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认识和加以解决,不然的话,对于完成十五大确定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任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国家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在资金扶持、政策倾斜等方面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是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国家虽然也提出了要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盘活资产存量;要通过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拍卖和租赁,使国有经济卸下包袱、轻装前进;要通过大企业从一般性生产环节退出,为中小企业的协作与发展留下空间等改革措施,但地方与企业认为,因为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改革政策能够落实的不多,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仍处于举步维艰的困境。 一、国有中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难点 国有中小型企业因为市场需求不足、设备落后和技术力量薄弱、产品档次低、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生产经营非常困难,亏损局面没有多大改观。尤其是部分企业停工待产多年,职工生产与就业没有着落,对立情绪非常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已经到了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的地步。其实,政府和企业的领导不是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也不是完全没有解决的办法和思路,而是因为受传统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影响,以及受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等障碍的制约,没有决心对企业制度作进一步的创新;或者即使有创新,也是制度形式上的变更,而无实质内容上的变化。所以我认为,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深化改革,首先就是领导和职工必须在思想观念上要有一个重大的转变,同时在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制度安排上要有新的思路与突破。 国有中小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地市县一级。近年来,因为地方财政拮据,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投资很少,或者没有投入;同时因为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对生产经营非常困难的国有中小型企业不敢贷款,从而导致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严重缺乏,产品不能创新,设备不能更新,结构不能调整,难以参与市场竞争。不仅如此,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负债率很高,资不抵债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许多国有中小型企业如果不注入国有资金,或是不破产,不拍卖,不租赁,它就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然而除极少数企业能够破产,或是拍卖、租赁外,绝大多数企业仍在亏损中经营,或是停工待产。地方和企业的领导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认识到只有将民营资本引入国有中小型企业,才能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 将民营资本引入国有中小型企业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将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否则,就是将国有中小型企业拍卖或租赁。不过,不管采取那一种制度安排,都需要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都有一个国有资产价值与国有资产价格的对立统一关系问题需要解决。有人认为,在股份制改造、或是拍卖、租赁的过程中,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不同意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也有人认为,即使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非常正确,在改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价格也被卖得很低。这一现象在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拍卖中显得尤其突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某些国有中小型企业破产受到银行阻碍,启动生产又没有多大希望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拍卖这一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如果按照评估的资产价值出售,谁也不愿意买入;如果以低于评估的资产价值的价格拍卖,虽然有人愿意购买,但人们又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害怕舆论的影响,宁愿让国有资产无形中损失,宁愿让工人下岗,也不敢拍卖资不抵债的企业。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与价格的不一致性是绝对的,价值与价格的一致性反而是相对的。一种商品,虽然它有很高的价值,但是它对人的用处不大,人们对它没有多大的需求,它就卖不了好价格,它就只得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资产也是一样,如果它是优良资产,当然能卖很高的价格;如果它是不良资产,那就只能卖较低的价格。再说,商品的买卖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供过于求,它就卖不了高价格;如果供不应求,它就能卖很高的价格。在国有中小型企业不良资产供给较多,而需求者甚少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价格较低的现象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国有资产价值与价格不一致是市场规律,只要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不是有意识地压低价格让购买者受益,只要它们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国有资产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就不算资产流失。我们应该有勇气面对舆论的压力,大胆对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改制。可是,人们以传统的价值决定价格的观点看待国有资产价格的决定,忽视市场供求规律对于国有资产价格决定的重要作用。这种认识一直在制约着人们的创新意识,制约着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制度变革。 与此相关的一种思想认识是,如果地方上的国有中小型企业都股份化、拍卖、租赁,甚至民营化了,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人有份的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公有制财产不复存在了,那还叫做什么社会主义。把国有企业和把国有企业财产当作人人有份的“共同财产”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严重束缚了人们的制度创新意识,严重制约了人们对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制度变革的勇气。我认为,在公有制财产还不丰裕,甚至非常稀少的条件下,不应该为它建立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而应该建立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规则。如果说公有制财产的权益在计划经济时期尚能因为计划的控制而不至于流失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时期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公有制财产的权益就会极容易被他人所侵占。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为它的财产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然而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也称国有经济,下同)财产的组织形式难以实现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因而需要对企业财产制度安排进行创新。人们于是将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认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才是改革的最终目标。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包制企业和租赁制企业等都是国有经济的组织形式,都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这个问题论述得非常清楚和正确:“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应该说江泽民同志对这些问题已经论述得非常清楚。可是人们仍然固守着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国有企业的改革与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转变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