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的主要学术贡献是对制度与制度变迁问题的开创性研究,正是他将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结合起来,产将这一理论引入经济史研究,这使他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对诺思的制度理论,国家模型与国家目标、国家与产权的关系理论,制度与政府职能理论进行评述,对我国不无借鉴意义和有益启示。 一、诺思的制度理论与国家模型 诺思认为,制度理论的框架一是产权理论,二是国家理论,三是意识形态理论[1](p.7)。而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如宪法秩序以及基本规章制度都是由国家供给的。因而,诺思又指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1](p.17) 诺思认为,所谓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游戏规则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在于它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它是为决定人们相互经济和社会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由道德、习惯和行为准则等非正式约束与宪法、法令和产权等正式约束所组成。制度是一种人造物,换言之,制度是人类的一种创造物。它是演进的,并为人类所改变。自从人类产生以来,人类创造了自己所需要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历史的演进,制度也不断被创新。制度变迁是各个历史时期面临的现实,而制度创新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而人类的历史实际也是制度的演变史,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切历史都是制度发展史,其中社会经济的历史实绩可以被理解为其中的一部分。诺思曾说过:“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激励结构;随着激励结构的演进,制度决定经济变化的走向,是增长、停滞、还是衰退”[2](p.49);他同时又在其制度变迁集大成的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它们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基本因素”。[3](p.143) 诺思认为,在现代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一整套高度发达的制度框架,诸如产权制度的稳定化,对商业限制的取消和公平竞争的提倡,银行制度、金融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建立,司法制度的健全等一系列制度因素均在现代西方经济发展史上起到过无可估量的作用;而在当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政治势力和国家干预对经济生活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支配作用;家族的地位和特权成为决定人们收益多少的主导因素;由于银行、税收、法律制度受政治家主观意愿的干预较大,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增长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成为这些国家经济长期落后的重要根源。因此,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从不发达的市场经济过渡到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首要前提就是实现合理的制度变迁。 诺思认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他说,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1](p.21)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一些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如市场,企业等)。国家独特的地位决定了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注:国家与政府尽管有区别,但在本章中我们不考虑这些区别,把它们当作同等的概念交替使用。)。 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国家的起源,但最有影响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契约理论;另一种是掠夺或剥削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契约的达成是多重博弈的结果。由于契约限定着每个人相对他人的经济活动,因而它对经济增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假设没有国家,那么契约实施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国家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段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掠夺性的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即这种产权制度对某一权力集团是有益的,但并不能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这必然演变成无效率产权。 以上两种理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不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由此,诺思将这两种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理论推演的角度看,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诺思提出的“暴力潜能”这个范畴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既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权威、特权、垄断权等“无形资产”。国家的“暴力潜能”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如前所述,诺思把国家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的比较优势就在暴力方面,暴力实质上也是一种资源。在国家未产生以前,这些暴力资源都分布在“社区”或“庄园”之类组织的手里。显然,暴力资源的这种分散配置方式无疑是低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保护的费用也就相当高了。这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暴力潜能形成的边际成本=产权保护的边际收益。