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334(2004)05-0020 1 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我们通常是以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1]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观点是让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享尽可能对应起来,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实际上意味着承担风险,而享有控制权则意味着制造风险,所以这一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原则又可表述为“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的对应”。[2]因为如果拥有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险,这种控制权就会成为一种“廉价控制权”,就无法激励与约束拥有控制权的人努力做出最优决策;同时,因为行使控制权的劳动(如经营劳动)最难观察与监督,[3]难以直接根据其努力水平来付报酬,只能根据间接的、可观察的努力成果(企业剩余)来付酬。而拥有控制权的人享有剩余索取权就可以解决这一监督难题,即让其进行自我监督,克服其道德风险。换言之,由于对经营劳动(管理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太高,只好将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给经营者享有以对其进行间接定价。[4]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上述基本原则在古典企业中表现为古典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即企业股东(业主)独享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在现代企业中表现为现代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即企业控制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享有,而企业剩余索取权则安排给股东与经营者分享,既能给股东提供选择与监,督经营者的激励,又能给经营者提供努力行使好控制权的激励。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框架中,企业控制权是不可或缺的,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工具,而企业所有权的有效性则决定于企业控制权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对应。但是当企业控制权转移到企业经营者的手中,这样安排是否还具有效率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通常的观点是,由于人具有逐利性,这就使得企业经营者有可能采取不利于企业的外部所有者或股东利益的行动,从而导致企业效率的下降。但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可以防止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采取有损于所有者利益的行动,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来自经理市场的竞争约束。Fama认为经理市场可对经理施加有效的压力,[5]如果一个经理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那么在经理市场上他的个人资本就会贬值。因此如果从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观点来看问题,即使不考虑直接报酬的作用,委托代理成本也不会很大,因为经理市场会根据他过去的表现计算出这个经理将来的价值,如果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就必须努力工作。赫姆斯特罗姆也持同样的观点,[6]在他的模型中,假设经理实际能力未知,市场只根据他过去的表现对其未知的能力作出估计,因此尽管没有任何监督,经理也有可能努力工作,因为在均衡点上市场不会被欺骗。如果经理害怕市场对他作出不利的判断,他就必须努力工作,以期获得长远的利益,因此经理努力工作完全是为了给市场留下良好的印象。 (2)来自产品市场的竞争约束。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企业的产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那么这种竞争也会对经理形成强大的压力。哈特对此作了解释,[7]他假定同一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其生产成本是不确定的,但统计是相关的,这样产品市场的价格便包含着其他企业成本的信息,同时相关性使得这个价格也包含了被考虑企业的成本信息。因此,在所有者不知道企业成本的情况下,充分市场竞争条件下产品市场价格可以向所有者提供这一信息。现假设市场中的企业分为两类,一类由企业经理控制,另一类由所有者控制。由于后者不存在两权分离问题,企业会将成本降到最低,从而压低产品市场的价格。这样,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越多,竞争就越激烈,价格就压得越低,从而对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的经理的压力越大,促使他们也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 (3)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资本市场的竞争实质是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虽然每一个投资者在某一企业中的股份很小,不足以对经理实行有效的监督,但是由于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分散在千百万人手中的股份就可能被集中起来。如果经理经营不善,企业的股票价值下跌,有能力的企业家或其他公司就能用低价买进足够的股份,从而接管企业,撤掉在任的经理,重新组织经营,获取利润。为避免被接管的可能性,在职经理会比在没有“袭击者”的条件下更加努力工作。 因此,在充分的市场经济中,即使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的竞争,经理人员还是会努力工作的,这就保证了企业效率的存在。但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具有自身的特点,控制权往往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因而控制权转移到经营者手上很“廉价”,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也使得这种控制权很少受到约束,那么这种控制权的转移是否还具有效率。下面我们用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 2 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效率的博弈分析 我们假设模型中存在着两个参与人,一个是企业内部经营者,另一个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即政府。由于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私人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个人利益。因此,在我们的模型中内部经营者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合作型,即经营者以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以提高企业效率为目的,所有者的目标与经营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另一类是非合作型,即经营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企业控制权通过在职消费、转移支付等手段侵占所有者利益,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企业效率的下降。从人的趋利性看,我们可以认为内部经营者本质上都是非合作型的。因此,本文分析的重点是非合作类型经营者,显然合作类型经营者也在本文的范围之内,属于特殊情况,两者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