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做大做强放开搞活双重需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应遵循规定 大型国企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中小型国企按国家统一标准划分 间接受让国有产权将不被允许 三类例外情况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原管理层不得再做国有股东代表股权期权试点正在研究专项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这个规定被称为是2005年国资委出台的第一部法规。记者就《暂行规定》 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 记者:2003年年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3号令),现在又共同出台了《暂行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这个《暂行规定 》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李荣融: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 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进有退的方针,着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 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同时,通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 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此过程中,企 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改革探索 ,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 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但近年来我们也发现,在企业国有 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 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 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为此,我们在3号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在做强做大国有大型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 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二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 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记者:我们注意到,3号令规范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企业国有产权向 管理层的转让也应在其规范范围之列,而且2003年年底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96号文) 中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请问《暂行规定》与3号令和96号 文是什么关系? 李荣融:2003年12月,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我们研究制定了3号令。正如你刚才所言,从规范对象看,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 ,包括向管理层转让,均为3号令的规范范畴。也就是说,3号令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监管的总纲,所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应遵循其规定。但从特殊性上讲,企业国有 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 “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由于“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 等种种原因,容易产生自卖自买、人为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 融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坚持3号令总体原则的同时,针对企业国 有产权向管理层这一特殊群体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制订特别规定,如离任审计、清产 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何组织,转让底价由谁确定,转让信息如何公开,受 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应具备什么资格等。对上述方面,《暂行规定》均进行了相关 明确。因此,《暂行规定》是对3号令的补充。同时,《暂行规定》对96号文规定的原 则、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对96号文的具体贯彻落实。 记者:《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 ,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请问为何作这种划分? 李荣融:《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基于以下 考虑: 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如国有资产价格缺 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 理结构还不健全,以及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等等。 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 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 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 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 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