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刻做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我党历史上,专门就国企问题做出决定这还是第一次。决定的思路,是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形成的,目的是落实十五大报告精神,并有一些突破。 我们知道,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并且明确了的。那时就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在我们常说的四句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也是在那时提出来的。并且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这个改革方向,并且提出了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和应当多样化等等。应该说,这都是认识上的提高,对改革的实践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不能走过场 但是,从几年来的实践看,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认真地按照上述决定和报告的精神去办,以致使得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试点,实际上走了过场;以致使得国有企业改革,直到现在仍然是改革的难点、重点和焦点,使得中央不得不就这个问题,重新和专门做出决定。 这次《决定》,在我看来,最为重要的有这样两条:一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企业布局;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于从战略上调整国企布局,我打算另写文章,这里专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 前面提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际上走了过场。这表现在什么地方呢?表现在:(1)实际操作时回避产权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 从而使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试点企业,仍然是国有独资公司,其余大半为国有控股公司。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挂着公司制的牌子,而行的仍然是旧体制内容,“换汤不换药”。从而也就不可能真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是实践证明了的。(2)现在所试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 即以前我们所说的企业领导体制,仍然是按照旧模式、老办法建立的,即董事长、总经理人选由上级党委首先决定,由行政部门任命,顶多走走形式,由合法机构通过一下。由于这些人的“乌纱帽”实际上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而不掌握在出资者、所有者手中,他们能够对出资者真正负责,按照市场的形势,自行决策、自主经营,独立地处理问题吗?能够对所有者负责,行使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吗?(3 )现代企业制度的每个机构的职责,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职工等,本来应当是权责既十分明确,又能相互制约和制衡的。有制约和制衡才能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各负其责地工作。可是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却推广的是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的做法,以减少矛盾。这样,矛盾虽然没有了,却连权责明确、相互制衡也不存在了。且不说还要党委书记当企业的第一把手,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样的体制,的确属于“中国特色”,但却置企业制度中的基本规律于不顾了。(4)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 不仅没有解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解或分离,也没有解决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没有真正解决国家终极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正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有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因而试点中要求的四句话:权产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也就都没有实现。当然,我这是从总体上说的,并不否认有些地方,有些企业搞得不错。像深圳,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还是在向前推进的。 也正因为这些年的改革和试点回避产权制度改革,有这样那样一些问题,因而我对这次《决定》中的有些说法是非常赞成的。这就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再一句话是:“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这些说法我认为是有针对性的。针对的就是这些年来的国企改革没有这么看、也没有这么干。 要搞就要规范化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有些重要的部门和产业,必须由社会主义国家来搞,实行国有国营,垄断有时是必要的。因此,国有独资企业这种企业资产组织形式不能否定。但是,这种所有制形式并不是最好的,也不能搞得过多,什么都由国家垄断经营。从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的观点来看,股权多元化是发展趋势。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势在必行。国有资本应在一般性竞争企业退出来。现在企业制度试点应搞规范的公司制。股权转让,企业产权重组,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唱“主角”,这都是产权改革。我们决不能再搞那种走形式的制度翻版了,要搞就要规范化。 第一,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说,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其实就是要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的股份公司。国家股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控股,但是未必多数企业搞控股。这是因为只有在改变国家控股的情况下,才能彻底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才有可能实现政企分开。而只有政企分开,企业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才能成为市场的主体。国有独资企业是不可能政企分开的,也不应当要求它们政企分开,它们完全可以由政府操作;国有控股企业也难以做到政企分开,只能做到在企业外部真正地政资分开,在政资分开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使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可见,就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搞成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公司制,实现政企分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少数。这是必须明确的一点,不能含糊。 第二,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产生和规范运作,确实是公司制的核心。如前所说,以前我们试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是不规范的。不规范就不能收到规范的效果。那么,怎样才能规范呢?这同样要股权结构多元化。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前提下,实现《决定》所说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这个问题,其实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讲清楚了:“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家作为出资者,派遣企业领导,进入企业治理结构是合情合理的(独资或控股公司都是这样);如果是规范化的、多元化投资者的公司,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管理者的选择,国家机构就不要硬插一手了,把权交给股东会好了。这样才能规范运作。才符合管人和管钱统一起来的原则。不让投资者决策重大问题和选择管理者,剥夺人家的权利,人家就会没有投资的积极性。我们应当相信群众,相信所有者(投资者)决策企业重大问题和选择管理者会更加认真负责,更加能行使好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