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据有关资料推算,1982年至1992年十年间,国有资产流失有5000多个亿。导致流失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国有资产监管没有完全到位,而国有资产监管落后也就导致了我国资产评估的滞后。经过几年来对评估的研究与操作,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宜中国实际的理论及方法。笔者拟从几方面探讨国内外的评估理论与实务,以期能抛砖引玉,把国外资产评估理论、经验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讨论,引向深入。 (一)我国现行资产评估还刚刚起步,带有浓重的体系转轨时的特色。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出的。因此,我国的资产评估中包含了由于这种体制转变而发生的产权变更或交易,这是我国资产评估的特点。以股改或上市的国有企业来说:企业改制前的资产为单一国有制,改制后企业成为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多个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资产,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这就须通过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据我国评估的实践经验,由于国有企业大量的资产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计划价购入的,价格较低;有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费用是作为大修理费用进入产品成本的,帐面上未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加上近几年我国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较大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值与目前实际价值有较大的偏离。根据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应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真实地反映国有资产价值,并按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从资产评估的实践结果看,我国国有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总体上是增值的,一般增幅达50%-80%。如果这些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而以原帐面价值或者大体差不多的协商价格直接转让、出卖或占有股份,巨额国有资产就白白流失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资产评估确实是国有资产的防盗门。 (二)中外评估机构的职能、责任存在较大的差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咨询行业十分繁荣,社会分工精细。当客户在竞争性市场选定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一般可以确信客户提供的评估申报资料是客观的,不必进行产权查核(资产估价也与产权归属无关),仅为客户提供估价的专业标准服务,此外不再承担其它职能。而它对客户如何利用评估结论并不直接负责,仅对评估结论的可辩性负责。它的法律责任也仅限于咨询业的范围。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资产评估不仅是一种接受委托方的咨询服务,而且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还是成为所有权约束经营权的一种手段。资产评估机构不仅受社会选择的约束,也受到国家准允评估资格、管理评估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的制约。资产评估机构肩负保护国家利益的重任,要求成为社会公证和社会监督的专业部门。一旦发生任何漏评、低估、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等种种形式的失误或错误,都须对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中外资产评估采用的办法不同。国外的资产评估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资产的市场化使它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个行业。繁多的资产业务,多种形式的资本买卖,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可资参照的市场价格,各行业都有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追加报酬率,大量的资产市场参数为采用各种评估方法,客观评估资产价值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条件。 但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渐完善,资产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培育,现阶段资产商品化的程度受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间的资产流动尚存料大的壁垒,银行利率、债券利率受国家政策的直接调节,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完全市场化的资金报酬率。显见,在我国这种市场环境下的资产评估,其难度和复杂性,不是照搬国外评估理论和经验所能完全解决的。以企业整体评估来说,国外通行“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把企业作为“获利能力整体”进行评估,得到的是“活企业”的价格;国内限于客观条件,基本上以“重置成本法”为主,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单项评估加总,得到企业资产价格堆积的“死资产”价格,然后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性因素和预期效益,进行修正,最终评定。无疑,这种单项评估加总的调整,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资产评估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学科,评估理论的研究与评估方法的完善是紧密相关的。鉴于历史的原因,国外的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已经比较系统规范;而国内目前还处于基本上借鉴国外作法的状态。当然,从评估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来说,总体上都是由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属性所决定的,因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外评估界都认为,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格的评估,是对产权的评估;评估对象有单项资产与整体资产之分,整体资产价格不同于单项资产价格之和;评估方法大致可分为“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三种基本类型,并强调评估对象与评估方法的对接和运用多种方法对同一评估项目的相互验证等等。但是,这不应成为我们忽视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