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制不宜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经济管理职责,如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投资、金融、财税、物价、市场、企业等领域内的管理职责;二是社会管理职责,如在国防、外交、公安、司法、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内的管理职责。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其中主要是对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的管理,实质上是属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责的范畴。政府内部设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有的同志提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建制归属,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国务院。其主要理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全国人民与全民国家的最高权威代表,对国有资产以所有者身份行使管理权。同时认为这样的建制归属也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上述主张看来不适合我国国情,似不可取。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关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理所当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但是有关国有资产的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是执行性的职责,显然,宜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承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建制也宜归属国务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当然也完全有权对国有资产以所有者身份行使管理权。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在职责上、日常工作上,往往会有不少交叉衔接的地方,只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属于国务院建制,才能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便于工作上的组织协调,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至于是否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关键在于:在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划分政府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只要是妥善地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促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部门之间彼此职责也划分的科学、合理,那么,即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建制归属国务院,依然将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否则,不论其建制归属情况如何,都将不利于政企职责分开。此外,从国际经验上看,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等等国家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经常性管理工作,也都由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他们的经验可资借鉴。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遵循《决定》中的上述精神,在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责中,政府面对社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责与面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责,要创造条件实行分开,其管理机构也要适当分设。目前在国务院机构中,即设置了授权由财政部管理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司管理国有资产工作。 宜从我国国情出发,设计、明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责宜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并组织实施;组织进行对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负责对国有资产现状及变动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经国务院授权后,代表国务院行使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所谓终极所有权,其具体内涵是由其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者身份,对其进行直接分工管理的国有企业,在拟将国有资产向外商、侨商、港澳台商或非国有企业、单位、个人转让时,有权进行审批;在由其直接分工管理的企业关闭或破产时,经清理债权债务后,对上述这些企业的剩余财产有处分权。 长期来,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专业经济部门对由其隶属的国有企业,既实行部门管理,又实行所有者代表职责的管理。在经济体制转轨后,应努力改变这一现象,力促专业经济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责与所有者代表职责分开,防止在行使行业管理职责中产生倾向性,阻碍企业在市场中展开平等竞争。但在近期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限于现有条件,还难于面对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同时也缺少这类监管的人才。而目前经过政府机构改革后保留的国务院专业经济部门,则拥有人才的优势,熟悉有关行业、企业情况。所以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宜在现有专业经济部门内部,分设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指导下,对若干有关的大型国有企业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职责:即对若干有关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资产现状及变动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经国务院授权后,代表国务院行使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日后,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打破行业界限,将现有的专业经济部门下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适当地集中起来进行设置,促进专业经济部门从组织机构上将行业管理职责与所有者代表职责进一步分离。 三、正确划定政府的其他经济管理职责 政府的一般经济管理职责,主要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信息的间接管理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实施行业管理。这种以运用间接管理手段实施的经济管理是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面向全社会的。当然,也包括国有企业在内。显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承担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面向全社会的运用间接管理手段的经济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