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振兴国有企业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一个廉洁优秀的经营群体。问题的核心是如何保证其在经营过程中廉洁优秀。解决这一问题,如同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反腐败问题作的精辟概括:“教育是基础,法律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本文谨就“监督是关键”谈些浅见。 (一)要采取上级职能部门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应当承认,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既不同于私营企业,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一是我国国企的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从这一含义出发,国企职工有义务关心和保护国家的利益,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二是企业职工利益与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相连,职工有关心企业的内在驱动力。三是我国人民长期形成了对国有企业情有独钟的情感。可以说,国有企业的职工具有关心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动力,也具有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权利。这些就构成我国国企建立职工民主监督机制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根据。 从实际分析,上下监督的有机结合,可以大大提高监督效能。我们根据监督与被监督者的自然距离和利益关系,将监督分为:上级职能部门的监督称之为远距离的间接监督,把本单位职工的监督称之为近距离的直接监督。来自上级职能部门的监督由于距离远,缺乏直接利益的驱动,容易导致监督效能的降低,但他们有执行国家政策的职能和权力,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的优势;企业职工的监督,由于距离近和利益直接,具有及时性和广泛性。过去,由于对企业职工民主监督这一环节重视不够,使素质不高的经营者行为不受约束,致使不少企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这恰恰暴露了远距离间接监督的滞后性,也从另一方面证实,职工民主监督具有防患于未然和防微杜渐的重要功能。 从经济角度看,加强职工的民主监督还有大大降低总体监督成本的优点。远距离间接监督即上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效能,除了与监督者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有关外,还与监督的密度成正比例关系。监督密度又与人力物力的投入有关。如是,势必增加监督成本。如果降低监督密度,形成大案要案的概率无疑就会增加,且大案要案的查处费用,以及案件本身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相当可观。与此相反,发挥近距离直接监督的作用,其监督费用几乎为零。 可见,根据我国的国情,一个完整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应该是上下监督的结合。在现阶段,最重要的是有效地发挥近距离直接监督作用,即发挥企业民主监督作用,进而使职工的监督与职能部门的监督“联网”,以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二)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 1.法律保障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目前尚未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中,民主监督机制发展很不平衡,其状况基本受制于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认识水平。要真正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必须运用法律形式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应有的监督权利,使职工的民主监督有法必依。 2.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构或组织。民主监督要做到稳定而有效力,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有集中职工意见的机构。如可以通过职代会建立常设的民主监督委员会等,其职能是通过发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通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和集中民意,组织职工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其考察企业经营者的重要参考资料;同时将群众意见反馈给经营者,使民主监督委员会真正成为职工与企业经营者意见沟通的桥梁,上级主管部门了解企业信息的渠道。 3.建立企业重大决策须由职代会审议的制度。凡涉及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如企业兼并、重组、破产,经济担保、企业奖惩、利益分配、福利待遇等,必须由职工充分发表意见,上报的决策报告书上必须有职代会的意见,若没有,主管机关不予批办。 4.企业经营者的上岗与下岗职代会应有否决权。职工的民主监督要真有约束力,就不能把这种监督仅仅当成是一支可供欣赏的好箭,而是要敢于使用,并加大使用的力度。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其力度应体现在职工的意见对经营者的升降去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考核上。当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经营者与企业职工民意测验的结果不相吻合时,应该尊重绝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同时要明确规定,如果由上级委派的经营者是从外单位或外地区招聘的,他还应该有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时,职代会要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这种考核作为其任职与否的主要依据。从本企业选拔经营者必须经职代会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其次,还应体现在对不称职经营者的罢免上。无论是企业民主选举的还是上级委派的,职代会都要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并有权对考核不称职的提出罢免建议。 5.逐步实施经营者持证上岗制度。从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企业经营者毕业于经济类院校的很少,由于缺乏现代管理理论的系统知识,很多经营者自觉不自觉的对职工民主监督不以为然,甚至有抵触情绪就在情理之中了。因此,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必须有一批懂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的经营者的配合。磨刀不误砍柴工。这就必须加大对现有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逐步实施经营者持合格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