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企业治理模式转换的职业经理人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金明,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5 吴金明,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北方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职业经理人的变迁是有其内在规律的。探索并描述这一规律是企业家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资产的专有专用性及企业治理模式的相关分析,可以清晰地得到这样一个规律:职业经理人的变迁是随着人力资本的专有专用性程度的不断提升以及企业治理模式的不断演化而进行的。即由基于传统企业及其单边治理模式的“寄生型职业经理人”,到基于现代企业及其共同治理模式的“派生型职业经理人”,再到基于新经济时代高科技企业及其治理模式的“独立主导型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的地位与作用在其升级转换中发生着显著的有规律性的变化。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3)04-0072-08

      一、基于传统企业及其单边治理模式的“寄生型职业经理人”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业主企业和近代股份公司四类企业常见于20世纪以前的市场经济中(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现代经济中)。其中,前三种统称自然人企业,后一种属于法人企业,是现代企业的前身。这些企业的要素投入、利益相关者结构、相应的生产函数的控制权分配等方面的基本规定性如表1所示,其治理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可以归结为“单边治理”。也就是说,在此类企业里,剩余控制权都仅由一类利益相关者所有。

      个人企业如独立生产的工匠、手工业者或自我雇佣者、现代的“个体户”和独立执业者等,不论其法律称谓如何,本质上都是个人企业。在这种原始的企业类型中,个人集所有权、索取权和控制权于一身,并索取全部收入。任何讨价还价问题都不存在。但此类企业在技术水平、规模经济等方面的弱势也是不言而喻的。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的企业。此类企业曾长期在法律、会计、医药、广告咨询以及部分金融服务等特定的专业和服务领域居主导地位。合伙企业因增加了至少一个利益相关者而开始成为团队生产。从技术角度看,合伙制企业具有相对规模经济优势。但各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化分工,则是外生给定的。合伙人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额外成本是这类企业的相对弱势,它与合伙人数量显著正相关。但身分平等、共同决策等因素诱导的“主人翁”精神,使得合伙企业在现代经济中也仍有其特殊的生命力。

      产生于14世纪下半叶、流行于整个古典资本主义时期(16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的业主企业,其典型特征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劳资分立:一方面是雇工,另一方面是兼有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业主。由要素性质及其所有权关系方面的这种质的差别所决定,业主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利润完全归业主所有;雇工则获得事前通过市场议定的工资——“劳动力价格”,以及与此同时议定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日长度、工作强度和内容等,其余“未尽事宜”则交由业主主宰。

      表1传统或早期企业及其治理结构

      

      注:①“生产要素”一栏中字母代号的含义:L:人力资本;L[,u]:一般人力资本;L[,s]:特质人力资本;K:非人力资本;K[,u]:一般非人力资本;K[,s]:特质非人力资本;u:一般或非专用性;s:特质或专用性。其中L、K表示未就专用性作出具体区分的要素。

      ②对于合伙人和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暂不进行数量方面的区分。

      ③生产函数中的符号“+”表示不同的要素由同一利益相关者所有。

      资料来源:杨瑞龙主编:《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自18世纪机器大工业和工厂制度被引入以后,以单个非人力资本相互分割为存在基础的传统自然人企业制度开始逐步退出企业舞台的中心位置,以信用制度和日益深化的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法人企业——股份公司应运而生,并自19世纪后半叶开始替代业主企业成为首要的企业类型。股份企业从孕育到成熟,先后经历了萌芽形式、古典形式、近代形式和现代形式等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近代股份公司雏形于17世纪的英国,流行于19世纪英美诸国。与前三类企业比较,其基本特征是:利益相关者一般划分为仅投入一般人力资本(生产能力或日常管理能力)的雇工和管理者、仅投入债权资本(一般非人力资本)的债权人、以及投入全部特质人力资本(决策能力)和特质非人力资本(股权资本)的股东。与此对应的企业治理结构是:股东群体是惟一享有剩余控制权的利益相关者,雇工、管理者和债权人则获得合同控制权。

      上述企业类型中,因人力资本的专有专用性不为人们所认识,职业经理人完全寄生于母体之中,独立的业者身分尚未形成。即使是近代股份制企业中的管理者,也不过是企业常规管理事务的处理者,相当于现代公司中的中层管理者。处理这类事务基本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才能。在企业经营的重大问题上,管理者只有发言权而没有决定权。而股东们在这类问题上仍然事必躬亲,与传统企业的老板兼经理没有两样。因此,他们依然是一群业主或合伙人,只是承担的责任较为有限罢了。事实上,在相当一部分近代股份公司里,他们与经营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并且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因此,钱德勒将其称之为“企业家式或家族式的企业”。

      二、基于现代企业及其共同治理模式的“派生型职业经理人”

      现代企业的主体是现代股份公司,其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至少两类利益相关者同时具有剩余控制权。因而这一特征也被称为“共同治理”。这是由联合生产的技术特点和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决定的。这种变化伴生了“两权分离”、持股机构化和法人化、“产业民主”运动、职工所有权以及“法人式资本主义”、“经理式资本主义”等一系列名词。这些名词无非是对现代股份公司共同治理趋势具体表现的肤浅称谓。为避免其流行含义可能带来的误导,杨瑞龙等将其分为SM型(股东和经营人员共同治理)、MWS型(经营人员、雇工和股东共同治理)和ES型(持股职工和外部股东共同治理)三种基本类型(见表2),其排列次序反映了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的不断加深,进而其所有者在企业治理中的相对地位也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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