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变性与响应性的悖论

——“德治”与“智治”两种组织治理模式的对比

作者简介:
王凤彬,李彬,陶哲雄,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王凤彬(1963-),女,福建吉田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彬,陶哲雄,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内容提要:

在具有浓厚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相关制度条件会影响到组织治理之特定模式的有效性及主导逻辑。基于先秦“道理论”思想内涵及其传承轨迹的梳理,本文在区分制度制定与执行两个环节的有关制度不变性与响应性“悖论”问题的探讨中,对“德治”和“智治”两种不同组织治理模式各自适用的制度条件以及中国业界实践重塑的方向进行了案例分析与理论评述相糅合的研究,使“一(道)与多(理)”、“不变与变”关系命题获得重新审视。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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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当前,制度转型已成为组织治理能力提升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而渗透到企业及其他各类机构的深化改革过程中。关于我国企业如何引入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同时又能坚持中国式管理特色和体现中国本土情境的问题,实业界和理论界都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和探讨。

      从实业界的实践来看,一些企业如宝钢、华为等试图在“中魂”或“企业之魂”与“西制”的“中西结合”中探寻一条管理现代化之路。虽然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兼具已成为共识,但在“西制”引入或借鉴中究竟如何探寻出更好适应国家及企业情境的制度体系和制度变革之路,仍是实业界亟待解答的问题。目前国内有关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之情境响应性的探讨,主要停留在对宏观情境条件(“厂”情、“国”情)的适应上,还没有深入到企业内具体业务经营活动开展的情境(“事”或“案”情)这一微观层次,来探寻与特定行动相适应的制度应该是怎样的以及是如何演变过来的。我国在几千年文明中沉淀下来的“中魂”,究竟对于中国当代业界的行为起了什么样作用,哪些方面需要在制度转轨时期加以变革,中国制度现象的特有个性如何在引进“西制”中予以合理扬弃,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演变路径和治理模式变革研究的课题。

      从学术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当前有关“西体中用”、“消化吸收”等制度构建方式探讨的文献,虽然关注了制度普适性的问题,但基本上停留在国家、产业或企业层面的情境方面来讨论制度适用的边界范围,没有涉及制度的分类学及由此产生的制度不变性与变通性关系问题。而我国古代诸子关于“道”与“理”的经典性论述,以及西方近代以来学者在“事理学”和“类型学”以及行为或行动程序类型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为制度响应性与不变性这一“悖论”问题的探讨提供了重要理论线索。

      本文将中国组织治理模式转型问题的研究置于古今结合与多学科结合的多元视角中,在业界实践做法的多案例比较与归纳中,分析和总结我国企业及其他各界机构在从普适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到制度的分情境的科学制定这一管理现代化进程中,“道法”准则和“事理”准则两种不同主导逻辑的作用。并且,围绕“魂”与“制”关系的命题,从普适性制度执行中“德治”的需要,由注重制度执行中的“变通”向制度制定中的“分类”转变,以及从事物属性的分类深化到行为方式与程序的分类等3个方面进行中外理论文献与业界实践相结合的讨论,从而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转型提供决策参考。

      二、文献评述

      (一)“道”与“理”关系的中国古代思想及其演进

      制度是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关于制度不变性与响应性这一“悖论”问题的探讨,必须根植于中国古代思想中有关“道理论”的阐述。先秦诸子百家关于“道”与“理”的关系及其思想演进,为“中魂”角度的制度问题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历史脉络。

      1.先秦时期“道”与“理”作为二元概念的提出

      在先秦诸子百家对“道”与“理”的阐述中,道家老子、庄子和法家管子、韩非子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所谓“道”,是抽象的、形而上的、根本的准则和原则,它具有“道恒为一,法亦贵一”[1]的特性。将“道”作为最高哲学范畴的老子认为,“道”是天地万物的总根源,是世界的最高原则。法家的管子在“道器”论中指出,“道”是超越形体的,而“器”是具体的、客观的实在;韩非子把“道”理解为规律、准则,如《主道》中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涵盖万物的、综括的、同一的“道”具有统摄地位。执政者通过把握不变的道,可以顺应自然法则[2]。“道”是《吕氏春秋》的核心概念和逻辑起点。

      与“道”不同,“理”显示事物具体的分类次序和关系调整。道家庄子认为,理是“天理”,指事物本身的条理和次序,“万物殊理”(《则阳》)。儒家孟子认为,理是“分理”,应该按照事物的条理去区分,形成一套仁义礼智的道德规范[3]。“道”与“理”是既相互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家管子以“理”为中介,认为“道”是万物产生的根源,万物禀“道”而生,分而言之就是“理”。韩非子明确提出“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解老》),认为“理”是沟通形而上的“道”和形而下的“器”的中间环节[4]。可见,从层次上看,“理”是低于“道”的,因此,“理”是万物显现的各种具体属性,“道”是万物所以然的总根据。庄子认为,“知道者必达于理”(《秋水》)。韩非子更是明确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万物各异理……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解老》)。

      “道”与“理”的不同内涵,决定了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可以归一。先秦诸子以“道一而理多”,“万物源于理,理源于道”的思想,阐明了理与道的对立统一关系:“理”表示事物的各种具体特性和规律性,“道”在各个事物上的具体表现就是理。在《解老》中,韩非子指出,“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所以,“道”具有同一或统一性。与“道”作为万物的总原则(“一”)对应的,“理”是具体事物的个别的原则,“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解老》),不仅表现为“理多”,而且其间存在着大量的相异和对立。并且,在变与不变的方面,管子认为“道者,所以变化身而之正理者”(《形势解》),也即,“道”是可以灵活运用并“完成一切的”。与“道创生,变动不居”的特性不同,“理是规定一切的”,“理在先,一成不变”,“理”用于分与别,具有刚严性和不可改变性[5]。再者,理和智相连,而道和智不相连,“德生于理,理生于智”(管子《九守》),人“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解老》)。由于事物的具体属性千差万别,因此,擅长思虑的智者需要通过总结反映事物内在规律的“殊理”来指导行动,而免于“弃道理而妄举动”(《解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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