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逐步进入一个新阶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策略与方法研究日益成为核心课题。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集中表现为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strategic corporate philanthropy)的理论与方法论体系的建立。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将该术语译为“企业策略性慈善行为”。本文未采用这一译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出于直译原文的目的,二是认为“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的译法更能明确地将本文所研究的慈善行为与企业慈善行为的传统方式区分开来。 一、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的产生 企业慈善与公益行为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自发自愿阶段。传统主流理论和观念要求企业在特定法律法规环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19世纪和20世纪前半期,崇尚“勤勉致富以获得救赎”的加尔文思潮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企业行为标准。因此在这一历史时期里,管理者认为慈善行为侵蚀企业资源;而股东则认为,慈善行为损害企业利润。[1]19世纪中后期以后,在一些工商巨头和受到早期现代工业严重不良影响的人群的推动下,一些企业与企业家日益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纷纷自觉自愿地从事慈善活动。如当时的船业和银行大亨斯蒂芬·杰拉德于1831年捐赠600万美元建立了一所孤儿学校;而积累起巨额财富的石油大王洛克菲勒于1913年设立洛克菲勒基金会以“改善全人类生活”,一生共捐赠5.5亿美元的财富(Steiner,1997)。这一时期的企业慈善行为具有明显的自发自愿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家良心发现的个人行为。但一些学者注意到,即使在企业慈善行为的萌芽期,企业与企业家亦试图通过慈善行为来获取商业利益(Keim,1978;Morris和Biederman,1985)。事实上,美国早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慈善行为只有在被证明有益于股东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4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定公众公司捐赠在不直接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合法的。[2] 2.被动被迫阶段。20世纪20和30年代,有两个重要因素共同促使企业慈善行为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美国公众公司股权日益分散,如30年代初,美国一些巨型公司(美国电话电报、美国钢铁和宾夕法尼亚铁路等)的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Berle和Means,1932)。股权高度分散导致股东控制权不断削弱,管理者日益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股东控制权的弱化,还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雇员、顾客、供应商和社区等)作用的相对增大,管理者因此必须关注和协调各方权益。二是日益明显的多元化社会发展趋势,即大量自动或半自动生成的相互制约、但又不能相互控制的利益集团不断涌现(Steiner,1971)。多元化趋势使得企业不得不面临大量来自外部利益集团的压力。如30年代,美国企业面临来自工会和联邦政府日益强大的压力;而50和60年代,不断壮大的环保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反种族歧视运动等,对企业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20世纪中期以来,企业也日益明确地意识到,企业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只有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的条件下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3]在上述两种趋势和企业自我意识的共同作用下,企业不得不通过慈善活动来回应社会的各种要求和预期,否则就会遭致广泛的批评和制裁。 3.主动自觉阶段。20世纪70年代,一些新的影响深远的经济与社会因素导致美国企业慈善行为模式再次发生根本的变化。首先,美国经济在经历了20余年的长期高速增长以后,以1973~1975年经济危机为转折点,全面陷入“滞胀”。同时,美国汽车、微电子、家用电器和化工等产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还面临来自日本和前西德等国企业的日益激烈的竞争;长期低迷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来自外部的严峻挑战大大削弱了美国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美国企业纷纷实施紧缩支出计划。其次,80年代初,里根政府实施的“经济复兴计划”导致美国联邦政府大幅削减公共支出,尤其是社会福利支出,非营利性慈善机构眼看着自己的资金来源日益萎缩,纷纷寄希望于企业来弥补资金缺口。显然,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面临一个日益尖锐而难以化解的矛盾:一方面公众希望企业提供更多的捐赠,另一方面企业又不得不紧缩支出。这一矛盾的激化致使企业慈善行为模式再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于是主动自觉的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模式应运而生。策略性慈善行为模式的核心特征是强调企业慈善行为的投资性质,即“行善”可获回报,企业能够“通过行善做得更好"(doing better by doing good)。[1]策略性慈善行为的“双赢”特征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公共管理部门来说都是巨大的诱惑,并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逐步发展演变为欧美诸国的主导性企业慈善行为模式。 二、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的定义与种类 最早关注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的管理学文献是美国学者亨特(A.Hunt)于1986年发表的论文《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4]该文未对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作者通过介绍企业从事慈善活动的六种新思路和新方法,基本概括了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的一些核心特征。较早对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进行明确定义的是美国管理学者伍德(Wood)和罗格斯顿(Logsdon)等。伍德将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定义为“一种蓄意将企业捐赠与企业经济目标联系起来的努力”(Wood,1990)。[5,6]罗格斯顿等人认为,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是“企业捐赠被导向既有利于企业商业利益又服务于受益组织或个人的慈善行为”(Logsdon、Reiner和Burke,1990)。此后,其他学者如(Cloud,1991;Burke,1992;Smith H.,1993;Smith C.,1994;Marx Jerry D.,1998;Roger Martin,2002)纷纷关注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和深入分析。如Smith倡导了“新企业慈善行为”(the new corporate philanthropy),并强调将慈善活动管理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整合起来,以达到通过慈善活动来提升企业知名度、提高雇员生产率、降低研发费用、减缓政府管制、推进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发展的目的。[7]而在Martin看来,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是一种源于管理者内在冲动、并能兼容社会和股东利益的潜在工具性企业慈善行为。[8]显然,尽管不同学者表述定义的方式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即均将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定义为能够兼容社会公益和企业商业利益的企业慈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