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韦伯将人从禁欲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理性追求成为行动的主要动力。在关于科层制的研究中,韦伯又将理性主义精神融合进了组织研究中。与新古典经济学中投入产出的思想相吻合,早期的组织研究者将组织定义为增加投入产出效率的社会机器,理性系统便成为组织的代名词。组织制度,诸如职业、政策与规划都是与产品和服务一并创造出来,并在组织中实现了理性的生产方式[1]340。新制度经济学更为贴切地从有限理性出发,用交易成本对企业制度进行了分析。此后,理性选择理论又对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和Alchain的代理理论进行扩充,将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运用在了政治组织中。但是,新制度经济学中到处弥漫着乐观的功能主义色彩[2],认为制度的存在是因为它们可以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从而促进交易的收益。可见,新制度经济学仍然是以新古典经济的效率思想,从获利结果中对制度进行解释性描述,并没有真正从本质上探讨制度的建构过程。更何况,新制度经济学无法解释现实中一些效率低下,但仍维持存在的制度形式。制度的根源何在,不断困扰着制度研究者。在开放系统理论[3]和组织制度学[4]的研究中,这一核心问题的答案似乎在合法性的研究中逐渐找到了出路。学者们从合法性的角度,不断探索着组织制度的形成、维持、变迁以及扩散等一系列建构过程,理性也不再是先验的,而是建构的。关于合法性的研究虽然现在仍处于探索阶段[5]686,但是合法性已经成为制度研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6]。 二、合法性概念的演变 合法性这一概念的影响范围不仅仅局限在组织研究领域,其重要性在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中都得到充分认可。追溯其发展历程,可以说是和组织理论同根同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正因为如此,合法性概念本身的演变过程,凝结着数代学者思想的结晶,正如Wright(1985)所说,概念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概念的演变过程[7]。 (一)早期研究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韦伯将合法性的概念首次引进了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中,韦伯在社会道德或规则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实践的重要性,认为合法性来源于与社会准则和正式法律的一致性。但在韦伯之前,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马克思,其对意识形态和阶级的分析就已经流露出合法性的思想。当韦伯正式提出合法性这一概念之后,又是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德国的海德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深受韦伯思想的影响,在其《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对韦伯的思想进行了传承,从而也扩展了韦伯关于合法性的论述,认为合法性指的是组织与社会法律、规则及价值观的一致性[8]。历史的发展看似一脉相承,但在统一的历史过程中往往散发着矛盾发展的气息。学者们过于关注合法性这一概念本身,却忽视了产生合法性概念的两大理论基础之间的区别。韦伯,包括马克思从冲突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合法性进行了论述,而帕森斯对合法性分析的基础却来源于功能主义理论。正如冲突理论和功能主义理论如同硬币的两面[9],韦伯的思想和帕森斯的思想分别关注合法性的两个不同方面,在对立统一中寻求发展,韦伯认为合法性来源于一致性,而帕森斯认为合法性就是一致性。韦伯同马克思一样,在阶级冲突的现实基础上,对制度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合法性做出评价判断,而帕森斯则是在共享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合法性形成认知理性。正是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开拓,合法性问题成为制度理论研究的指引明灯[10]571,也正是他们分别侧重于评价和认知两方面,奠定了合法性概念的两大基础。 (二)制度观点 早期的学者虽然认识到合法性的重要作用,但只是将研究停留在对合法性表现形式的描述层面,并没有对合法性概念定义的本质属性进行深入探索[11]591。随后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学者们围绕着如何定义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争论。Maurer(1971)从合法化的过程对合法性进行定义,认为合法化是组织向外界证明其生存权利的过程[12]。这一定义显然是将合法性问题的重点放在了评价方面,对存在的理由进行评价,确保制度的合法性。Pfeffer(1981)对组织制度存在的理由进行了扩充,认为这一理由是组织的价值体系与更大社会系统的一致性,组织是借由文化一致性从而证明制度合法性的[13]。可以看出,从评价的角度出发,合法性等同于合意性,但是在认知的视角中,合法性的重点落在了可理解性上。合法性的认知视角更符合新组织制度学派的观点,从文化分析入手,将合法性作为促使组织与社会规则一致性的制度功能。组织为其自身存在所提供的文化解释,意味着合法性的存在是视若当然,毋庸置疑的,即文化对组织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合法性的程度[14]201。 (三)战略视角 正当制度理论日趋成熟之际,战略理论也开始对组织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做出了回应[15-17]。基于资源依赖理论,战略学派的观点中,合法性被定义为一种可操纵性的资源,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合法性的组织在结构设计、产品生产、市场进入以及要素选择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并且组织可以凭借合法性的地位享有长期生存的权利[18]。结合形象管理理论,Ashforth和Gibbs(1990)将合法性资源分为实质性和符号性两类,并且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对合法化过程的控制方面,从获得、维持、定义三个方面对合法化的建构进行了分析[19]182。随后Suchman(1995)进一步修正,从获得、维持、修补三个方面提出了合法性面临的挑战,并相应地给出了组织管理的应对措施[10]586。 (四)经典定义 Suchman(1995)在《美国管理学会评论》上发表《管理合法性:战略和制度的视角》一文,在合法性的研究历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文中Suchman将合法性定义为在由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意义系统中,某个实体所进行的活动被认为是合意的、恰当的、合适的普遍性感知或假定[10]574。这一定义对合法性的评价和认知框架进行了整合,合法性来源于社会观众的判断,这一判断过程是一种评价活动,但是评价的标准却来自于社会建构的规则,评价的主体不是单独个体,而是集体观众的普遍性判断,融入了认知性的相关因素。不仅如此,Suchman还结合合法性的内外两方面,整合了制度视角和战略视角的不同侧重点,认为制度观点强调了如何将外部社会建构的信念嵌入组织中,战略观点强调组织内部如何对合法性进行管理。这一定义由于其内容的广泛包容性,以及深厚的理论支持,逐渐得到学者的共识,并被多次引用。正是这一经典定义的确立,为此后合法性的应用研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