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的利益表现在哪里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山艾 北京

原文出处:
经济学消息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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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据说有的搞了股份制的企业后悔了,还有的想搞股份制的企业也止步不前了,其原因在于企业留利还不如承包制。

      在刚一开始实行股份制时,有的企业对于利润留成的一块设置了“企业股”,后来又有一些企业设置了“企业集体股”。但是,在国际上不允许设置企业股,我国公司法也不允许,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企业股概念与法人定义相矛盾,因为一个主体出资成立了另外一个主体,就是要把两者的资产划分开来,这好比人不能自己生出自己来一样。第二,如果允许有企业股存在,就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减少了实际的总资产,因为如果企业破产,企业对本企业的投资将无法用来抵债。第三,违反股东平等的原则,外部主体与企业本身所掌握的信息是不相等的。第四,容易操纵股票价,因为企业买入自己的股份时,在资本金方面会有所减少;而在高价卖出时资产方面增加了货币收入,资金来源方面也会增加。所以,企业可能操纵股价的上升。

      总之,对于股份公司来说,企业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企业是不能成为自己的出资者的,也就是说,以为企业的利益只能是表现在对企业的持股上的想法是不正确的。那么,企业的利益究竟表现在哪里呢?众所周知,日本企业的自主性很强,下边我们就以日本企业为例加以说明。

      1、费用支出的自主权。股份公司的利润都应该归股东所有,如果收入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生产费用的减少就可以带来利润的增加和分红的增加。但是,一般来说,收入的增加与费用的增加可能是同步的。日本每年企业广告费与分红总额大体相当。1988年广告支出最多的是花王公司为419亿日元,同年该企业分红只有37.7亿日元。比广告费更多的开支是交际费,每年企业的交际费都比分红总额要高。如1990年企业支出交际费5.63兆日元,同期分红总额才4.51兆日元。这里所谓的交际费大部分是用于与关系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公司经营人员可以得到实际好处。正是因为如此,日本电视台在征求大家对交际费是否过高的意见时,许多职工都表示不高。也有许多人认为股东的分红被企业职工“吃”掉了。

      2、低分红倾向。本来,股份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利润也要对股东进行分配的,但是,目前日本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呈固定化倾向,即按额面的10%或15%分红,就是利润丰厚也不多分,出现亏损也不轻易减少。如果按市场价格计算,那么实际分红率还不到1%,与银行储蓄利率是无法相比的。从企业的利润分红比例来看,比较普遍的是固定拿出20%的利润用来分红。美国与日本不同,不仅分红比例较高,通常为30%以上,而且真正做到了多有利润多分红。之所以在日本发生这种情况也不难解释,因为法人大股东相互持投,分红多了彼此的利益相抵消而没有得到实际的好处,所以形成了稳定的低分红,这就对企业很有利。

      3、高股价经营。如前所述,每股分红除以股价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报酬率指标,但是,1950年代美国兴起了“股息率革命”,即不以当期分红为基准,而以将来的收益性为基准,这样,每股盈利率(每股利润除以股价,其倒数为市盈率PER)成为了衡量投资收益的标准。日本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股价开始与分红相脱节,特别是1967年日本政府一边实行资本市场自由化,一边加紧稳定股东的工作,由于法人的购买,再加上企业按时价发行可以获得大量资本操作收益,因此,1969年之后股价就迅速上升了。

      对于企业法人来说,高股价的好处一方面是提高了被人恶意收买的成本,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了稳定的股东;另一方面,市价发行也可以用最低廉的代价从社会筹集资本,因为股价高分红率就变得很低了。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持股可以操纵股价,而广大个人小股东则叫苦连天,他们只有追随在其投机者后面任人摆布,整个资本市场更加富有投机性。

      4、市价发行。上述高股价经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法人购买提高股价,另一个就是按市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获得较高的溢价收入。战前日本股份公司增资时一般是对原股东按出资比例以额面价格发行。1960年后这种模式受到了批判,大藏省也同意按市价发行了。1968年日本乐器(现在的雅马哈)首开先例,1968年市价发行额只占总发行额的3.6%,1969年达11.2%,1970年为19.1%,1972年一下子提高到66.3%,至今一直在70%左右。

      大量溢价发行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了,但对股东来说却是没有什么报酬的。为了克服这一不合理性,日本商法1981年改正案规定溢价收入的一半以上必须算入资本金,这样就必须考虑将来的分红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任意操纵股价,剥夺股东权益。正是由于法人之间先抬高股价再市价发行,便将许多个人小股东挤出了资本市场。

      5、企业稳定性。在美国,通过公开的股票买卖操作(Take-Over Bid)收买一个企业是家常便饭的事情。日本于1964年参加了OECD(经济合作开发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外资法和外汇法表示愿意向国外开放本国的资本市场,但是,结果只是日本企业在美国市场上大肆收买,而反过来没有一起美国企业在日本市场收买成功的例子。这是由于日本政府在推进资本自由化的同时加紧做好各企业稳定股东队伍的工作。这样,凡是外资大宗购买成功的几乎都是企业主动“卖身”的结果,例如五十铃40.2%的股份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所有、马自达23.4%的股份由福特公司所有等等。实际上,在国内也并没有多少恶意收买成功的例子。这是由于日本上市公司通过稳定股东的工作,过半数的股份都是由关系可靠的企业法人所有的,外部想通过收买股票而掌握整个企业的支配权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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