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

——解决国有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的新思路

作 者:
方文 

作者简介:
方文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文出处:
中国企业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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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间的相互拖欠款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顽症,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解决这一“顽症”,似乎还难以找到彻底根治的办法和途径。我认为,除了在舆论导向上进一步认清“拖欠有理,赖账无罪”论对发展经济、发展企业的危害外,还必须从体制上、机制上乃至从法制上真正确立市场经济所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不失为一条解决国有企业间相互拖欠款的新思路。

      企业间的欠款方和收款方,实际上已形成了“债务与债权”的关系,就同一笔款项而言,欠款方的财务帐上被列在“应付帐款”项下,而收款方的财务帐上则被列在“应收帐款”项下,并都反映在各自的“资产负债表”上。因此,从财务处理的角度看,把“应付帐款”变为“股东权益”,把“应收帐款”变成“长期投资”是可行的。

      问题是由于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要么全部归国家所有(国有独资企业),要么大部分归国家所有(国有控股企业),这样,国家(由国务院行使职权)就必须对由国有企业间相互拖欠款而形成的债务与债权,进行“债权转股权”给一个“统一的说法”(即政策)。

      为什么非得由国务院出面制订统一的政策呢?这是因为,目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是按国家所有,各部门、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的框架构建的,由于资产托管链长,加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作用,实施“债权转股权”就会因在“唯利是行”心态的驱使下,而不能最终彻底铲除“拖欠有理,赖帐无罪”论生存的土壤。事实上,当前正在进行的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转股权”,也正是国家给了一个“统一的说法”,才使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在清理国有企业间相互拖欠款(这一本来属于纯企业行为)的过程中,也只是在这个层面上采取一下“政府行为”(实际上也是最高层次的企业行为,此时的国务院应被视作是国有资产的终结所有者)。

      如果国有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可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解决,那么,也不可能将国有企业间因相互拖欠款而形成的所有“债务债权”都转成“股权”,否则没有了债权债务,国有企业也就又要回到计划经济的时代了。因此必须对可划转的债权债务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操作程序。

      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债权可转为股权?转换过程中须履行哪些程序呢?通过我公司一次解决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的成功实践,我们认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必须仅限在国有企业中进行,以规避“法律障碍”,降低“转换”成本,提高债转股的成功率。

      2、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必须遵循“债权方优先, 兼顾债务方”的原则,即提出“债转股”的必须是“债权方”,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必须优先考虑“债权方”的合法权益。当债权方提出“债转股”要求时,必须充分尊重债务方的意愿,在债务方不同意“债转股”时,不得强求。但债务方必须向债权方还清拖欠款,或经双方协商确定还款时间及方式。该协议必须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3、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 必须对债权方提出转股的“应收帐款”的帐龄、金额作出明确的限定,帐龄最短不得低于3 年(按国际会计准则,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必须提取坏帐准备金, 同时过短的帐龄欠款转为股权会引发不必要的混乱);可转为股权的拖欠款金额必须大于100万元(金额越小债转股的意义也就越小)。

      4、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必须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国有资产控股、经营集团的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还必须经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此项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地有序进行。

      5、实施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 就是要将拖欠企业的国家股(按原值或双方协商的价格)转为债权企业持有的国有法人股,以提高债权债务双方“债权转股权”的积极性。

      6、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必须采取“先试点, 后推广”的方式谨慎推进。首先可在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运作相对规范,而且上市公司对债权转股权有内在的需求。

      7、实施企业间相互拖欠款“债权转股权”以后, 国有企业之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双方董事会(必要时可经股东大会)批准,可在合同中明确若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欠款超过3 年,可实施“债权转股权”,以对债务方作出硬约束。

      实施“债权转股权”除能迅速解决国有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外,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也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这有利于建立和形成国有企业多元投资主体,建立起规范运作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先进,鞭策落后,带动中间,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能力,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有利于建立和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守信”的信用原则,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使国有企业眼睛向内,抓好各项基础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依靠科技进步来发展自己,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靠欠别人的钱来谋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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