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8月下旬召开的“中国经济体制下一步改革”的国际研讨会上,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教授提出了“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详细内容参见1994年第6期《改革》杂志)。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的难点及对策》一文中介绍了这一概念(参见1995年2月26日《经济日报》),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可以认为,中国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和宣传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特征是结束了单纯介绍现代企业制度的功能和优越性,开始揭露现代企业中存在的种种矛盾。现在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内部人控制”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它与现代企业理论中的“代理问题”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中国目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什么特点?应如何控制“内部人控制”?等等。本文就是对这些问题的初步探讨。 一、对“内部人控制”的基本认识 现代企业理论指出,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董事、监事)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作出违背出资者利益的事情来,这就是所谓的“代理问题”。因此,从广义上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代理问题”。 另一方面,从狭义上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又是针对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情况而提出的,在这些处于转轨时期的国家中,“代理问题”具有了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可以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一类特殊的“代理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采取广义的概念。从各国企业进化的历史来看,在许多类型的企业中发生某种程度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一般来说,在个体企业中没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因为出资者与经营者是合二而一的,甚至于老板与伙计也是合二而一的。再放大一些,在许多个人合伙企业中也可能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几个亲朋好友聚积在一起,彼此相互信任,无所谓内外之分。正是由于在这类企业中几乎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这种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家族企业也会发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创业者亲自管理的时期问题不大,而到了第二代或第三代,一方面“老板”的能力在下降,另一方面经理人员的能力在上升,其结果,就会出现“大权旁落”的情况。 股份公司是对个人企业的哲学否定。股份公司的功能在于把社会的财力与智力很好地结合起来,加速资本向企业的凝聚。在这过程中,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在美国,一些大企业的股东可能有几十万或几百万人(如通用汽车公司职工人数最多达70万人,而股东最多时达400万人),随着出资的分散化,虽然出资权在名义上还是掌握在股东手里,但实际上没有持股的经理人员却掌握着实权,有的人把这种情况称为“经理革命论”。当然,这时的经理人员很可能会侵犯股东权益,这是一种典型的“内部人控制”情况。 还有另外一些典型的情况。例如在日本,股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已经基本上变成了企业法人,而且许多企业之间是相互持股的,董事会、监事主要是企业内部产生,外部董事很少。这时企业出现了“高股价”和“低分红”的倾向,有的人认为是大股东在“剥削”小股东,对于小股东来说,虽然名义上是所有者,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支配权,这是与美国不同的“内部人控制”情况。 在理论方面,之所以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是由于企业“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极端地讲,外部人想完全监督内部人是不可能的。再深入一步看,股东与企业处于对立之中,比如费用方面的对立,工资具有两重性,广告费、交际费也具有两重性;再如对于利润的处理,企业方面要求把利润留在企业内部以利于长期发展,这要求股东牺牲短期利益并且承担相当的风险。可以认为,有许多情况代理问题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是难以精确判定的。 股份公司虽然是社会分工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不同主体智力与财力结合的组织形式,但自然就会带来内部人“道德障碍”等问题,因此,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必然带来的问题。换句话说,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现代大型企业中,“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值是注意的是,前苏联与东欧一些国家在转轨时期也出现了“内部人控制”情况,本来是国家所有的企业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例如在南斯拉夫,主要是职工控制了企业;而在俄罗斯,则主要是经理人员控制了企业。其共同特点是在政治上发生了突然的转折,一时间出现了“权力真空”,内部人得以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这时的问题与其说是“代理问题”,莫不如说成是“委托问题”。因此,狭义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实质是一种“委托问题”。 二、中国目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点 与前苏联和东欧的“休克疗法”不同,中国企业改革是“渐进式”的,就是在原来政权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条件下,通过自我完善逐步达到改革的目的。但是,目前也同样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由于原来的体制还在起作用,而政府机构又处于重大调整阶段,“出资者缺位”情况比较明显,所以,外部与内部的“争权夺利”愈演愈烈,企业往往表现为处于外部“超强控制”和“超弱控制”的两极震荡之中。 所谓外部的“超强控制”表现在企业还没有获得财产权,还没有成为独立的法人,不过是一个放大了的车间而已。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握有“生杀大权”,有时可以把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强行合并,有时可以把企业领导随意撤换掉。在整个政策环境上,也在寻找着加大外部监督力量的途径,例如,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制度、强调厂长经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负责等等,而有权任命厂长经理的人却没有责任。特别是人事任免权,还牢牢地掌握在人事部门手中,对企业只管住“一个领导人”(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企业经理人员则感到自己的地位不稳定,无法形成长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