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杜中臣(1963—),山东烟台人,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维科学、企 业文化。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依据,在于它的社会性质及其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能力。就其内 容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就其实现方式来看,有劳工组织、 协会、消费者的倡导、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认证,企业自愿担负责任。企业社会责 任运动发轫于欧美国家,现已逐渐扩展到全球范围,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对于 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面临着是逃避责任快速发展还是担负责任可持续发展 的矛盾。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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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5)04-0039-08

      一、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论证

      企业是经济社会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经济单元,尽管个体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也承担 着各种样式的经济任务,提供着各种形态的价值物,如产品、服务、信息等,但经济活 动组织化是现代社会的经济行为的主要类型,因而在社会责任方面,较之其他两者,企 业理应承担更大的份额。

      笼统地说,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该对他人和自己负责,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道 德判断。因为它们都是非自足的,都得依赖他者而生存和发展,尽管权利与责任在时间 逻辑上没有先后之分,但在事物的逻辑上责任具有优先地位。个人、组织和政府担负责 任的方式、实现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担负的责任内容也是各异的。就组织而言,企业 只是诸种组织中的一种。尽管各类企业掌握资源的方式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即追求 收益最大化。倘若企业可以不借助任何一种客体性资源(原料、辅助材料、制度安排、 激励机制和需求市场)和主体性资源(劳动力、管理者、决策者)独自发展,令其担负社 会责任的要求就是过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个企业能够做到这一点,相反, 企业必须借助各种条件才能发展。企业作为社会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设置:人们为 了达到特定目标,在一定宗旨指导下,在各种制度规约下所组成的共同活动的集体。所 谓特定目标,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无论是生产性的、经营性的还是服务性的企业,都 以增加收益为直接目标。既是一个共同活动的集体,就必定涉及人与物。就人来说,它 涉及两类人群: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内部人群,即企业员工;与企业收益没有必然联 系的外部人群,其中包括同代人群和代际人群。就物来说,是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稀缺性 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企业担负责任的社会根源。

      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在于企业面对真假、美丑、善恶、利弊冲突时 的自由选择性。在康德看来,责任奠基于行为者的自由意志的建立之上。当行为者面对 两种以上可能性且存在善恶性质时,当行为者有足够的意志做出善恶选择时,责任才会 发生。因此,当能够做什么的主客体条件已经具备时,主体做出何种选择就成了是否担 负责任的关键因素。现在的问题是,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并不立刻地成为实践 上的根据,将理论上的依据变成实践活动中的根由,尚需诸多实践上的环节。其中,社 会历史要求的明确化和责任意识的成熟是两个关键因素。

      企业原本是资本运行的一种社会形式和实现增值的一种方式。企业是资本的物质形式 ,资本追求增值必须通过企业的合理运转来完成,增值必须转换成企业的收益。而要使 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给企业以足够的自主权,这也是古典自由主义所极 力倡导的思想。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自主经营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设置是保 证组织能够有效率的根本前提,只有当企业依照市场的运行规律、自身的状况、竞争对 手的实力、环境的要求,选择个性化的经营领域和产品时,效率才是可能的;当诸种企 业追求各自的目的而不关心他者时,会造成一种“前定和谐”。针对古典自由主义者的 这种信念和执著,马克思不无批判地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 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 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 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 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 、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1](P199)可以肯定地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 上,从企业前提的合理性(自由、平等、所有权和利己心)都难以推出企业经营过程和经 营结果的合理性。事物的复杂性总是超出人们在认识上所能达到的复杂性。企业在其前 提、过程和结果中所牵涉到的绝不是单纯的经济事件和经济关系,毋宁说它是以经济目 的和经济事件方式出现的社会文化现象,其中伦理性质是其必有的一个事项。这是企业 社会责任之能够成立的前提。企业为何担负社会责任,在何种意义上担负社会责任,以 何种方式担负责任,都取决于企业行为之伦理性质的确立和人们对这种伦理性质的认识 。

      从历史事实的角度看,只要有企业存在就应该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即便是资本主 义发轫时期的企业,也都非常明显地呈现出在劳工和环境方面的伦理性质。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曾集中描述了资本家雇佣妇女和儿童所给他们造成的身心摧残以及给成年男 子带来的压力,认为它使“相对过剩人口的最底层陷于需要救济的赤贫的境地”[1](P7 06)。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是同市场、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一同发展起来的,因 此人们对企业之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识是与对资本主义的认识密切关联的。两百多年来 ,人们对资本主义之合理性的批判始终未中断过,然而人们对企业之伦理性或社会责任 的认识为何不如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那样长久而清晰呢?这是一个饶有兴趣的问题。其实 ,在早期阶段,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的雇佣工人为提高工资、经济地位和尊严而进行的斗 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只是由于贫困程度、文化背景、承受能力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 方式而已。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来自工人的斗争,来自经 营者的自觉,来自民间组织的呼吁、批判与监督,来自政府的认证、治理。其中后两种 方式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展起来,且卓有成效,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值得借鉴的 思路。总之,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历史根由在于:与企业相关的个人与组织的强烈 要求;包括企业在内的个人与社会对企业之社会责任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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