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兼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海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100026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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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企业兼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严格地说,只能算是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尤其是在产权改革尚不到位,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的经济转轨时期,政府行为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带有许多不规范性,也有人称这一时期的兼并为“准兼并”。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准兼并”的产生与发展无疑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限制了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企业兼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

      在我国,目前除了私人企业、“三资”企业、有些股份制企业产权基本明确外,其他如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公有制企业甚至像海尔这类由集体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产权关系都是极其复杂的。乡镇企业是乡镇集体公民所有还是乡镇政府所有?集体企业是全体职工所有还是上级主管部门所有?尤其是国有企业,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既不是全体公民所有,也不是各级地方政府所有,也不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所有。因此,国有企业产权既有人负责,又无人负责。在这种复杂的产权关系下,企业兼并遇到了许多问题。

      首先,谁有权决定企业兼并与被兼并。理论上说,应由产权所有者或其代表出面决定。然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的各级政府和企业的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权力去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能。如市长、市委书记、经委、计委、国资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场所,都有可能干预企业的兼并与被兼并。国家只是规定,国有企业被兼并和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统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但审批权并不等于决定权。

      其次,谁有权接受产权转让收入和决定转让收入的使用。理论上说,国家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由于国有产权主体“虚置”,在实践中就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转让收入不能及时足额收缴,如山东诸城国有企业净资产总额近2亿元,实际收缴数额不到2000 万元,仅为10%左右。二是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不能纳入财政预算,对其使用方向缺乏必要的监督,同时上缴哪一级财政常常也难分辩清楚。三是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许多收入变相地流入企业经营者或职工“腰包”,产生了“卖瓤破壳”的一些做法,减少了国家所有者权益。

      2.条块分割,妨碍兼并

      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要比在地区内、行业内的兼并困难得多。具体说来,条块分割表现有各种体制上的障碍。

      (1)财税体制障碍。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尽管在1994 年以后对流转税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企业仍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这样,跨地区、跨行业、跨不同财政级次的兼并,必然导致企业缴纳所得税对象的改变,以后影响被兼并企业原来隶属的政府的财税收入。如果被兼并企业是长期亏损企业,地方财政则愿意接受优势企业的兼并,从而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如果被兼并企业是盈利企业,则在兼并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隶属政府的反对,反复的讨价还价,不仅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甚至造成企业兼并的搁浅。

      (2)人事体制障碍。按照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任免。当某个企业兼并了另一个企业;兼并企业应有权选择经营者。目前,许多企业产权主体发生了变化,产权主体已由原政府主管部门转为一个大企业或集团公司,构成了新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但原政府主管部门并未转移企业人事任免权力,使得新的企业产权主体不能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与行业管理的协调关系很不规范,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兼并的正常发展。

      此外,诸如行业管理体制、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投资体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体制,住房、医疗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隐含着条块分割的制约因素,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制度性障碍。造成这些障碍的根本原因,还是来自于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

      3.政府越俎代庖

      正确行使和发挥政府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应成为企业兼并的主体;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肯定,政府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发挥作用是必要的,其作用能否正确发挥,将影响企业兼并的成功与否。在企业兼并产生之初,由于存在着许多亏损企业,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企业亏损的数量下降,整个社会效益得到提高。但在企业兼并的发展过程中,确实有许多企业,通过“拉郎配”式的结合,不但没有把困难企业救活,实际上给先进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甚至从国家的角度,鼓励企业进行“均贫富”式的企业兼并。这种行政性的干预对企业兼并产生很多弊端;第一,政府经济职能与非经济职能的混同,导致企业产权交易的行政垄断。第二,政府在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干预行为,常常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人为地规定生产要素流向,不仅不利于资源的重新配置,甚至造成极大的浪费。第三,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既是国家产权的代理人,又是局部利益的代表。在目前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条件下,追逐局部的经济发展目标有其切身的直接利益。地方政府的隶属化,决定了企业地位的隶属化。因此,在行政权力不可流动的约束下,企业产权的流动也是十分困难的。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当企业开始成为兼并主体之后,又要防止忽视政府的作用的片面倾向。我们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把政府的“拉郎配”变为企业的“郎拉配”,由企业这个兼并主体主动求得政府的支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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