控股和参股,国有经济控制和引导着7万亿的社会资本。但国有资产总量庞大而质量不高,控制力强而资本流动性差,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经济效益下降。如上市公司发生亏损的,由1994年的2家上升到1998年的76家;平均每股亏损额由1994年的0.13元上升到1998年的0.47元。(注:李春满:《中国的国企改革不能走“私有化”道路》,《国有资产管理》2000年第2期。)为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此次国有股减持的出发点是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经济资源的战略配置,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因此,由于强调了国家控股的前提,所以“减持”不是削弱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力军作用,增强国有经济在重要部门的控制力的影响力。

      减持国有股的意义与目标

      《经济管理》特约评论员撰文认为减持国有股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三种性质不同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其中法人股和国有股比重较大却不能在证券市场流通,影响了上市公司和社会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减持国有股为逐步取消三种股票的差别,走向统一流通、同股同权、同股同价打下基础。第二,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过高,导致了国有企业所控制的非国有资源较少,并且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处于凝滞状态,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进而降低了国有经济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减持国有股将加快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国有企业进行战略重组,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第三,有利于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虽然不少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但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使大小股东权力不对称。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国有大股东的“一言堂”,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信息功能并未很好发挥。而国有股减持,可促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非国有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第四,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国家垄断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的通讯、金融、水利、公路、石化等基础产业都是国家单独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产业建设规模日益庞大,而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国家单独投资力不从心,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通过国有股减持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不足。(注:特约文章:《锁定“国有股”减持》,《经济管理》2000年第7期。)国家信息中心刘鹤认为,减持国有股要达到五个目标: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建立比较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法人股流通、国有企业构建新的商业模式、实行大规模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注:《九位学者纵论“国有股减持”》,《经济参考》(宏观经济分册)2000年第17期。)。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沈志群为此提出,国有股变现资金应明确为充实社保资金,并应通过立法来确定(注:《九位学者纵论“国有股减持”》,《经济参考》(宏观经济分册)2000年第17期。)。

      国有股减持的政策措施

      国有股减持首先涉及对减持企业的选择。清华大学魏杰主张:“减持国有股必须从好的、优质的上市公司开始”(注:《九位学者纵论“国有股减持”》,《经济参考》(宏观经济分册)2000年第17期。)刘鹤也主张首先从市场看好的行业进行国有股减持(注:《九位学者纵论“国有股减持”》,《经济参考》(宏观经济分册)2000年第17期。)。财政部财政研究所贾康认为,在减持国有股问题上“靓女先嫁”不应过分宣传,否则会带来运作障碍和副作用。其实转让较差的国有企业的股份也不是不可能的(注:《九位学者纵论“国有股减持”》,《经济参考》(宏观经济分册)2000年第17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郭励弘主张:“以非上市公司为主进行国有股减持。因为上市公司涉及的问题较多,尤其是法律问题。”(注:《九位学者纵论“国有股减持”》,《经济参考》(宏观经济分册)2000年第17期。)

      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措施为:1.直接注销部分国有股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注销注册资本,但注册资本不能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度(上市公司股本不少于5000万元)。2.股份回购(资产回购和现金回购)。上市公司通过购买部分国有股,并进行注销。现金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直接用现金购买股份并注销;资产回购是指国有股东收回上市公司中非经营性资产或赢利能力较弱的经营性资产,同时注销这些资产相应部分的国有股。3.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将一部分国有股从普通股转化为无投票权的优先股,国有股东可以得到固定的收益回报。这样既可减少减持国有股的风险,又能达到限制国有股东部分权力的作用。4.国有股转化为债权。与债转股相反,将部分国有股直接转为上市公司对国有股东的债务,公司注销这部分股权,同时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5.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公司向社会普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债券,用募集来的资金购买并注销部分国有股。社会普通投资者在债券持有期间享有债权收入,期满后,可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和价格将债券转为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要求公司赎回债券。6.直接出售国有股。包括净资产出售法和市价折让出售法。前者是按照公司的净资产值出售资产给社会公众,后者是指以当前股票的流通市价,打上一定的折扣出售给社会投资者。7.增发社会流通股。一般可分为增发新股和高比例配售新股两类。增发新股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机构投资者定向配售新股,其技术核心是新股定价和时机选择。高比例配售是指在国有大股东放弃配股权的情况下,以较高的比例向公司现有股东进行配售新股。8.引进战略投资者。国有股东可以出让部分股份给上市公司的上、下游企业持有,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让这部分国有股变为法人股。9.设立国有企业发展基金。将业绩稳定的国有蓝筹公司或国有高科技公司的股权作为资产,组建国有企业发展基金。该基金以折价向社会普通投资者发售,并明确规定经过一定时间后可以上市交易(注:郑文平:《关于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思考》,《经济管理》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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