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今年改革“重中之重”的重点,全国人民热切关注和拭目以待,希望取得明显绩效。本刊在5月份邀请厦门大学10位年青博士座谈。现将他们的发言摘要刊出,供参考。 刘春雷:产权改革仍要重视 在产权问题上,有两个奇怪现象:一方面是人们对产权的概念理解得过宽,套用新制度学派某些代表人物的定义,把受益受损的权利都纳入产权范畴;另一方面是人们对产权改革的范围理解得过窄,似乎只有公司制改造、企业兼并、破产、资产流动才算是产权改革。 产权或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不过是所有制关系的制度反映(法律反映只是较为普遍的形式,而非全部)。16年来的改革,从放权让利到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改革一直贯穿其中。从产权关系看,国有企业改革不外乎是重塑企业的责、权、利结构,这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责、权、利安排即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不管你承认不承认,看到没看到,产权改革都在进行。改革之初的放权让利虽未取得预想成效,但不妨碍它也是一定意义上的产权改革。在同一所有制主体内部通过重新界定剩余索取与控制关系,使尚未脱离父爱主义庇护与限制的企业多少有一些自主权,以适应范围日渐扩大的市场。至于后来的承包制、股份制改革,产权的印记就更明显了。总之,产权改革既涉及到产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变动,也涉及到产权主体内部的责、权、利变动,不能只看到前者而忽视后者。 国有企业改革是在总体上保留国家所有权这一大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就不称其为国有企业改革。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改,总体上看,国家不放弃充当企业狭义所有权(即归属权)主体这一角色。有人提出将国有资产债权化的思路,按此思路,在企业结清债务时,不再拥有债权人地位的国家就失去了与企业的产权联系,国有企业就转化为非国有企业。当然,这也不妨作为一种辅助思路,以调整国有资产存量结构。但国有企业改革,体现在产权制度上,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有这样一个模式。 理论界几乎一致认为,沉重的债务负担、企业办社会以及与现代市场机制矛盾的企业领导体制,是国有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难点,究竟怎样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都离不开产权改革这个主旋律。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消除或降低经济当事人财产行为的不确定性。传统产权制度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它不能保证产权主体及其内部成员“自食其果”与“自负其责”,“吃大锅饭”正是对这种弊端的生动概括。用纯经济的眼光看,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第一位的,维持、修补旧的产权制度可能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市场的份量在增大,而新的产权制度相对滞后,资源配置效率就不可能提高。试想,在权责分离,职能不清的产权制度下,谁会非常关切今天属于自己、明天可能属于别人的财产呢?与其为它保值、增殖,不如挥霍掉或低价让渡他人、捞取个人的好处,这不可避免地要导致价格信号失真、资源的不当配置。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产权主体职能与产权维护职能的分工。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又是产权制度等有形、无形公共品的供给者与维护者,因而,必须合理区分两种职能、排除裁判员加入运动员行列的可能性,要避免产权主体职能与产权维护职能的混淆,还有赖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内部制衡关系的强化。 第二个层次是产权主体之间的职能分工。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是必要的,是在经济上实现其所有权的保障;但不能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有的改革试点企业经营权得而复失,原来减少了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又有重返。说明产权主体之间的职能分工不清,边界不够稳定。象房屋主人将房屋租给使用者后就不得随意进入房屋那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所有者代表,对企业经营多加干涉。国家让渡给企业的产权就该由企业独立行使。如果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权能交叉,产权制度的效率就无从谈起,国有企业这匹“病马”很可能成为“死马”。 第三个层次是产权主体内部职能分工。产权明晰不应马上联想到私有化,误认为是私有化潜行。在公有产权主体内部,进行不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职能分工也是产权明晰,产权明晰完全可以作为巩固公有制的手段。产权主体内部职能分工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做到主体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分布基本均衡,谁有任命企业厂长、经理的权力,谁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产权改革与企业管理的接合部也在于产权主体内部职能分工。科学的管理至少包括协调主体成员的行为,提高企业职工对资产的关切度以及减少劳动者的怠惰等,这些都是产权主体分工高效率的题中之义。产权改革与科学管理不能截然分开,在强调管理的同时,还要看到它的产权意义。 生柳荣:国有企业改革之路是“3+1”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有些人因企业债务重,提出豁免债务的建议。我以为不宜这样做。 银行是国家的,但银行的资金不是国家的。众所周知,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和负债,其中前者不足10%,因此银行的大部分资金是向社会各界吸引的各种存款,主要来自寻常百姓。既然银行的“钱”是老百姓的,它就没有权力拿别人的钱去“送礼”——豁免企业债务。因此,那种主张通过银行免去企业部分债务来“支持”企业改革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同理,另一种主张银行将不良债权变为国有企业的股权的建议也是行不通的。首先股权与债权风险不同,股权与企业“同甘共苦”,股金投入企业“一去不复返”,若企业亏损,连股息也没有保证;债权的基本前提是“还本付息”。若将债权变股权,银行就无法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其次,如前所述,银行的钱主要是老百姓的,若将债权变股权,这股东究竟是银行还是众多的百姓?若是百姓,不如让其自己直接购买企业股票,何必让银行多此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